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超標電動車認定「危險駕駛罪」?

已過完臘八節了,俗話說“過了臘八就是年”。歲末年關,在外工作奮鬥的親朋好友聚首,肯定是要把酒言歡。可是一

定要記住,當我們拿起酒杯的那一刻,就不要再打開我們的車門,這是我們喝酒的原則。

醉駕超標電動車認定“危險駕駛罪”?

1.鄉村小路是否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

新公佈施行的《道交法》修改了“道路”的含義,將“道路”的範圍明確為“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這樣,就大大擴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此舉是為更好地維護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護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所以,有“俺離家就兩步遠,隔壁村就是,喝點沒事兒”的老司機們,別心存僥倖了。就算是鄉村小道,懲治醉駕也是一樣一樣的。

2.開放性小區內的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依據理論界通說,危險駕駛罪屬於行政犯,對概念性法律術語的規定應當與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規保持一致。小區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場所,居住的人數眾多,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小區的規模越來越大,小區內車輛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在小區內醉駕對公共安全具有較大的危險性。故對小區道路的認定應當與《道交法》的規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許社會車輛通行”作為判斷標準。

無論單位對其管轄範圍內的路段、停車場採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費還是免費、車輛進出是否需要登記,只要允許不特定的社會車輛自由通行,就屬於道路。在小區裡面醉駕,一樣難逃罪責。

3.能否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認定為“機動車”?從而認定醉駕電動車認定“危險駕駛罪”?

就在1月16日下午,新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公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長李江平在發佈會上表示,酒後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會承擔和酒後駕駛機動車一樣的法律責任。毫不誇張的說,我們現在大街上跑的電動自行車,按著嚴格的國家標準認定,其實95%以上的都屬於“機動車”範疇,不用琢磨,你們家儲藏間的那輛也不會是個例外。所以,醉酒後騎著電動車到處跑的行為,也是犯罪,一句話,不要以身試法。

4.醉酒後在道路上挪動車位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1)行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具有法律擬製的危險性,符合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要件;

(2)行為人明知自己飲酒仍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具有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故意;

(3)對於為挪動車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行駛距離較短、速度較慢、未發生嚴重後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4)如果發生致人輕傷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但結合具體案情,行為人的認罪、悔罪表現和賠償情況,為體現從寬處罰精神,可以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5.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中如何把握緩刑適用標準?

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情節較輕,不以是否發生交通事故為劃分標準。對於雖然發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後果並不嚴重,且被告人積極賠償、認罪、悔罪的,綜合考慮全案情節,仍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對被告人依法可以宣告緩刑。

6.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中有哪些量刑情節?

主要考慮如下兩個方面:

(一)考察醉酒駕駛的危險程度:(1)行為人是否造成現實的危害,即是否發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嚴重程度,具體包括財產損失和人員受傷情況。(2)行為人案發時的駕駛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為判斷標準。(3)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行為。(4)醉駕行為嚴重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果會特別嚴重。

(二)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大小:可以從行為人在以下三個階段的表現來判斷:(1)實施醉駕行為前的表現。如是否曾因酒後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是否有多次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是否不顧他人勸阻堅持醉駕;是否故意遮擋、汙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而使用的,等等。(2)被查獲時的表現,是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執行檢查,還是實施了當場飲酒、鎖車門不下車、抵制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抗拒抽血檢驗等不配合檢查,甚至衝卡逃避檢查、暴力抗拒檢查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積極救援傷者,主動打電話報警,或者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等等。(3)歸案後的認罪悔罪態度。如是否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表示認罪;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7.如何認定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由於醉駕案件一般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例行檢查時案發,或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因當事人、群眾報警而案發,故被告人主動、直接到司法機關投案自首的情形極少。對於公安機關例行檢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人員詢問、呼氣酒精檢查之前主動交代醉酒駕駛的,也不構成自首。因為在此種情形下,雖然犯罪嫌疑人交代具有一定的主動性,但其歸案具有被動性,即使其不主動交代,公安人員通過檢查也能發現其醉駕的犯罪事實,故應當認定為坦白。

對於報警後案發的,具體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發生交通事故後,犯罪嫌疑人主動報警,這屬於典型的自動投案。另一種情況是他人報警。對於他人報警的,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仍自願留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即“能逃而不逃”,且無拒捕行為的,才能視為自動投案。

8.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使本人重傷的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犯罪是對他人法益的侵害,一般情況下自損行為不構成犯罪(對生命權的處分除 外),除非這種自損行為危及國家和公共安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致一人以上重傷”中的“人”不應當包括本人,且對致本人重傷的行為定罪有違社會一般人的觀念。

9.醉酒駕駛並抗拒檢查的是否應以危險駕駛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

(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適用危險駕駛罪從一重罪處罰的規定;

(2)醉酒駕駛並抗拒檢查的行為在刑法上應當評價為兩個獨立的行為,而非一個行為;

(3)醉酒駕駛並抗拒檢查,符合數罪構成要件的,應當數罪併罰。

10..醉駕逃逸後找人“頂包”,並指使他人提供虛假證言,導致無法及時檢驗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處理?

行為人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因逃逸而無法及時檢驗其駕駛時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據其他間接證據能夠認定其駕車時已處於醉酒狀態的,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同時,對其在肇事後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可以單獨評價為妨害作證罪,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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