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交通擁堵,男子想出避堵高招,共享單車成為男子“特定”的專車,卻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點擊音頻收聽律師檔案——共享單車不是你的專車
案情回放
“嘭~現在宣判。被告人周俊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站在被告席上的周俊一臉懊悔,他怎麼也想不到自己把共享單車騎回了家鎖上的行為,結果落了個“盜竊罪”的罪名,還有6個月的刑期。
2017年的10月,隨著秋天的來臨,炎熱已經漸漸消散,涼爽的風吹在人的臉上感覺很舒服。但這麼舒服的天氣,卻絲毫沒有讓周俊內心的煩躁有所下降。眼看著就要到上班時間了,自己還坐在車裡,堵在路上,周俊使勁按了按喇叭,可是前面的車還是沒有一點要移動的跡象。
周俊沒辦法,只能點了根菸,慢慢的等著。周俊家離公司其實很近,也就3公里的距離,以前開車,5、6分鐘也就到了。但從7月份開始,這條路開始整修,5分鐘的路程,開車沒有半個小時根本到不了,遇到下雨什麼的,堵車堵到一個小時都是常事,為了不遲到,周俊只能每天早起半個小時。
這天下班,到了小區門口,周俊驚訝的發現小區門口擺了一排橙色的自行車,仔細一看,原來是最近很火的共享單車,真是瞌睡來了就有枕頭,周俊一下心情明朗,騎自行車上班,堵車問題不就解決了嗎?!周俊默默的計算了路程時間,發現這樣一來自己每天還可以多睡十幾分鍾,又能鍛鍊身體,周俊高興地笑了。
第二天,周俊騎著共享單車到了公司,一路順暢,沒有堵車。就這樣過了兩週,周俊又開始煩了,怎麼回事呢?原來小區的人都發現了騎車的好處,原來開車的人大多騎車上班,就造成了供需不一致的現象,周俊經常出門找不到共享單車可騎。
不過很快周俊就想到了辦法,自己家反正也住在一樓,下班騎車回家後,周俊索性直接將共享單車騎回了自己家,還專門買了一把鎖,上班騎車到公司後,他也將車鎖在了公司的樓下。這樣一來,上下班都沒人和周俊搶單車了。
結果,好日子沒過去幾天。這天下班,周俊晃晃悠悠的騎著車往家裡走,回到家,剛把車鎖上,就聽到了敲門聲。打開門一看,發現門口站著兩個警察。
周俊
找我什麼事啊?
警察
你家裡的單車是你騎回來的嗎?
周俊
是啊
警察
請你配合我們走一趟,有人舉報你盜竊共享單車。
這下週俊蒙了。在派出所接受了詢問,周俊才知道,因為自己將車推回自己家的行為被鄰居發現了,鄰居打電話舉報了他。面對公安機關的詢問,周俊老老實實的交代了自己的行為,想到可能被判處盜竊罪以及接受刑事處罰,周俊悔恨不已。
本期嘉賓
上海海華永泰(成都)律師事務所 律師代雄
案件解讀
使用共享產品
在法律上是什麼性質?
確實,現在社會上出現了很多共享產品,這類共享產品的本質是所有者保留所有權,但將其使用權,分時間租賃給不同的使用人。因此我們使用共享產品的時候,其實質就是在使用的那一刻起,與共享產品的所有權人建立起租賃關係。
盜竊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周俊通過使用特製的鎖具將摩拜單車上鎖,並且騎回家中擺放,其實質是改變了共享單車“共享”的屬性,將原本可供多人使用的共享單車變成了只有自己能使用的單車,所以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第二點,共享單車是屬於單車公司所有,是他人的財物,周俊改裝單車並且將單車變為只能自己使用的車輛的行為並未得到單車所有權人的同意,其行為是屬於竊取行為。再加上週俊竊取的共享單車的價值已經滿足盜竊罪數額較大的定義,因此周俊構成了盜竊罪。
周俊只是盜竊了一輛共享單車
為什麼就被刑事處罰了?
從盜竊罪的罪名來看,只要竊取的財務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足以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的財物在1000元以上就屬於“盜竊罪”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立案追訴,而四川省的規定是在1600元以上才認定為數額較大。所以在四川省內,只要竊取的財務達到1600元及以上的,就可能被立案追訴。
共享單車價值幾何?
因為共享單車屬於特定產品,其價值遠遠高於一般市場上常見的自行車。在周俊的案件中,根據共享單車公司提供的發票等信息顯示,共享單車每輛單車的造價在2000元左右,這也是為什麼周俊僅僅是盜竊了一輛單車就已經構成了盜竊罪的原因。
如果沒有將共享單車上鎖,而只是將車子藏在只有自己能用的地方,並且騎行的時候正常的掃碼支付,這種行為還算盜竊嗎?
這種行為仍然屬於盜竊的行為。首先,藏起共享單車其本質仍然只是想自己一個人使用而不讓別人使用單車,同樣屬於非法佔有;共享的本質是公眾分享,而你限制了物品的使用範圍,只供自己使用,變成自己私有,只在使用共享單車時付費,你並沒有在鎖上車放在只有自己能找到的地方後持續付費,實際上已經損害了共享企業的盈利,也屬於盜竊。
經常有新聞說有人將共享單車扔到河裡,那麼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怎麼界定呢?扔車的人會承擔責任嗎?
現在網上常見的將共享單車拆鎖、焚燬、扔到河裡等行為,實際上就是破壞、損毀共享單車,嚴重的情況下,可能觸犯《刑法》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將會受到刑事處罰;情節較輕的,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將會受到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另一方面,則是涉及到民事侵權責任,針對這類破壞共享單車的行為,共享單車的所有權人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破壞人進行賠償。
共享單車是堆放在公共區域,不在共享單車公司的控制之下,本案的行為不能成立盜竊罪,應該成立侵佔罪?
區分盜竊罪和侵佔罪的關鍵是: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務的佔有情況,是否脫離佔有和轉移佔有。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光包含物理意義上的支配(比如這個手機拿在我手裡,這個屬於物理上的支配),還包含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的支配,就比如本案,雖然單車沒有在共享單車公司派遣人員的物理支配之下,但是任何一個社會的人都是知道或應當知道這個單車是共享單車公司所有的,也即是單車仍然處在共享單車公司的佔有之下,因此本案成立盜竊罪。
有人說,公開將共享單車停放在自己家裡,行為人沒有秘密竊取,也不應成立盜竊罪?
盜竊罪的成立沒有必然要求需要竊取行為是秘密進行。並且秘密竊取也是有主客觀之分以及看秘密竊取行為是對於誰來說。本案中,行為人“公然”將單車上鎖推回自己家裡,這種行為看似公開進行,但對於單車的所有者來說,共享單車公司他是不知道這個事情的,對於共享單車公司來說,行為人的這種行為就是秘密竊取。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傅澤濤 主編:張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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