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法人)不存在了怎麼辦?

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法人)不存在了怎麼辦?

A公司在訴B公司買賣合同一案中取得了勝訴,B公司未按判決內容履行義務,故A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B公司的財產。執行過程中,B公司被C公司收購,更名為D公司,是C公司的子公司。

此時A公司向法院提出變更執行人的申請,要求變更D公司為被申請人。法院經審查認為,B公司被C公司收購後更名為D公司後,其權利義務應由D公司承擔,故依法裁定變更D公司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法人)不存在了怎麼辦?

日常生活中我們所說的一個組織不存在了,在法律上的意義是指組織的分立並和終止。無論哪種形式,都可能導致原組織的消滅。如果被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在執行程序中出現了分立或合併或終止,則要及時尋找被執行人的權利義務承受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72條的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被註銷的,如果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另外,該解釋第472條規定,其他組織(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法人經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社會團體經依法成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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