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狹路相逢勇者勝 渭南中院10起執行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10起執行案件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狹路相逢勇者勝 渭南中院10起執行典型案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10起執行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

陝西中原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陝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陝西中原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原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區鳳城二路27號。

法定代表人劉樹平,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陝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百良煤炭公司)。登記住所地:陝西省合陽縣城關鎮東大街35號,實際住所地:陝西省合陽縣百良鎮殿下。

法定代表人張鵬,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中原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銅川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5)銅仲裁決字第57號仲裁裁決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支付工程款4526137.21元、律師代理費519622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1日的約定利息2329582.36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1-3年期基準貸款利率四倍支付申請人中原公司2016年3月22日至裁決書限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的利息;逾期不予支付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支付申請人墊付的案件仲裁費27195元,承擔案件執行費64412元。

本院立案後,依法向被執行人百良煤炭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但被執行人並未履行,並表示公司經營困難,且因法定代表人不斷更換,無力償還債務。後經本院與被執行人及其主管上級部門不斷聯繫、溝通、做工作,詳細釋明不履行生效法律義務的後果,最終使新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認識到不履行生效法律義務可能面臨的信用懲戒和限制消費等,表示他們積極儘快與申請人聯繫解決此案。最終雙方於2017年10月19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一次性給付申請人500萬元,加上執行執行期間給付的200萬元,全部履行完畢。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不斷更換法人代表,而且公司金融賬戶等也無資金可供執行,且屬國有煤炭企業,若採取強制措施,必將引起工人上訪,社會不穩定。經承辦人耐心細緻的工作,使剛上任的法定代表人張鵬充分認識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後果,經其與上級主管部門彙報協調後,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的給付義務,使該案申請標的全部執結到位,營造了和諧執行的良好氛圍。

案例2

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與上海航閩機械製造科技有限公司、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下稱中聯重科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區朝陽大街西段。

負責人方明華,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執行人上海航閩機械製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閩航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華亭鎮寶錢公路1937號。

法定代表人陳鼎魁,系該公司經理。

被執行人陳某某,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亭江鎮閩安村水門道11號,繫上海航閩機械製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中聯重科渭南分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中民二初字第00069號民事判決書,於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支付設備款2912.23萬元及違約金,負擔案件受理費253924元,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負擔本案執行費96781元。

本案在審理此案期間,本院於2015年4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陳某某名下位於上海市場中路1177弄10號10幢101室和201室房產。在執行中,本院就上述被查封財產依法進行處置。該房屋101室總面積113.64㎡,評估價值為6250200元;201室總面積114.57㎡,評估價值為6301350元,兩套房產總價值為12551550元。經過京東網司法拍賣平臺第二次網上拍賣成交總價位為10315378元,其中101室成交價為第二次起拍保留價5047037元;201室成交價為5268341元,溢價率1.77%。該案所涉拍賣房產成交後,隨著競買人最後一筆尾款打入渭南中院執行款專戶,異地財產移交的難題赫然擺在了執行法官的面前。異地移交,一方面人生地不熟,給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阻礙;另一方面被執行人陳某某一直處於失聯狀態,且房屋有租賃戶居住,移交難度大。在充分研討案情,做好執行移交預案的基礎上,渭南中院執行幹警一行4人,經過7晝夜的艱苦奮戰,多方協調當地法院、公安、社區、物業及所涉抵押權人和該房產轄區各公證處等部門,與租賃戶苦口婆心的交談,明事理、析法理,最終租賃戶主動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搬出了房屋。在上述房產順利移交後,執行幹警們又馬不停蹄地協助競買人去其轄區不動產管理中心和稅務部門辦理了相關不動產過戶手續,至此改起異地執行案件得以順利完成。

二、典型意義

該案的執結,是我院首例網絡司法拍賣成交和異地執行移交成功的典型案例,彰顯了執行幹警敢於擔當和團隊作戰能力,積累了異地執行的豐富經驗,是人民法院向全社會表明堅決打擊抗拒、規避執行行為的決心與信心,也是人民法院向全社會兌現“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承諾的具體踐行。

