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珍寶齋藝術館,藝術品「保真」流通的官方渠道!

2018年1月18日,中國公安部網站宣佈,貴州遵義公安機關成功破獲一起特大制販假冒名家書畫作品案,摧毀張某、鄭某蔚、汪某等人制販假冒齊白石、李可染等名家作品的3個犯罪網絡,抓獲犯罪嫌疑人24名,扣押字畫1165幅,查獲一批偽造的印章及各類用於製作假鑑定證書的工具,查扣涉案資金2600餘萬元。此事再度引發業內對於《拍賣法》第61條的爭論。

中國《拍賣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只要拍賣行事先聲明對拍賣品的真偽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使買家拍到贗品,拍賣行也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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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不保真”,有著其行業的特殊背景。事實上,即使是最權威的專家,其對於藝術品真假的判定,也會產生質疑,因而在《拍賣法》中對於拍品不保真的條款,也是參考了中國古玩業的現狀。但是這種不保真的前提是拍賣行不知情的情況下,然而從此次公安部破獲的大案中,造假者與一些拍賣行串通一氣,在明明知道是偽造書畫的情況下,依然公然拍賣,欺騙收藏者。

從此次中國警方查證的資料來看,犯罪嫌疑人汪某多年來通過字畫商董某輝、某拍賣公司董事長曹某東等15人在多地23家拍賣公司拍賣仿作,成交額達6000餘萬元。據汪某供述,其非法獲利2192萬元,其餘分利給送拍人員,這無疑顯示出《拍賣法》第61條第二款已經到了被濫用的地步。

事實上,這兩年對於要修改《拍賣法》的意見層出不窮,特別是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紛紛建言要完善拍賣法,建議《拍賣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修改為“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不知道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知道並故意隱瞞真偽或品質瑕疵的,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事實上,拍賣公司利用拍賣法中“不擔保真偽”等條款,讓一些拍賣會成為了銷售假畫、假藝術品的平臺,這已經成為引發書畫市場亂象的根源,更為重要的是,從19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拍賣法》,經過了20多年之後,是否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特別是此次中國公安部破獲的造假大案,或將成為一根導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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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貴文化資源,是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歷史根脈,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深厚滋養。近年來,人民群眾對文物的收藏鑑賞需求不斷提高,民間收藏文物日趨活躍,文物交易持續增長,促進了文物保護與合理利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為追求高額利潤,違法從事文物經營活動,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是售賣假“文物”,坑騙消費者,嚴重危害文物安全,擾亂文物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社會各界反響強烈。為嚴格落實文物安全監管責任,封堵非法文物銷售渠道,維護文物市場秩序,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文物局決定於2017年7月至10月在全國範圍內聯合開展文物流通市場專項整頓行動。

深圳珍寶齋藝術館,藝術品“保真”流通的官方渠道!

1.對古玩(文玩)和舊貨市場、涉及文物經營活動的特色商業街、文物旅遊景區等進行檢查,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第一責任人責任,建立並執行市場管理各項制度。對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假託“文物”名義售假坑騙、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對文物商店、文物拍賣企業進行檢查,對文物商店未經許可銷售文物及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文物拍賣企業未經許可拍賣文物及從事文物購銷經營,以及文物商店、文物拍賣企業銷售文物未依法備案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對經營“舊物”“古玩(文玩)”等互聯網網站進行檢查,對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假託“文物”名義售假坑騙、虛假宣傳、無資質從事文物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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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如何做到保真流通?我們珍寶齋藝術館整合多方資源,通過我們負責任、高標準、專業化的服務,構建藝術品鑑定評估行業權威標準,有效遏制藝術品鑑定亂象,讓廣大收藏愛好者“鑑定有門、流通有道、收藏無憂”願更多的藏家通過珍寶齋藝術館這個平臺讓手中真正好的有價值的藝術品得以發掘被發現,我們將幫助藏家讓手中的藝術品進入正規的藝術品市場,進行流通交易,進而盤活整個藝術品領域的潛在資產,傾力推進中國藝術品市場持續健康、有序和諧、繁榮發展的良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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