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發通知貫徹網貸管理辦法 要求實現穿透式、科技化、常態監管

2月28日為規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絡借貸行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廣東省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從加強行業監督管理、提升行業規範發展水平、明確職責分工等方面提出了貫徹落實暫行辦法的方法,明確提出要實現穿透式、科技化監管。為保證方法的順利實施,明確了監管的職責分工,要求定期報送情況彙總實現常態化監管並加強懲罰約束機制。

廣東發通知貫徹網貸管理辦法 要求實現穿透式、科技化、常態監管

廣東要實現穿透式、科技化、常態監管

穿透式監管

與暫行辦法以及三大指引保持一致,本次通知對監管提出了穿透要求。要求對於《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未明確的行為,各級監管部門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和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並重點把握信息中介、小額分散、線上經營、合理定價、專注主業等原則,對業務實質進行界定,不留監管盲區。

對於跨區域經營可能帶來的問題,通知要求強化跨區域經營機構的管理。註冊地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網貸機構,其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遵守本通知的規定。網貸機構應當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作為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發現網貸機構主要辦事機構與營業執照所登記的住所不一致的,應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後應依法進行處置。

科技監管

科技是效率倍增器,通知要求借助科技力量強化監管的貫徹落實。

各級監管部門要積極利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提升網貸風險監測預警能力,實現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建立健全全省網貸機構非現場監管系統,收集、整理、分析網貸機構的業務活動,持續監測風險狀況。

各地指導網貸機構在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開業前,接入全省網貸機構非現場監管系統。鼓勵已存續網貸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前先行接入全省網貸機構非現場監管系統。

常態化監管

通知要求定期報送監管情況,以實現常態化監管。

網貸機構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各地、各級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對已存續網貸機構嚴格開展現場檢查、整改驗收等工作,對驗收合格的指導辦理備案登記相關事宜。對不配合監管、拒不整改、有意逃避監管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等已存續網貸機構,視具體情形由相關部門依法實施處罰,依法予以查處;其股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另行新設立或投資入股網貸機構,各地、各部門應對其予以重點監管。

通知同時指出,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採取多種措施對網貸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包括但不限於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與股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監管談話。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第三方或會同相關部門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貸機構進行評估分類。

為實現常態化監管,通知要求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於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金融辦報告上年度本轄區網貸機構監管情況。省金融辦應於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國銀監會報送上年度本省網貸機構監管情況。

明確職責分工

通知明確了職責分工,從組織機構層面保障監管層面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

通知要求落實部門管理責任。其中,省金融辦具體承擔本省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日常工作,包括對網貸機構的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銀監部門省級派出機構負責制定本轄區網貸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貸機構的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對網貸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依法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犯罪;省網信辦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省工商局負責依法登記註冊網貸機構,對違反工商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

通知強調各負其責,落實屬地責任。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本轄區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第一責任。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轄區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銀監部門市級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活動的行為監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開展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等工作。

要發揮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要求互聯網金融協會要嚴格履行職責,切實加強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互聯網金融協會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要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暫行辦法》、本通知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管理並接受監管部門指導。

加強懲罰機制

對於出現的網貸糾紛,通知鼓勵通過自行和解、請求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調解等途徑妥善解決,也可通過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

對於失信者,也要加強失信約束懲戒。各地、各相關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將存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義務、侵害出借人或借款人合法權益等行為的網貸機構列入失信名單,將嚴重失信網貸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納入失信“黑名單”,依法限制發起或參股設立網貸機構並對相關人員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對未取得備案登記或被註銷備案登記,但實際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綜合違法違規情況和情節輕重等,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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