案例3

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縣支行與被執行人陝西蒲城瑞鑫糧油購銷有限公司、周某某、陝西天菊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縣支行(下稱農行蒲城縣支行),住所地:陝西省蒲城縣紅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衛國,系該支行行長。

被執行人陝西蒲城瑞鑫糧油購銷有限公司(下稱瑞鑫公司),住所地:陝西省蒲城縣關鎮長樂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繼國,系該公司經理。

被執行人周某某,男,漢族,1956年1月1日出生,住陝西省富平縣杜村鎮樂新街301家屬院。

被執行人陝西天菊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天菊公司),住所地陝西省蒲城縣城關鎮長樂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張三義,系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執行申請人農行蒲城縣支行與被執行人瑞鑫公司、周某某、天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於2017年12月11日依法委託京東網司法拍賣平臺拍賣被執行人天菊公司位於蒲城縣城關鎮長樂路中段房產、土地(房產證號:蒲房權城登有字第13673、1367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蒲國用2009第00404、00402號)。該標的物評估價為3465萬元,網絡拍賣一拍起拍價為2598萬元,在2200多名網民的圍觀下,於2017年12月11日上午10時開始拍賣,本應於12日上午10時結束,由於競爭激烈,網絡拍賣平臺自動延時,歷經663次延時三個多小時,兩位競買人689次輪流競價,於12日下午1時15分,最終被渭南市凌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4846.83萬元的最高價競拍成交。成交價比起拍價溢價186.53%、比評估價溢價139.86%。

拍賣成交後,為了能夠順利移交成交資產,該案承辦人多次傳喚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通過談話掌握可能影響該資產交接的干擾因素;與合議庭成員趕赴現場,多次與工人代表、承租人、施工方及國家糧食儲備庫法定代表人溝通協調,掌握真實的第一手資料。由於被執行人拒不配合,處處設障,加之被執行人外債眾多,合議庭決定實施強制移交。市中院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執行預案,成立了以主管副院長牽頭的交接領導小組,設資產交接、警務保障、後勤保障、應急保障等多個實施小組,明確了分工,細化了責任。並根據移交任務需要,調集蒲城法院40餘名執行幹警和司法警察全力配合,防止交接過程出現其他不可預估的意外,聯繫了蒲城縣120指揮中心和公證處等機構相關力量予以保障。

2018年1月10日,當執行人員進入現場實施移交實施時,門口已經聚集百餘人組成的阻攔人牆,阻止執行人員進入現場。面對這種情況,現場帶隊領導及組織人員,按照執行預案進行現場警戒,立即展開交接工作,資產交接組人員分類甄別各方現場圍堵群眾利益訴求,冷靜處置,及時疏導,安排兩級法院二十餘名執行人員分別與相關人員選派的代表進行談話,並告知相關權利義務。進入現場後,交接組交接工作即在評估公司的協助下,由確定四至展開,對土地、房產、地面附著物和電力設施等進行了移交。

執行人員根據現場阻力的不同性質,採取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對涉及原天菊集團公司職工104人被拖欠130餘萬元工資問題,決定將這部分欠款納入本案後續總體執行範圍;對和天菊集團公司有租賃關係的案外人,佔有天菊集團公司門房東側兩間房屋開辦“天菊便利店”小超市將其85歲老母親安排在該超市堅決不肯搬離的情況,現場組織人員耐心勸導,通過威懾機制、普法宣傳等形式,促使該案外人自覺騰房撤離現場;移交資產西部區域的非法建築時,因其施工過程中拖欠施工民工的工資,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執行法官對這部分民工的權益在本案後續的執行工作中予以適當的妥善處理。在執行人員反覆的勸說下,天菊集團公司的職工們逐漸散去。

