徽商集團原董事長退休四年後「落馬」

濫用職權致國家利益受損達二十億元

經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家貴(正廳級)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今天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據指控,許家貴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33萬餘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合計人民幣20億餘元。

分期收受賄賂

許家貴今年65歲,於2007年1月至2014年10月,任國有獨資公司徽商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2014年10月退休。

據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在許家貴主政徽商集團期間,其利用職務便利,在資金擔保、公司管理、項目合作、職務提任等方面為有關單位及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等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33.47179萬元,其中284萬元至案發尚未取得。

記者注意到,在檢察機關指控的15起受賄事實中,有3起受賄款超過百萬元,且保持長期“收受關係”。如2010年起,許家貴接受安徽省某投資公司執行董事餘某請託,為該公司取得徽商集團池州住宅項目的合作開發權等事宜提供幫助。2010年至2015年,許家貴通過其弟先後五次收受餘某350萬元現金。

2009年至2014年,許家貴接受合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範某請託,為該公司取得肥東金屬批發市場的合作開發權以及協調解決項目開發過程相關事宜等提供幫助,範某承諾分期給付許家貴500萬元好處費。2010年10月至2014年7月,許家貴先後8次收受範某216萬元現金,至案發尚有284萬元未取得。

記者梳理發現,15起受賄事實中有8起的請託事項涉及職務提升,收受“提拔費”的數額跨度也很大,從1萬多到幾十萬元不等。 2011年至2015年間,許家貴除交由其弟保管150萬元外,還交給他人700萬元用於投資,至案發未收取利潤。

違規提供貸款擔保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還指控,許家貴在擔任徽商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合計人民幣20多億元。

這些損失主要關涉徽商集團兩家子公司,一家系徽商集團持34%股份的創元公司。據指控,許家貴明知創元公司使用虛假的購銷合同及財務報表,向銀行辦理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明知創元公司經營持續虧損,不符合貸款擔保條件,仍違反安徽省國資委、徽商集團內部規定及辦公會會議決定,違規決策為創元公司向銀行、小貸公司貸款提供擔保。明知創元公司經營能力與經營規模極不適應,債務累積逐年遞增,資金安全存在巨大隱患,卻不採取任何措施防控風險。

2014年底,創元公司資金鍊斷裂,2015年全面停止經營,許家貴濫用職權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據相關審計報告,截至2018年2月28日,創元公司合併淨資產總額-56739.568055萬元。創元公司無力償還貸款,許家貴任期內因違規擔保導致徽商集團已為創元公司代償貸款本金及利息合計16673.371649萬元,尚有22809.25萬元本金及利息需由徽商集團代償。以上共計39482.621649萬元。

另一家子公司系徽商金屬公司,徽商集團持有85.82%的股份。2009年開始,徽商金屬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逐步開展大規模融資性貿易。許家貴通過對徽商金屬公司年度經營業績審計、召開集團經營分析會、聽取徽商金屬公司負責人及徽商集團審計人員彙報等渠道,明知徽商金屬公司及其子公司違規開展高風險融資性貿易,為追求表面的經營業績,許家貴不僅未予制止,反而認可肯定。在徽商金屬公司貸款、擔保均不符合省國資委及徽商集團擔保規定的情況下,違規決策,為徽商金屬公司持續提供貸款擔保。

由於徽商金屬公司及其子公司將所貸的流動性資金違規用於融資性貿易,資金使用處於高風險狀態,許家貴卻對暴露的問題,不採取任何監管和風險防控措施,致使徽商金屬公司及其子公司產生不良債權161252.333519萬元,至案發仍無法實現,其濫用職權的行為,造成國家利益特別重大損失。

由於案情重大,此案未當庭宣判。記者 範天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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