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行業在法律上的「軟肋」

2015年,鄧某與郭其明工作室(這是影視行業所採取的最常見的組織形態)簽訂《劇本委託創作合同書》一式兩份,由郭其明工作室委託鄧某對某劇本進行修改和再創作。後因該工作室拖延支付劇本修改和再創作的價款,鄧某以工作室及工作室投資人郭其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工作室支付價款並由投資人與工作室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可以單獨參加訴訟,投資人是否需負擔無限責任的問題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解決,故駁回要求被告投資人郭其明共同償還價款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確定上海郭其明影視文化工作室的給付義務,也即在工作室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投資人郭其明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個人獨資企業是什麼?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所以,從民事責任承擔角度上看,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本質上沒什麼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郭其明工作室繫個人獨資企業,被上訴人郭其明作為其投資人,應在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時,對其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因此,鄧某主張郭其明與郭其明工作室共同承擔責任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郭其明應承擔的責任應為補充連帶責任,即當郭其明工作室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郭其明應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為了避免當事人的訴累,本院對於被上訴人郭其明應承擔的責任在本案中予以一併認定”。

有觀點認為,跟一審法院相比,二審法院是從減少訴累角度出發,直接在判決中認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責任承擔,所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這一執行類依據,但實際上,“實體”類法律對此也有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所以,從這個角度而言,二審法院的判決當屬無誤。

文章來源:浙江雅新律師事務所 地址:嘉興市南湖區由拳路309號紫御大廈5樓

影視行業在法律上的“軟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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