整個交接歷經七個多小時,隨著執行交接進入尾聲,另一起與本案移交資產無關聯的案外人糾集其親屬和社會閒散人員幾十人百般阻撓、情緒激烈,不僅阻撓買受方施工車輛進入場地,抗拒執行,並且不斷辱罵執行人員。經現場指揮部研究決定,針對其中兩名行為極端的違法抗拒執行者,採取果斷措施,予以司法拘留,強制帶離現場。現場執行完畢後,執行人員對此二人再次進行了批評教育,他們也在冷靜下來後認識到了自己妨害執行的嚴重違法行為,寫出了誠懇檢查,真實悔過。鑑於此,經現場指揮部研究,最終對其二人決定不再實施拘留措施。至此,該案現場移交工作順利完成。

二、典型意義

該案網拍成功,溢價率較高,體現了網絡司法拍賣的公開透明和優越性,便於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能夠及時處置查封財產,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現場交接過程中,對抗拒執行、阻礙執行的行為堅決予以制裁,既維護了司法權威,又營造了全社會理解執行、尊重執行、支持執行的良好氛圍。

案例4

劉某民申請執行趙某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劉某民,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大荔縣趙渡鎮嚴通村八組

被執行人趙某旺,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大荔縣趙渡鎮平民村三組。身份證號碼:612127196111188295.

申請執行人劉某民與被執行人趙某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經大荔縣人民法院一審,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令趙某旺支付劉某民84700元;判決生效後,趙某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劉某民申請大荔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經查,發現被執行人趙某旺在第三人姚某處有30000元債權,大荔縣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姚某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趙某旺得知情況後,採取在姚某處敲盆子、喝農藥自殺等手段相威脅,迫使第三人將30000元給付於趙某旺本人。大荔縣人民法院遂決定對被執行人趙某旺採取司法拘留措施;趙某旺採取裝病、撒潑、藏匿等方式致司法拘留決定未能執行。另查明,被執行人趙某旺家中有9畝冬棗樹,年收入約100000元;麵包車一輛,有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被告人趙某旺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6年10月,大荔縣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大荔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大荔縣公安局經審查,做出不予立案通知書。2017年4月劉某民向大荔縣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趙某旺刑事責任。大荔縣人民法院立案後,於2017年5月19日,對被告人趙某旺實施了逮捕;6月14日,大荔縣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於 6月16 日以被告人趙某旺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趙某旺不服,向渭南中院提出上訴。與此同時,大荔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繼續加大執行力度,一方面裁定對趙某旺家的9畝冬棗園進行查封,一方面通過鎮、村幹部合力做趙某旺家屬的工作。2017年10月20日,雙方當事人終於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趙某旺一次性給付劉某民人民幣6萬元,劉某民對其餘款項表示放棄,並對趙某旺行為表示諒解。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後,大荔縣人民法院及時將此情況報告市中院,市中院終審依法判處趙某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一年六個月。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趙某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為,不僅是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同時也侵害了國家的司法權威,該案通過刑事自訴程序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僅起到了打擊一個,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同時也為該案雙方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執行和解協議達成及履行的情況下,法院作出的緩刑判決,有利於緩和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爭執,做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

案例5

丁某強與雷某凡、鍾某強房屋拆遷安置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丁某強,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漢族,華陰市羅夫鎮桃下管區五里村七組村民,住華陰市老車站街22號,身份證號:612125196204151018。

被執行人雷某凡,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漢族,城鎮居民,住華陰市老城街隆星酒店後院,身份證號:612125195511080032。

被執行人鍾某強,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漢族,華陰市太華路街道辦事處上窪村五組村民,住華陰市太華路街道辦事處城關村,身份證號:610582197006010056。

