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現場|借槍狩獵被逮 成縣嚴查嚴打涉槍涉爆違法犯罪

執法現場|借槍狩獵被逮 成縣嚴查嚴打涉槍涉爆違法犯罪

隨著“大走訪、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的深入,甘肅隴南成縣森林公安分局進一步加大林區巡查力度和涉槍涉爆案件的打擊力度,近日,該局民警在成縣陳院鎮紅崖村附近巡查時,發現一輛小汽車行跡可疑,遂對該車進行了攔截檢查,發現車上載有一把自制改裝射釘槍、7發專用射釘彈和野雞死體一隻,民警立即將槍支持有人馬某帶回分局訊問。

執法現場|借槍狩獵被逮 成縣嚴查嚴打涉槍涉爆違法犯罪

後經對馬某訊問得知,馬某所持有的射釘槍是從張某手中借來用來狩獵。 經甘肅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鑑定,馬某非法持有的用於狩獵的改裝射釘槍屬於槍支。2018年8月1日,經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對馬某執行逮捕。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的偵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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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縣森林公安提醒: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穩定,用非法持有的槍支非法狩獵破壞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更是違法,希望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成縣森林公安分局將繼續加大此類案件打擊力度。

閱讀延伸

犯非法狩獵罪並非法持有槍支怎麼定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 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 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持有槍支罪一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屬於法條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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