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政出台系列之一:《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政策|新政出台系列之一:《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我校将于近期修订或出台一系列新政策。

备受关注的差旅费新政于9月1日起执行《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6]14号),相比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01

乘车标准人性化

专业技术岗二级以上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报销时,可选择乘坐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

50周岁以上专业技术岗四级以上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报销时,单程飞行超两小时,且当天往返的,可选择飞机公务舱。

因健康原因或其他突发情况,经审批后可按上一级别标准乘坐。

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席火车,或动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乘坐普通软卧,不受人员级别限制。

02

住宿费标准更简化

本次调整中简化并提高了住宿标准,每一类出差人员只需记两个标准即可,具体如下:

政策|新政出台系列之一:《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特别提醒:专业技术岗二级以上人员在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时,住宿费标准可执行上一级别人员标准。

03

伙食补助费维持原标准

西藏、青海省、新疆:120元/人.天

其它地方:100元/人.天。

04

市内交通费有所变化

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80元/人.天包干使用。

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用可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05

严格报销管理

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它城市的,因私活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含七天),若超过七天则全程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并不计发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凭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各类经费均不报销与自驾车有关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等费用;

因开考察、调研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租车的,手续完备下可按实报销。

06

加强监督问责

学校将加强监督问责,建立不诚信名单,确保“放得了,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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