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某樓盤因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誘騙消費者交易被罰款2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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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蘇州禾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賢雅居項目商品房因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被蘇州市物價局罰款共計247000元。

據查,該項目即為泰禾華髮姑蘇院子

蘇州某樓盤因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誘騙消費者交易被罰款24.7萬元!

蘇州某樓盤因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誘騙消費者交易被罰款24.7萬元!

蘇州市物價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8〕蘇價檢案字6號

當 事 人:蘇州禾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 址:蘇州市姑蘇區西園路66號

法定代表人:向 宇

根據群眾舉報,本機關依法於2018年6月27日對當事人開發的位於蘇州市姑蘇區西園路與桐涇北路往西100米的賢雅居項目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的價格行為進行了檢查。現查明:

當事人在銷售賢雅居(預售許可證:蘇房預姑蘇〔2016〕336號、蘇房預姑蘇〔2017〕148號、蘇房預姑蘇〔2017〕264號)商品房項目時存在對已售的194套房屋的銷售狀態未按規定進行公示及銷售40幢306房屋(含地下室)時違反政府房地產管理規定和要求,擅自突破在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備案的價格報價給客戶認購,再通過電商優惠7萬抵10萬及一口價優惠91折後,約定簽約總價(含地下室)低於備案價格的價格行為和事實。

以上事實由下列證據證明:

證據一:賢雅居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公示的商品房價格目表,銷售情況統計表、現場公示照片;

證明當事人房源信息、房屋銷售情況以及已售194套房屋的銷售狀態未按規定進行公示的行為和事實。

證據二:賢雅居40棟306房屋認購協議書、收據;

證明當事人銷售40棟306商品房時虛構備案價格,涉嫌虛假優惠折價的價格行為和事實。

證據三:調查詢問筆錄;

證明當事人對存在事實的確認情況及意見。

《江蘇省商品房銷售明確標價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實行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備案制度的市、縣,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前,應向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備案其銷售價格” “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預(銷)售許可證的商品房經營者,要在正式銷售5日前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按照申報備案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第八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應當標示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由此可見,商品房銷售價格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備案,並嚴格依照申報備案價格一套一標對外銷售。當事人在明知上述規定和要求的前提下對已售194套房屋的銷售狀態未按規定進行公示,以及突破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價格承諾向客戶報價認購,再通過優惠的方式低於備案價簽約的行為違反了上述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管理規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分別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條所指的 “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價格違法行為

本機關於2018年7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蘇州市物價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在本機關檢查時能夠積極配合,檢查後高度重視,立即進行了整改,且已全部整改到位,及時改正了價格違法行為,根據《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決定當事人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經本機關集體審理,

決定對當事人194套房屋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按500元 /套處以罰款,即處以97000元罰款;對當事人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處以150000元的罰款。

以上罰款共計247000元,限當事人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蘇州分行任一網點匯繳專戶。逾期不繳,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省物價局或蘇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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