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組織職工旅遊的費用稅務處理

正值盛夏時節,各地風景美不勝收,許多公司會選擇在夏季組織員工集體出去旅遊,在出去遊玩高興的同時,多數人都玩嗨了,但旅遊費用的處理卻讓財務人員十分頭疼。今天小e就和大家介一下旅遊費用的相關稅務處理,希望能給大家帶去一些幫助。

企業組織職工旅遊的費用稅務處理

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上述公司發生的旅遊費支出,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增值稅

根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組織員工外出旅遊的費用,屬於用於集體福利,因此該筆支出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企業組織職工旅遊的費用稅務處理

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第十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旅遊屬於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

組織員工旅遊和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

根據上述規定,旅遊合同不在條例所列舉憑證的範疇之列,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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