丁某強與雷某凡、鍾某強、華陰市商務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丁某強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於2015年1月29日向華陰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雷某凡、鍾某強支付房屋折價款25.3萬元。華陰市法院於2015年2月3日立案執行,並於當日向雷某凡、鍾某強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要求雷某凡、鍾某強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支付丁某強房屋折價款25.3萬元及訴訟費等,並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雷某凡、鍾某強均未按照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亦未報告財產情況。2016年2月3日,華陰市法院依法傳喚雷某凡後,雷某凡支付了案款2萬元。後經該院調查發現,雷某凡於2016年1月15日將其所有的位於華陰市老城街45號的商住房以307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梁某,雷某凡獲得售房款後,將款項全部用於清償本人的其他個人債務。

2017年2月13日,華陰市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將該案移送至華陰市公安局,要求追究雷某凡刑事責任。同年2月24日,華陰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4月28日,華陰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華陰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5月12日華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華陰市人民法院提出公訴。7月11日,華陰市法院經開庭審理,以被告人雷某凡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二、典型意義

該案中被執行人有商住房,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根據調查情況確認被執行人屬於有履行能力情形,按照刑事公訴程序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打消其僥倖心理,有力地打擊了“老賴”,彰顯了司法權威,起到了震懾一個,打擊一片的社會效果。

案例6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縣支行與李某雲、李某紅、李某喜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縣支行(下稱郵儲銀行澄縣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勃,該支行行長。

被執行人李某雲,女,漢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澄城縣交道鎮北社村一組,農民,身份證號碼:612129197205053807。

被執行人李某紅,男,漢族,1972年9月11日,住址同上,系李某雲之夫,農民,身份證號碼:612129197209114272。

被執行人李某喜,男,漢族住址同上,農民,身份證號碼:610525196304233715。

申請人郵儲銀行澄縣支行與被執行人李某雲、李某紅,李某喜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澄城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陝0525民初948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執行人李某雲,李某紅支付申請人郵儲銀行澄縣支行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被執行人李某喜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判決生效後,三被執行人一直未如期履行還款義務,且相互推諉,申請人遂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澄城縣法院立案後,依法向三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告知其儘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李某喜接到執行通知書後一再表示自己是擔保人,不是實際借款人,不承擔還款責任。在執行法官多次對其釋名連帶責任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後,李某喜仍堅持自己的觀點。2018年6月20日,經執行法院網絡查控發現被執行人李某喜賬戶有一筆6000元的匯款,遂依法對其銀行存款予以凍結釦劃。7月5日,李某喜以自己賬戶存款被法院凍結為由,打電話不斷責問執行法官,態度十分惡劣;在執行法官對其耐心解釋扣劃的法律規定後,李某喜不但沒有收斂自己的行為,反而對執行法官進行辱罵和語言攻擊,叫囂把法院人罵人,看能把他怎麼辦。執行法院在固定相關證據後,決定將被執行人李某喜傳喚至法院依法處理。李某喜拒不配合,煽動家屬及鄉鄰圍攻法院車輛及執行人員;執行人員現場向群眾講明案情,得到了周圍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最終將李某喜傳喚至法院。起初,李某喜仍態度強硬,情緒對抗,針對此情況,執行法官既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和訓誡,又耐心釋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和辱罵法官的法律後果;最終,在強大的法律威懾下,李某喜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寫了具結悔過書,並誠懇的向執行法官道歉。執行法院鑑於其態度較好,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理決定。

二、典型意義

該案中被執行人的行為嚴重干擾了人民法院訴訟秩序,損害人民法官形象,對其違法行為的懲戒處理,有力的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保障了法官依法正當履職的行為。

案例7

陳某錄、李某苗與陳某周贍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陳某錄,男,1935年3月10日出生,漢族,住澄城縣趙莊鎮陳家醍醐村四組。身份證號碼:610525193503102810。

申請執行人李某苗,女,1936年8月14日出生,漢族,住址、職業同上,系陳某錄之妻。身份證號碼:610525193608142827。

被執行人陳某周,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漢族,住址、職業同上,系二申請人之子。身份證號碼:610525195708202814。

