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動態」祥雲法院發出首份律師調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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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动态」祥云法院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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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动态」祥云法院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近日,一家事案件原告向大理州祥雲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告的銀行賬戶信息進行查詢。承辦法官審查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發出律師調查令,指定原告代理律師持令前往祥雲縣的兩個金融機構調查收集待定的證據材料,並指定了調查令的取證期限。隨後,該代理律師持有效證件及調查令,在調查令給予的調查權限範圍內進行查詢,當日即順利完成調查。

「执行动态」祥云法院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據瞭解,這是祥雲法院發出的首份律師調查令,也是祥雲法院在家事審判改革過程中的一次有益嘗試。調查令的實施,既緩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實現司法資源優化配置,又能有效發揮代理律師的主觀能動性,支持代理律師依法履職,降低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調查取證的難度,解決了其舉證不能的部分問題,促進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

進一步瞭解一下律師調查令的相關知識:

什麼是律師調查令?

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經申請並獲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件。

什麼人能申請?

調查令可由案件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申請。

哪些證據可調取?

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主要指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代理律師無權查閱調取的銀行賬戶、登記資料、檔案材料等書證、電子數據以及視聽資料。

如何申請?

代理律師申請簽發律師調查令,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三)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指派律師函;(四)代理律師有效的執業證書。

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調查證據的名稱、種類與待證事實的關係、證明目的、無法獲得證據的原因、接受調查人及證據線索等內容。申請書需詳細列明調查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共同簽字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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