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8〕31號)和《濟寧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濟寧市稅務局 濟寧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濟寧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濟財綜〔2018〕19號)等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現將濟寧市2018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徵繳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徵繳範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二、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於2018年8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並由該機構進行審核確認。其中,駐任城區的市屬及以上用人單位,高新區、太白湖新區、經開區內的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三、申報繳納地點
用人單位應向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四、申報繳費期限
保障金實行按年繳納。申報繳費期限為2018年10月31日前。
五、徵繳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以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為準。其中,駐城區的市屬及以上用人單位,高新區、太白湖新區、經開區內的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平均工資指濟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社會平均工資。
六、申報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享受保障金政策優惠的小微企業在減免期內也要進行申報。
保障金的繳款方式與國家稅務總局濟寧市稅務局徵收的其他稅費繳款方式一致。
七、申報需提交的資料
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濟寧市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濟寧市稅務局網站自行下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八、減免緩繳政策
(一)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且在職職工總數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業,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徵保障金。
(二)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九、違章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十、政策諮詢
對於保障金申報繳款等方面的問題,用人單位可諮詢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對於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方面的問題,用人單位可諮詢當地殘聯。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濟寧市稅務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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