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鹿奶粉案看長生疫苗案,高俊芳是否會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於長春長生問題疫苗事件,很多觀點認為,此種面向不特定公眾的危害行為,是否會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關注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的統稱,包括放火、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等,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犯罪。

有觀點認為,生產、銷售問題疫苗事件,負責人或相關單位是否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談到這個案件,又涉及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不由得讓人想起了當年的三鹿三聚氰胺事件。

三鹿事件中,主要有三個罪名“

1.奶販張玉軍生產三聚氰胺混合物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

2.原奶收購商耿金平將三聚氰胺混合物混入原奶,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死刑

3.奶粉製造商三鹿董事長田文華:購入問題原奶加工生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無期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投毒、放火、決水等行為以外的並與之基本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從三鹿奶粉案看長生疫苗案,高俊芳是否會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配置三聚氰胺混合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比如在三鹿三聚氰胺事件中,主犯之一張玉軍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產品、不能供人食用,人一旦食用會對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直接在食品中摻入對人體有害的化工原料三聚氰胺,以三聚氰胺和麥芽糊精為原料配製出專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檢測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稱“蛋白粉”),累計銷售600餘噸,“蛋白粉”又被銷售給三鹿集團等奶製品生產企業,最終其被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

截至2008年11月,全國累計報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個別問題奶粉的患兒29萬餘人。累計住院患兒5.19萬人,累計收治重症患兒154例。各地衛生行政部門上報的回顧性調查死亡病例共11例。

從三鹿奶粉案看長生疫苗案,高俊芳是否會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在本次疫苗事件中,根據國家藥監局的通告:長春長生在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問題是生產過程中存在記錄造假,此種生產過程中的記錄造假,與三聚氰胺事件中張玉軍等直接在蛋白粉中摻入有毒有害物質三聚氰胺的行為性質有明顯的差異。以危險犯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應該是根據行為本身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來具體分析。

也就是說,除非公安機關掌握了長春長生在疫苗生產過程過程中,故意在疫苗摻入了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將疫苗違規違法生產,導致疫苗變為對人體有直接損害的危險物質,否則就無法認定長春長生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如果是以為狂犬疫苗生產記錄造假,導致疫苗失效,雖然其本身在注射後不會對人體造成損害,但是無法產生有效抗體,導致延誤治療,危及病人健康和生命,是否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從目前的證據來看,生產問題狂犬疫苗很難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會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或生產、銷售假藥罪。

因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須是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和直接損害,而如果因為藥效問題產生的延誤治療事件,很難將其視作一種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因為狂犬病本身感染率、發病率就很低,同時也難以構成對生命健康的直接損害,因為危及健康的是疾病本身,而非治療手段。但是,這種損害的結果完全符合生產、銷售劣藥或生產、銷售假藥罪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情形。

從三鹿奶粉案看長生疫苗案,高俊芳是否會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將三聚氰胺混合物混入原奶,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另外,在三鹿事件中,不僅僅製造含有有毒蛋白粉的張玉軍被判處死刑,將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粉混入原奶中,銷售到給三鹿的耿金平也被判處死刑,罪名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3.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而收購,生產奶粉和銷售,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三鹿集團及其負責人之所以被定為此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因為被告人田文華明知其生產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且明知三聚氰胺是對人體有害的工業原料,仍不停止問題奶粉生產和銷售,被告人田文華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依法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在2008年8月1日得知其產品中含有三聚氰胺以後,繼續生產、銷售的奶製品流入市場造成了危害結果,故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原審被告單位及各上訴人定罪處罰。

最終田文華被判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領受無期徒刑。

2008年8月1日以後才“明知”

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的最高刑為死刑,前提是如果造成了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雖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確造成了大量兒童生病或死亡,但是,由於法院認定田文華作為三鹿的負責人,是在2008年8月1日以後才對自己的生產的奶粉中有三聚氰胺的情況“明知”,之後其繼續生產、收購有毒原奶的行為就構成了犯罪。但是由於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在2008年8月1日以後生產的奶粉中,造成了特別危害的後果。因此無法判定田文華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危害後果,因此,法院認定其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無期徒刑。

長春長生: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長春長生疫苗案,在2018年7月29日被警方提請逮捕時,對外公佈的罪名是生產、銷售劣藥罪。

構成本罪的一個重要前提是相關涉案疫苗被定性為劣藥,其次是相關涉案疫苗造成了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但是,從此前的案情披露來看,

偵查機關已查明的是長春長生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違法犯罪,根據國家藥監局此前的行政處罰公告,涉嫌違法犯罪的批次疫苗在生產線內就被發現,尚未出廠和上市銷售,客觀上沒有損害結果,不符合《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除非是本案在公安機關立案後,發現有其他批次的狂犬疫苗流入市場,並造成了危害,警方在取得相關的證據後以本罪立案和提請逮捕嫌疑人。

從三鹿奶粉案看長生疫苗案,高俊芳是否會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隨著案件的繼續推進,本案中,如果檢察院認為生產、銷售劣藥罪造成危害後果的證據不足,也有可能改變罪名,比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該罪名也就是三鹿集團田文華的被指控罪名,並不需要造成人體傷害的嚴重後果,只需要銷售金額達到二百萬元以上就可能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另外,如果辦案機關在偵查中發現還有其他的犯罪行為,如(行賄、職務侵佔等犯罪),也會在掌握證據之後一併起訴。

從三鹿奶粉案看長生疫苗案,高俊芳是否會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否構成單位犯罪?

三鹿問題奶粉案中,公訴機關是以三鹿集團單位犯罪起訴,因為從三鹿集團角度而言,相關決策是以單位名義作出、相關收益由單位取得並分配,案件中有相關的公司會議記錄、當事人言詞證據等證明相關決定是單位意志,相關財務資料也可能顯示是單位受益,最終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是單位犯罪判決,對單位處以罰金,對相關責任人給與相應的判罰。被告人田文華作為三鹿集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在三鹿集團單位犯罪活動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而對於本次長春長生疫苗事件,公訴機關是否會以單位犯罪起訴?其實三鹿案件等都有比較強的參考意義,根據新華社報道,長春長生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產成功率,違反批准的生產工藝組織生產,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兌進行產品分裝,對原液勾兌後進行二次濃縮和純化處理,個別批次產品使用超過規定有效期的原液生產成品製劑,虛假標註製劑產品生產日期,生產結束後的小鼠攻毒試驗改為在原液生產階段進行。新華社的報道中還提到,為掩蓋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企業有系統地編造生產、檢驗記錄,開具填寫虛假日期的小鼠購買發票,以應付監管部門檢查。也就是說,如果整個造假的行為體現了長春長生的單位意志,相關行為也是長春長生相關工作人員實施,相關經營收益也是有長春長生獲得,辦案機關在取得相關的證據之後(如取得公司作出相關違規違法決策的會議記錄、相關員工和責任人證言等等),本案也有可能以單位犯罪起訴,即對長春長生處以罰金,對相關公司的責任人給與相關的處罰。

而一旦案件被定性為單位犯罪,公訴機關的證明側重點會與個人犯罪有所不同。在單位犯罪案件中,公訴機關的證明重點會落在單位行為上,對於與相關責任人,需要重點證明的是其在單位中的職務和涉案行為中的作用,在該類案件中單位的主管領導,中層領導,具體經手人員,都可一併與單位一起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如果按鍵是以單純的個人犯罪起訴,公訴機關的證明重點會放在每一個人的具體行為上,對每一個被告人都會對其行為進行單獨的指控與舉證。(廣強曾傑撰寫於2018年7月31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