申請人陳某錄、李某苗與被執行人陳某周贍養糾紛一案,澄城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陝0525民再1號判決判令:陳某周從2016年5月起每月給付二申請人贍養費共計600元;二申請人今後的醫療費由陳某周負擔三分之一。判決生效後,陳某週一直拒絕給付贍養費,陳某某夫婦心裡仍抱一絲希望,希望陳某周能回心轉意,但陳某周依舊拒絕支付二老贍養費,無奈之下陳某某夫婦於2018年5月25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法院立案後考慮到該案系贍養糾紛引起的執行案件,涉及家庭矛盾和摻雜更多的親情關係,不宜簡單的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應通過調解方式力求結案,以使破裂的親情得以修復。該案執行法官多次對被執行人陳某周做耐心細緻的勸解工作,併到二申請人兩個女兒家中分別做工作,最終使二申請人的三個子女同意共同協商解決陳某錄夫婦的贍養問題。2018年6月8日,陳某錄一家人到法院後,執行法官既向陳某周分析強制執行的利弊,又向陳某周及其兩個姐姐以法說理,釋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後果,採取親情感化,法理並用的方式,經過“一剛一柔”兩輪攻勢,陳某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願意積極履行贍養義務,並當場交來之前的贍養費和醫療費,陳某錄的兩個女兒也表示願意配合陳某周贍養好兩位老人。承辦法官又叫來其所在村組幹部,監督陳某周及其兩個姐姐在今後生活中贍養老人的情況,最終一家人和好如初,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

二、典型意義

該案的執行結合案件特點,以調解方式為主,既維護了裁判文書的權威性,又弘揚了中華民族尊老愛幼贍養老人的傳統美德,起到了執結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案例8

渭南市華州區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黨某亮、劉某含、董某、賀某等10人借款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華州區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華州區古鄭路廣電大廈一樓(下稱興華小額貸款公司)。

法定代表人閆興家,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黨某亮,男,1986年11月9日生,漢族,住華州區步行街16號樓。身份證號碼:622801198611090038。

被執行人劉某含,女,1987年3月2日生,漢族,住華州區華州鎮吳家村白楊組。身份證號碼:610521198703020040。

被執行人董某,女,1990年2月23日生,漢族,住華州區瓜坡鎮瓜坡街道辦陝化老區20號樓西單元5樓西戶。身份證號碼:610521199002231763。

被執行人賀某,男,1991年2月7日生,漢族,住西安市雁塔區風華路8號。身份證號碼:610521199102070610。

被執行人郝某,女,1984年12月5日生,漢族,住華州區華州鎮新華東路華縣計生局,現住華縣西關街一組。身份證號碼:610521198412051787。

被執行人王某振,男,1984年6月19日生,漢族,住華州區西關街一組。身份證號碼:610521198406190019。

被執行人牛某,男,1983年6月27日生,漢族,住華州區華州鎮新秦南路華縣林業局。身份證號碼610521198306270011。

被執行人溫某萍,女,1988年8月27日生,漢族,家住華州區辛莊劉家村後村組。身份證號碼:61052119880827328X。

被執行人仇某文,男,1984年5月1日生,漢族,住華州區華州鎮新華東路人才交流中心。身份證號610521198405010012。

被執行人李某,男,1988年3月28日生,漢族,住華州區杏林複肥廠4號樓4單元5樓501室。身份證號碼610521198803280632。

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黨某亮、劉某含、董某、賀某等10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華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陝0503民初66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由黨某亮、劉某含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興華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董某、賀某等8人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生效進入執行程序後,因主債務人下落不明,其他擔保人則以無給付能力相互推諉,執行法院依法在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主債務人黨某亮、劉某含的銀行賬戶、車輛、房產等均無可供執行線索,查詢其他擔保人情況,僅發現一輛登記的殘舊車輛,價值亦不大,致使該執行案件難以推進。面對線上、線下均查無果的局面,執行法院隨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將主債務人黨某亮、劉某含及擔保人賀某等8人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單庫;2018年5月,被執行人賀某因生意急需飛往柬埔寨卻被限制出境,當被告知其因未履行法定義務被限制出境的情況後,賀某隨即來到執行法院履行了一半以上的擔保義務;該案其他幾位被執行人也因失信被曝光後,受到所在單位紀律檢查部門的問責,很快也將剩餘的案款全部歸還,一起長達兩年的“骨頭”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二、典型意義

