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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注射过期药吐血,吐血真的是由过期药导致的?
上消化道出血是常见的急重病,诊疗的延误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
媒体对发生在重庆的这个事件的报道存在大量错误,需要加以澄清,避免对人们产生误导。
上消化道出血
7月28日下午,重庆67岁的农民杨朝成因为“咳血”(实质上是少量吐血)被送至合川区沙鱼镇卫生院,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
上消化道出血主要是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或肿瘤破溃引发。表现跟出血量和出血速度有关。
少量出血,患者可以没有任何症状,仅可能出现大便潜血化验阳性。
稍微大量的出血,可以表现为大便变黑,呈柏油样,同时可能伴有腹痛、腹泻。
只有当急性大量出血时,才出现吐鲜红色血的情况。这时,由于短时间内大量出血,还会出现头晕、心慌等循环障碍表现,甚至出现休克。这种情况延误诊断治疗的话,可以产生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
上消化道出血出血量的这种判断是一种“事后诸葛亮”,就是说根据后果来推断出血量。更为重要的是,上消化道出血变化很快,可以由没有任何症状,突然出现大量吐鲜血,发生休克。
杨朝成老人的“咳血”正是上消化道出血引发,卫生院的诊断并没有错。
“限于医疗条件”,卫生院对于上消化道出血只能采取“保守治疗”,包括输液补充血容量,并给予止血药等。
输注的两瓶过期“复方氯化钠注射液”正是输液治疗的一部分。
为什么会出现过期的复方氯化钠注射液
虽然临床用药有非常严格的规范,比如由护士执行的用药有一个俗称“三查七(八)对”的规章。然而,是人就会犯错误。因而,媒体上经常可以见到有医院给病人使用过期药的报道。
但是,输液用的注射液(俗称大输液)过期还是很少见的。因为,大家都知道,输液在我国早已被滥用。这意味着,各个医疗单位各种大输液的用量很大,用量大,更新就会快,道理上讲不应该出现过期“大输液”。
这家卫生院为什么就出现了呢?
这跟这两瓶药的“来源”有关。
住院病人的治疗是由医生开具医嘱,大部分由护士执行。
医嘱分为长期医嘱,就是每天都需要固定执行的医嘱。对于仅需一次性执行,或者根据病情变化开具的医嘱,称为临时医嘱。
通常,长期医嘱和早晨查房是医生所开具临时医嘱的用药,由护士根据医生的处方当天从药房领取,然后使用。这些药几乎不可能出现过期药。
为了应对临时医嘱,尤其是像夜班等时间的临时医嘱,科室的治疗室会常规备有一些常用药和急救药。
这些药物通常由护士长或专门的护士管理,包括定时查看有效期,更换到期药。
事件中两瓶涉事大输液是在凌晨前后执行的临时医嘱,只能是科室的自备应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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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相对于输液最常用的生理盐水和葡萄糖注射液,复方氯化钠注射液在卫生院相对不常用,因而,才会出现自备复方氯化钠注射液过期的情况。
当然,出现过期药意味着负责管理自备药的护士失职,当班执行用药的护士没有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是明显的过错。
过期的复方氯化钠注射液会产生健康危害吗
过错不一定意味着必然的不良后果。
常规的复方氯化钠注射液,每100ml含氯化钠850mg、氯化钾30mg和氯化钙33mg。
有时,还会含有镁、碳酸氢钠或乳酸钠等,称林格氏液。
可见,复方氯化钠注射液除了注射用水(纯净、无菌、无致热源)外,就是一些无机离子。
我们知道,无论是水分子还是无机离子,都是惰性的,因而保存时间不会影响其生物效应。
保存时间过久可能的影响是增加污染机会。
曾经,我国的大输液管理很宽松,直到上世纪80年代,县级医院都可以制造自己的大输液。那时的大输液污染,尤其是致热源污染很普遍,加之没有一次性输液器,输液反应,主要是过敏反应和发热反应,非常普遍。
最近几十年,大输液产品和一次性输液器全都施行严格的GMP管理,输液包装也从容易产生污染的玻璃瓶装改成全密闭的聚乙烯瓶或袋。这样,不仅大大减少输液反应的几率(几乎见不到),实质上也更耐储藏。
但是,这些输液产品的有效期却没有更改,仍设定为2年。
因此,只要是密封性没有破坏、适当储存的大输液,超过有效期并不会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药品的“有效期”并非真正的有效期
另一方面,药品有效期的设定并没有经过严格的实验测试,而是一个“行规”。
事实上,绝大多数化学药的真正有效期都远远长于标注的有效期。大输液产品更是如此。
比如,美国国家和军队战略储备的药物(价值数百亿美元),就不遵守民用的有效期,而是施行有效期延长测试管理,可以节约大量的资源。
这样做的基础,就是明明知道标注的有效期并不是真正的有效期,药物过期,绝大多数对有效性和安全性几乎没有影响。
因此,该事件中过期2个月的复方氯化钠注射液不会产生身体危害,更不会因此而加重病情,导致“口吐鲜血”。
答主反复讲过,当今社会,药品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都受法律的约束。
即使从生物医学角度上输过期的液体不会产生实质性健康危害,医院就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吗?
绝对不是。
但是,由于输过期液体不会产生健康危害,也就是说没有产生不良后果,因此,本事件仅是一起医疗差错,医院不应该承担健康侵害责任。
当然,医院会同当地医政部门也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该卫生院真正的“过错”
该事件中,该卫生院存在一个远比输过期液体更严重的“过错”,而这个过错与患者病情的加重之间存在直接相关性。
那就是,卫生院,通常根本没有能力处置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无论当时出血量多少。
因此,卫生院的医生根本就不应该接诊上消化道出血(和其他所有急危重症)的病人,而应该获得初步判断后第一时间建议患者转诊有条件和能力正确处置的上级医院,以免延误诊疗。
要知道,对于大多数急危重症,延误的很可能不是时间,而是器官功能甚至生命。
多说一句,我国的卫生院,一直是一种尴尬的存在,也包括某些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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