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報記者 陳 強
通 訊 員 海 薇
誠信是社會公德和立人之本,可有一名杭州男子在法庭上竟故意隱瞞事實,虛假陳述,違反誠信訴訟原則,結果被海寧法院開了10萬元的“頂格罰款”。昨天,記者從海寧市人民法院瞭解到,原告因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被處10萬元“頂格罰款”的,在嘉興很少見。
豪車索賠保險285萬
現年36歲的杭州人張先生事業有成,2016年,他花200多萬元買了輛二手豪華跑車。
去年8月25日,他一紙訴狀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海寧法院,稱2017年6月5日,其友馮某駕駛著這輛跑車行至海寧硤許公路時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馮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該事故造成車輛嚴重損毀,經4S店估價,該車修理費已超過保險金額。
張先生稱,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至今不予定損且拒絕理賠,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車輛損失285萬餘元。
海寧法院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仔細查閱了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結合法院向有關部門調取的證據材料綜合分析,發現這輛跑車有可能長期用於租賃,而該車購買的保險險種為家庭自用。
根據法律規定,此種情形下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只賠付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商業險是不予賠付的。
今年4月8日,法院對原告張先生進行了詢問。張先生堅持稱車子是放在朋友那裡的,並未用於汽車租賃,自己同租車公司沒有任何關係。
“我們朋友之間有個玩車的圈子,經常相互交換車子開。”張先生稱,平時把車子放在朋友那裡,至於朋友是否把他的車拿去租賃自己不清楚。
說是自用卻出租賺錢
張先生的陳述讓案件審理一時陷入僵局,原被告申請司法鑑定和評估,歷時近8個月,僅鑑定費、評估費用就達15萬元。
而隨著調查的不斷深入和證據材料的不斷收集,特別是原告張先生因另案涉嫌保險詐騙被溫州警方立案後,該豪華跑車長期用於租賃的事實逐步浮出水面。
迫於警方的壓力,張先生為了撇清自己的責任,向警方如實供述了整個事實真相。
原來,早在2016年2月,張先生就同豪車租賃公司及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訂了為期2年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
根據合同約定,汽車租賃期間的維修保養及保險購買均由該豪車租賃公司負責;租車公司每月支付張先生36000元租賃費;租車公司因故不能參加保險理賠時,張先生為當然的理賠代理人。這個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張先生只是名義上的原告。
得知上述相關信息及掌握證據材料後,法院再次對張先生進行詢問,張先生也知紙包不住火,最終承認車子是自己專門買來用於出租投資的,2016年2月就同該租車公司簽了協議,租車公司按月支付租金並負責車子的維修保養及保險理賠等,並向法庭提交了與杭州某租車公司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書》。
張先生同時承認,第一次接受法院詢問時,自己是根據別人的授意故意不作肯定答覆的,所以才說“車子放在朋友那裡,朋友是否把車子放在租車公司自己不清楚”。
法院開出10萬元“頂格罰款”
“由於你故意隱瞞事實,向法庭作虛假陳述,企圖騙取保險理賠款的行為,嚴重妨礙了訴訟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需要對你採取處罰措施。”前天,海寧法院對張先生的虛假陳述行為處以10萬元“頂格罰款”。
法官提醒,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訴訟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履行真實陳述的義務,必須真實地向法庭進行陳述,誠信地進行抗辯及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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