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國務院國資委7月30日發佈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出臺後,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請介紹下《辦法》的起草背景。

答: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以來,按照履行出資人職責要求,不斷探索推進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2008年出臺《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推動中央企業逐步開展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為後續制度建設積累了寶貴經驗。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強化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也將“嚴格責任追究”作為一項重要改革任務。2016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對國有企業責任追究範圍、損失認定、責任認定、追究處理、組織實施等作出了框架性規定。

因此,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求,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我們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充分聽取意見,起草了《辦法》。經多次徵求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意見並研究修改後,先後提請國務院國資委主任辦公會和黨委會審議通過,以國務院國資委令的形式正式公佈。

問:制定《辦法》的主要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產監督工作、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監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一些企業仍存在著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其中一些問題造成了較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個別問題還沒有及時進行追究處理。同時,央企普遍反映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追責難度大,在相關制度建設和實際工作中面臨很多問題,亟需國務院國資委制定統一的責任追究制度,規範有關標準、程序和方式等。針對上述問題,《辦法》詳細規定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有關範圍、標準、處理方式、職責和程序等,為有效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二是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主要體現在“治標”和“治本”兩個方面。一方面,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嚴肅查處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案件,充分發揮責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懾作用;另一方面,通過嚴肅問責,推動企業建立健全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倒逼經營管理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層層落實保值增值責任,從而從根本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是加強和改進央企國有資產監督工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處於監督工作後端,有關監督部門或機構發現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相關責任人是否依法依規得到追究處理,關係整個監督工作的實際成效。《辦法》從操作層面細化這項工作的相關內容,有利於強化與其他監督力量的協同,形成有效的監督工作閉環,打通監督鏈條上成果運用環節“最後一公里”,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

問: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原則和範圍是什麼?

答:《辦法》明確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的四項原則,它們相互銜接、有機統一。一是堅持依法依規問責。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二是堅持客觀公正定責。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三是堅持分級分層追責。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係和幹部管理權限,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四是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推動中央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辦法》明確,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納入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範圍,追究相應責任。《辦法》明確了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併購、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方面72種責任追究情形。

問: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如何認定?損失標準是什麼?

答:《辦法》所指的資產損失是“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違規”是責任追究的前提。在此基礎上,對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經調查核實,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鑑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鑑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綜合研判認定資產損失金額,以及對企業、國家和社會等造成的影響。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資產損失標準是有效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重要基礎。《辦法》考慮中央企業規模、效益等實際情況,為貫徹落實“違規必究、從嚴追責”的精神,借鑑部分地方國資委、中央企業已出臺的相關制度和實際做法,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在充分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將中央企業資產損失程度劃分為: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為重大資產損失。

需要說明的是,《辦法》所稱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屬於出資人責任追究,是出資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的重要舉措,是對企業經營投資領域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與紀律處分、刑事處罰的性質、適用範圍不同,對因果關係和有關證據的要求不同,相關處理標準也不同。因此,《辦法》明確規定,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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