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徵愛情的鑽戒,離婚後該何去何從

當前鑽戒已經成為年輕人婚禮的標配,“鑽石恆久遠,一顆永流傳”更是迎合了眾多女性對愛情的期盼,男方也樂於以此來表達自己對愛情的忠貞。但當感情走向盡頭的時候,價值不菲的鑽戒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如果離婚,鑽戒應怎樣分割?

黃某與鄒某系自由戀愛認識,於2016年10月登記結婚,雙方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後因鄒某查出患有嚴重疾病,黃某家認為鄒某有意隱瞞病情,兩個家庭產生矛盾導致二人感情出現危機。近日,鄒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即墨區法院要求與黃某離婚。

法院多次做雙方和好工作未果,在調解離婚過程中,黃某認為婚後為鄒某購買的價值1萬元的結婚鑽戒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求鄒某給付其折價的一半5000元;鄒某認為鑽戒屬於其個人物品,不應分割。法官給雙方講解法律規定的同時,綜合考慮了雙方的婚姻狀況、家庭情況,最終促成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黃某認可了鄒某關於鑽戒是其個人財產的主張。

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有著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無論鑽戒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在男女雙方婚後都僅歸女方使用,一般認定為女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女方個人所有;另外,鑽戒多為男方為表示自己的心意向女方贈與的物品,應視為男方對女方的合法贈與。所以鑽戒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形下認定為女方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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