本案的順利執結是人民法院在傳統查控手段無果的情況下,依法運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威懾作用,通過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庫和予以媒體“曝光”,對被執行人從法律及其聯動懲戒措施上予以全面威懾,迫使各被執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償還義務,在淨化區域性法治生態環境和破解“執行難”方面具有積極引導作用和典型性。

案例9

馬某仁與東某麗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馬某仁,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合陽縣黑池鎮北郭村一組。身份證號碼:610524194809133618。

被執行人東某麗,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大荔縣韋林鎮倉西村四組。身份證號碼:61212719730415888X。

申請執行人馬某仁與被執行人東某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合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陝0524民初1154號民事判決判令:東某麗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馬某仁玉米款162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東某麗無視法律尊嚴,拒不履行法律義務,2018年6月12日,執行法院依法對東某麗採取拘留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法定義務。7月5日,申請人馬某仁向執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認為被執行人有20餘畝桃園,還有100多畝土地,每年收入不少於10萬元,且生活條件較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要求依法追究被執行人東某麗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執行法院受理該案後,經初步審查認為,自訴人馬某仁要求依法追究被執行人東某麗涉嫌拒執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研究決定,於7月6日,對被執行人東某麗依法採取了逮捕強制措施,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之中。

二、典型意義

近年來,情節嚴重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暴力抗法事件頻頻發生,不僅公然挑釁了司法權威,也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所以,堅持執行工作的“一性兩化”,尤其是強制性尤為重要。只有持續不斷地加大打擊力度,保持打擊“拒執罪”的高壓態勢,才能形成強大的威懾力,營造全社會尊法、守法、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的良好氛圍。

案例10

吉某與陳某離婚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吉某,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韓城市新城街道辦事處董村三組村民,現住韓城市新城區董村小區4號樓西單元二樓東戶。身份證號碼:610581199104080325。

被執行人陳某,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住韓城市新城街道辦事處董村三組,村民。身份證號碼:610581199006190336。

吉某與陳某系夫妻關係,雙方婚後共同生活二十餘天之後分居至今,期間吉某生育一男孩。陳某以雙方婚姻基礎差、夫妻關係名存實亡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吉某離婚,孩子由其撫養。韓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韓民初字第01516號民事判決:准予陳某與吉某離婚;孩子由吉某撫養,陳某每月負擔800元撫養費,自2016年10月起每月5號前給付吉某至孩子獨立生活止;吉某的陪嫁物及個人衣物歸吉某所有;陳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吉某生育孩子、撫養孩子期間的各項費用40000元;陳某支付吉某經濟幫助款20000元。判決生效後,陳某未履行法定義務。吉某向韓城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陳某以兒子非其親生為藉口,拒不履行給付義務,雙方情緒對立,矛盾激化。經執行法官調查,被執行人經濟條件良好,為規避法律,長期外出,下落不明。經司法鑑定,確認了父子之間的親子關係。該案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根據申請人吉某提供的線索,對被執行人陳某依法採取了拘留措施。羈押後懾於法律威嚴,陳某親屬主動將全部執行款項如數交齊,陳某本人也寫出深刻檢查,承認了錯誤,並自願繳納罰款,得以提前釋放,該案件順利執結。

二、典型意義

該案系因婚姻家庭關係引起的撫養費糾紛案件,判決生效後,經法定程序鑑定雙方系父子之間的親子關係,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仍以非親生為藉口拒絕履行撫養義務,顯系逃避法定義務的一種行為,對此行為依法果斷採取強制措施,既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彰顯了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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