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未繳社保,50多歲保潔阿姨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爲啥沒賠償呢?

呂某(女)2006年6月8日入職,從事保潔,2014年12月2日,呂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到期日是2014年12月23日。繼續工作至2016年6月30日,遞交書面辭職申請。

10年未繳社保,50多歲保潔阿姨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為啥沒賠償呢?

後就經濟補償等提起仲裁被拒,提起訴訟,請求1.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22129.40元;2.公司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11191.88元;3.公司賠償原呂某老保險待遇損失289448元。

一審法院

經查明呂某曾在2011年1月1日簽訂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時,向公司出具《個人聲明》一份,載明因其本人已經自行繳納了社會保險,公司無須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並承諾在公司工作期間,社會保險完全由呂某個人自行繳納。

另查明,呂某於2007年6月至2016年8月在其戶籍所在地參保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於2009年起至2016年8月在其戶籍所在地參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10年未繳社保,50多歲保潔阿姨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為啥沒賠償呢?

本院認為:一、關於原告訴請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本案中,根據相關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

據此,雙方自2014年12月24日起形成僱傭關係,故原告無權主張自該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至於2006年至2014年12月24日期間,原、被告雖系勞動關係,但原告訴請上述期間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已超過一年仲裁申訴時效,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關於原告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訴請。

原告雖於2016年6月提出離職申請,但雙方在該時屬於勞務關係,並非勞動關係,故其無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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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原告訴請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損害賠償的問題。

本院認為,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包括職工基本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本案中,原告已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根據規定,原告在滿足相關條件後可以領取養老金,故原告不存在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

其次,因原告在2017年以前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依照社保政策,即使被告為原告繳納在職期間的全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告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仍因未達到繳費年限且無法補繳而不能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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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告未為原告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行為與原告無法享受該類型養老保險待遇的後果無因果關係。

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如下:駁回上訴。

呂某不服,繼續上訴

訴稱:一、2014年12月23日後呂某與公司在客觀上形成了勞動關係,呂某離職填寫的是“員工離職申請表”,公司每月支付的轉賬均備註是“工資”,呂某在公司從事勞動,而公司支付呂某勞動報酬,故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係,而非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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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某無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意思表示,個人聲明是公司提供並在呂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要求呂某簽字的。

二、呂某系因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而提出離職,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2129.40元。。呂某在公司工作10年22天,均未安排帶薪年休假,呂某享有應休年休假55天,年休假工資11191.88元。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本案中,呂某自2006年6月8日進入公司,在2014年12月23日勞動合同期滿後,雖然呂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雙方並未終止合同,呂某繼續在公司提供勞動,公司繼續支付呂某工資報酬,且呂某並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故雙方之間勞動關係存續,原審認定雙方自2014年12月24日形成僱傭關係不當,應予糾正。

10年未繳社保,50多歲保潔阿姨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為啥沒賠償呢?

呂某在職期間,多次向公司出具《個人聲明》,表示其本人已經自行交納了社會保險,故公司無須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並承擔在公司工作期間買社會保險完全由其自行交納。

呂某對《個人聲明》上其簽名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認為聲明的內容系公司事後添加,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本院認為,《個人聲明》系呂某親筆簽名確認出具,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呂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個人聲明》有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10年未繳社保,50多歲保潔阿姨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為啥沒賠償呢?

現呂某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未休年休假工資,2016年之前的年休假期已經超過時效。公司應支付呂某未休年休假(5天)工資509元。

因呂某於2009年起至2016年已經自行參保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故呂某不存在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呂某以其無法享受養老保險為由,要求公司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389448元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呂某上訴理由合理部分予以採納。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實體處理和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改判。

判決如下:撤銷之前民事判決;公司支付呂某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509元;駁回呂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點評

在這裡,我們又欣喜的看到一個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依然工作,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當然還有個前提是未享受退休待遇。所以二審改判也是一個亮點。

在確認勞動關係之後,支持呂某的年休假。當然年休假是2008年之後實施,所以之前的年休假就不能支持了,但是後面的年休假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只支持了部分的年休假,算是唯一的收穫。

10年未繳社保,50多歲保潔阿姨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為啥沒賠償呢?

前幾期的案例,我們提到類似的案例,可以以公司不繳保險獲得經濟補償,也可以通過勞動監察要求補繳養老保險,那麼本案為啥最終不支持的呢?

根據《浙江省勞動仲裁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解答》十一、勞動者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勞動者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該書面承諾無效。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10年未繳社保,50多歲保潔阿姨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為啥沒賠償呢?

所以可以看到這種聲明是無效的。但是也失去了以此要求經濟補償的權利。應該也是合理合法的。

而且由於呂某自行繳納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繳社保估計也很難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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