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沒有借條,錢還能要回嗎?

在大部分人的觀念裡,碰到借錢不還的情況,拿著借據到法院打官司就等於勝券在手。然而,某些情況下,有借據不代表借貸關係真的存在,沒有借據卻有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事實,一樣可以讓對方還錢。接下來,和小編一起到文中瞭解詳細情況!

民間借貸中有張借條不一定就是債主,到法院打官司只有借條或借據也未必能贏。依照我國《合同法》來衡量,民間借貸的債務關係屬於借款合同關係,該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一規定就明確宣告了民間借貸合同的性質是實踐性合同而不是諾成性合同。

實踐性合同最主要特徵是合同標的物的實際交付使這類合同成立並生效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間借貸、保管、定金、贈予、寄存等合同都屬於實踐性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寫出借條或立下借據,也只能算作借款合同成立,只有當借貸方支付借款時,才能算作該合同生效。接下來,是一個有借據也沒用的例子,供大家參考!

欠“情債”不還?有借據也沒用

2008年,從事KTV服務工作的阿玲與阿強經朋友介紹認識。2010年年底至2011年上半年,阿強的妻子阿雲代阿強寫了一張小紙條,內容為“本人保證5月9日前支付阿玲5萬元,另2012年11月前支付9萬元,2011年9月前還首飾,保證從今天起不再與阿玲有任何不正當關係,否則任由阿雲處置,一切後果自負,不予追究”,小紙條上有阿強的親筆簽名,並於書寫當天交由阿玲保管。

2011年夏天,阿強向阿玲出具了落款時間為“2011年3月31日”的借條,借條上註明“本人阿強因需資金急用,向阿玲借款人民幣拾肆萬另加黃金首飾(27克)”。借條簽署後,阿強於2013年1月2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2月4日,阿玲以阿強只歸還借款33600元,未依約償還借款餘額106400元及首飾為由,將阿雲及阿強的繼承人告上法庭。

市第一法院審理後認為:首先,對於借條出具的時間,在第三次庭審時,法院反覆詢問借條與小紙條形成的先後順序及時間,阿玲才承認借條是在2011年夏天才籤的。其次,對於借款款項的交付,阿玲及其代理人在三次庭審中的陳述反覆多變,相互矛盾,對具體以何種方式出借以及分別於什麼時候分多少次出借的細節問題,均表示因時間久遠記不清楚,明顯有悖常理。同時,根據阿玲在第三次庭審中陳述借條是對小紙條上內容的再一次確認的說法,小紙條的內容應可直接反映本案是否存在債務糾紛。從小紙條的文字內容以及阿玲沒有提出異議的表現綜合考慮,小紙條是阿強為處理其與阿玲之間的關係作出的補償承諾,並非基於真實的借款關係而產生。

本案中阿玲提交的小紙條、借據並不足以認定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阿玲也不能證明其已將14萬元借款交付給阿強,所以法院沒有支持阿玲的訴訟請求。

接著,是一起無借條亦可勝訴的例子。

有微信記錄轉賬憑證,法院亦認定借貸關係

朱某於2013年6月在廣州學習時認識李某,李某因資金週轉向其借款。2014年1月期間,朱某多次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李某匯款。朱某稱其與李某經過對賬,雙方確認截至2014年2月18日李某尚欠借款本金數額為421259元。2015年11月5日,朱某以李某拒不還本付息為由,將李某訴至法院。庭審中,朱某出示了其與李某微信聊天的原始記錄,顯示李某尚欠借款本金數額為421259元;朱某提交的錄音資料,顯示朱某多次向李某催收借款。

市第一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向朱某借款的事實有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錄音資料等證據予以佐證,朱某與李某之間形成借款合同關係,李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證據對此予以反駁,法院採信朱某的陳述,認定雙方存在借貸事實,判令李某向朱某清償借款本金421259元以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法官說法:借據非借貸唯一憑證 原始聊天記錄等亦可成證據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審判單元審判長丁向娜介紹稱,法院在認定借貸關係是否發生時,會審查雙方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是否實際交付款項。因此,借據不是認定借貸關係發生與否的唯一證據,往往需要綜合出借人的經濟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交易習慣、交付憑證、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進行判斷。

一方面,在只有借據、借款合同作為孤證的情況下,尤其是涉案款項金額較大,如果出借人不能證實已經交付了出借款項或者不能證明交付的款項屬於借款性質,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在沒有書面借據、收據的情況下,出借人有支付憑證以及其他證據如原始的微信聊天記錄、往來短信、電話錄音等,也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借貸事實的發生。

法官提醒:在借貸糾紛中,借貸雙方都需要注意保存證據,借款人要注意保存可以證明借貸事實發生的原始證據、轉賬匯款的憑證等;債務人要注意保存還款憑證,債務還清時要收回借條或者當面銷燬借據、借款合同等原件,如果借條是賭債等非法債務要及時報警。

看了以上兩個案子的對比,欠條固然重要,但是其他證據也不可忽視。另附借條注意事項:

要使借條有證明力,在寫作過程中要注意一下幾點:

(一)紙張質量

一般借錢後都是一段時間後才會歸還,中途如果出了差錯就會導致欠條毀損,證據的滅失。因此,不要隨意拿一張紙寫欠條,最好是完整且質量較好的。

(二)借款金額寫法

首先是數額的確定,關於借錢的數額不能隨意,借多少寫多少,最好用大小寫,大小寫要一致。曾有人就因為借款金額的不一致導致糾紛產生。

(三)借錢用途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寫欠條的時候只寫借了多少金額,卻很少寫借錢的用途的。這裡進行說明,借出去的錢不能用於非法活動,如明知對方借錢用於非法活動還借其錢,則這種債權不受法律保護。

(四)利率

和利息不一樣,x%利率為年息,x‰利率為月息,約定的利率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內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法律不保護。在欠條中最好約定好具體的利率,明確具體金額。

(五)還錢時間

還錢時間的約定關係到訴訟時效,否則過了訴訟時效,債權將得不到實現,所以最好約定好還錢時間並且記入欠條中。

律師說法│沒有借條,錢還能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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