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訴前保全利刃 破「執行難」重圍

一直以來,淇縣法院牢固樹立“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一盤棋”思想,注重培養幹警“立審執兼顧”意識,從抓好訴前財產保全入手,為執行創造便利條件,以立審執協作配合形成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合力。

馮某與李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糾紛,為了防止李某隨時轉移財產而致馮某的合法利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馮某向淇縣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凍結李某的銀行存款,並通過購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方式提供擔保。經審查,此情況符合訴前財產保全條件,淇縣法院裁定立即開始執行訴前財產保全。淇縣法院執行團隊在收到訴前財產保全的裁定後第一時間行動,及時凍結了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隨後馮某提起訴訟,該案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順利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已履行還款義務。

為避免在判決、裁定等生效後,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因為故意轉移、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淇縣法院不斷完善財產保全機制,將保險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納入保全擔保。執行局通過與立案庭的溝通與協調,在立案階段強化執行風險告知和保全,支持、鼓勵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擔保,做好保全申請與執行查控系統的有序銜接。在申請執行人提出保全申請後,各執行團隊全力以赴,力求及時、高效地實現財產保全,不但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從源頭上降低執行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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