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在雲南省江川縣從事「全能神」邪教犯罪活動獲刑

2018年7月9日,雲南省玉溪市江川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愛玲等4名“全能神”邪教人員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判處被告人張愛玲等四人一年四個月至四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經查,被告人張愛玲、李秀玲、徐美仙、普汝英自2003年後先後加入“全能神”邪教組織,多次組織參與“全能神”邪教活動。2017年6月10日,公安機關在玉溪至新平的客車上將被告人張愛玲及其同夥李秀玲抓獲,並依法對被告人張愛玲在昆明市呈貢區興呈路租用的一處住房進行了搜查,當場抓獲張愛玲的另外兩名同夥徐美仙、普汝英,查獲大量涉“全能神”邪教物品,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手機、SD 卡、數碼播放器、U盤、書籍、小冊子、宣傳資料、手寫紙條、MP4播放器等作案工具。

四人在雲南省江川縣從事“全能神”邪教犯罪活動獲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愛玲、李秀玲、徐美仙、普汝英明知“全能神”為邪教組織已被查禁取締,仍積極參加該組織,並在教會內分別擔任不同職務,建立活動組織,非法秘密集會,傳播“全能神”邪教,破壞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江川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作用大小、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對被告人張愛玲以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五百元;對被告人徐美仙以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五百元;對被告人李秀玲以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五百元;對被告人普汝英以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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