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告政府對醫鬧不作爲的第一案敗訴,維權漫漫長路!

近日,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老年科副主任醫師、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江鳳林醫生透露:7月16日收到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駁回原告(江鳳林)的全部訴訟請求,也就是敗訴了!

但江醫生表示:對一審判決不服,將依法提起上訴!

我們再回顧一下整個事件歷程和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數月前,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老年科江鳳林醫生,判斷來就診的王某屬病情危重患者,建議其退號掛急診就診。患者一家接受建議後半小時後返回,要求江鳳林為其辦理住院。江醫生告訴他們,既然已經轉掛急診科就診,就只能由急診科負責辦理住院手續。患者老伴隨即拍桌辱罵江醫生沒有醫德,患者兒子劉某白(湖南大學副處級幹部)緊接著即向江醫生撲來,進行抓扯撕打,診室一片狼藉,診療秩序完全被破壞,診室被迫停診,其餘患者被迫退號。

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分局對劉某白罰款500元。

江鳳林不服,向長沙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

長沙市政府責令岳麓分局重新作出處罰;嶽麓分局把罰款從原先的500元降至200元。

江鳳林不服,再次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複議。

長沙市政府維持了嶽麓分局的處罰決定書。

江鳳林把嶽麓分局和長沙市政府告上法庭。

7月16日,江鳳林收到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駁回原告(江鳳林)的全部訴訟請求,江鳳林一審敗訴。

本案的司法程序:治安案件--治安處罰500元--行政複議--分局改判200元--再次提起行政複議--市政府維持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醫生告政府對醫鬧不作為的第一案敗訴,維權漫漫長路!

我們看下本案核心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

很顯然,患者老伴拍桌辱罵江醫生,患者兒子劉某白與江醫生抓扯撕打,診室一片狼藉,診療秩序完全被破壞,診室被迫停診,其餘患者被迫退號,這已經構成了擾亂事業單位秩序,致使醫療不能正常進行。

法院認為按照裁量權基準規定,劉某白行為屬於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但劉某白在公安機關尚未對其採取傳喚等措施的情況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處理,並如實陳述了自己的違法行為。因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款,被告行政處罰並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五)有立功表現的。

對“主動投案”,“如實陳述”如何認定和適用?當前,《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主動投案”暫無明確的定義。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內容,借鑑《刑法》中關於自首概念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我們認為“主動投案”可定義為,在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事實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未被公安機關發覺,或者雖然被公安機關發覺,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尚未受到傳喚或者訊問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

主動投案之後還需必要的後置條件:一是如實陳述。全部交代自己及同案其他違法人員在該案中的違法行為。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二是自願置於公安機關控制之下,聽候、接受公安機關調查與處理。只有違法分子自願置於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才能表明其主動投案的徹底性,才能保證公安機關對其違法行為的裁定。

劉某白是自願主動到派出所,還是案發後多次電話傳喚後迫於壓力才來到派出所,算不算主動投案?劉某白有沒有如實陳述?還是謊話連篇?法院又如何證明他是主動投案如實陳述而得到減輕處罰的?

醫生告政府對醫鬧不作為的第一案敗訴,維權漫漫長路!

經過行政複議的案件的管轄,我們來看下行政訴訟法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討論管轄,要先看被告的確定。在本案中,嶽麓分局和長沙市政府為共同被告,因為江醫生再次提起行政複議之後,長沙市政府維持了嶽麓分局的處罰決定書,維持了原行政行為。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由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對管轄權的規定,我們看到本案由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為長沙市政府和嶽麓分局的案件。那麼如果是政府不作為,本地區的基層法院如何能保持中立客觀的審判,如果基層法院濫用職權官官相護,那麼民告官的利益誰來保證?

如果把本案通過上級人民法院統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層人民法院呢?

行政民告官案件實行異地管轄,可以使原告對長沙或者嶽麓區的司法公正產生的合理懷疑和對法官的不信任感有所減少。可以有效避免涉訴長沙市政府的行政權力干預。同時,對行政案件實行異地管轄,也在倒逼各級地方政府更加重視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但是,訴訟不便增多,案件異地管轄給當事人和管轄法院造成地域生疏,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的問題。再者,訴訟成本增加。由於當事人都要到長沙以外的法院參與訴訟活動,所負擔的成本和精力會更多,特別是有委託代理人或者證人出庭作證,這種經濟負擔要加大出庭難度。異地法院的異地審理,協調等需要投入更大的人力和財力。

因此,在制度上,如何保證本地區公檢法機構公正地行使司法權,以保障原被告雙發的合法權益,不受其他行政權力的干預是一個核心問題,否則,再宏偉的目標最終都會落得一地雞毛,不了了之!

(歡迎轉載,註明作者和出處即可,願意與Dr.2交流的請加微信號:medicool2)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