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制度或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股票停復牌是股票市場的一項常規性基礎制度。而A股市場由於長期存在上市公司“亂停牌”、“長期停牌”問題,以至A股市場的停牌問題受到市場各方面的關注,甚至停牌問題一度成為妨礙A股納入MSCI的一個重要因素。停牌制度的建設問題因此受到管理層的高度重視。

最明顯的標誌是,2016年5月27日滬深交易所發佈停牌新政,對上市公司的停牌行為予以規範。規定上市公司籌劃重大重組事項的停牌,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其中滬市最長停牌5個月,深市最長停牌6個月。並且就重大重組事項的停牌來說,停牌超過2個月,需要董事會批准;超過3個月,需要得到公司股東大會的批准。至於員工持股計劃事項、股權激勵事項,深交所取消停牌規定,而其他重大事項,深交所也不鼓勵申請停牌;上交所給予的停牌時間是不超過10個交易日。因此,滬深交易所的停牌新政,普遍縮短了上市公司的停牌時間。

隨後,證監會也於2016年9月修改了《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範性文件,上市公司“隨意停牌”現象因此得到收斂。如2016年滬深兩市上市公司日均停牌家數已較2015年下降了約2成;停牌時間已大幅縮短,超過90%的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時間已控制在3個月內。

滬深交易所及證監會在停牌問題上的接連出手,使上市公司的停牌亂象有了很大的改觀,上市公司重組停牌數量時間大幅下降。如截至8月3日,深市上市公司停牌家數77家,佔比僅為3.64%。而滬市公佈的數據是,截止8月9日,滬市公司停牌家數為45家,僅佔全部滬市公司家數約3.1%,主要是此前已進入籌劃併購重組事項的公司。因此,在監管部門的重視下,上市公司停牌亂象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治理。

停牌制度或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不過,儘管近年來上市公司停牌現象有了很大的改觀,但“躲跌式停牌”現象卻在A股市場較為突出。由於近年來一大批上市公司股價持續走低,這嚴重危及到了這些公司大股東所質押股權的安全。因此,為避免大股東所質押股權爆倉,於是這些上市公司就以籌劃有關重大事項的名義,對公司股票進行停牌。這些公司股票的停牌實際上就是一種“躲跌式停牌”。

針對這種“躲跌式停牌”,近日,深滬交易所相繼出手。如深交所規定,一是嚴格停牌申請程序,從源頭入手,切實防止“隨意停”;二是加強信息披露監管,要求公司在停牌公告中詳細披露停牌原因和具體事項,嚴控停牌期間信息披露前後不一致的情形,有效遏制“任意停”;三是縮短停牌期限,督促公司加快評估審計工作及履行審批程序,著力避免“長期停”;四是要求上市公司做好內幕信息管理工作,增強各方的保密意識,引導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時減少對停牌的依賴。而上交所也於8月9日作出相關規定,同時表示,為防範上市公司躲跌式停牌,原則上不建議公司股票停牌,而是要求分階段披露擬籌劃事項,並充分揭示風險。

滬深交易所出手加強對“躲跌式停牌”的監管是很有必要的,相信隨著深滬交易所相關監管措施的實行,上市公司“躲跌式停牌”的現象也會受到抑制。尤其是上交所不建議公司股票停牌,這對於“躲跌式停牌”顯然具有很大的殺傷力。

不過,在肯定滬深交易所為規範上市公司停牌問題所作出努力的同時,市場又需要防止停牌制度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即從過去的“亂停牌”、“長期停牌”發展到當下的“不停牌”,彷彿“不停牌”是停牌制度的最好選擇。就停牌制度而言,該停牌時還是應該要停牌,而且該長期停牌的就應該要長期停牌。因為在有的情況下,股票不停牌,不長期停牌,就會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比如,涉及到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其股票就應該從重大違法行為改正日或揭露日起實行長期停牌處理。因為這類公司涉及到強制退市,涉及到投資者損失賠償的問題。而根據現行制度,改正日或揭露日起買進股票的投資者是得不到賠償的。而既然如此,股票就應該進入長期停牌狀態,直到問題得以處理或被強制退市。而且在確定強制退市的情況下,也不要對股票進行復牌,實行“復牌整理期”與“退市整理期”交易,因為在這兩個整理期買進股票的投資者同樣是得不到賠償的。因此,這種涉及到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股票就應該長期停牌,直到最終退市,由上市公司與責任人負責賠償持股的投資者損失,而不是將股票復牌,由投資者來買單。這才是對投資者負責的正確做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