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對

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18〕8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文件要求,現就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要求,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對突出的誠信缺失問題,既要抓緊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又要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李克強總理強調,加快建立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使“守信者一路綠燈,失信者處處受限”。

當前,部分地區、部分領域失信現象比較普遍,且高發頻發的態勢未能得到根本性遏制,嚴重影響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關鍵在加強對失信主體的信用監管。一方面要促使失信主體加快整改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修復自身信用;另一方面要加大失信成本,引導各類主體依法誠信經營,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加快化解存量失信行為的社會影響,建立防範和減少增量失信行為發生的長效機制,實現標本兼治,全面增強市場監管能力,增進各類主體誠信意識,提升全社會誠信水平。

本通知所指的失信主體,包括經各地區、各部門(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按標準和程序認定並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各類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主體。

二、督促失信主體限期整改

建立失信行為限期整改制度。對可通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失信主體,認定部門(單位)應明確整改要求和期限,整改期限與失信信息原則上要向社會公示,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公示的,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共享。認定部門(單位)可結合實際以適當方式督促失信主體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整改到位後,失信主體可提請認定部門(單位)確認;整改不到位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啟動提示或警示約談程序。

三、規範開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約談

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約談制度。按照“誰認定、誰約談”的原則,由相關部門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重點關注名單主體主要負責人進行一次提示性約談,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黑名單主體主要負責人進行一次警示性約談,約談提綱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約談記錄(包括拒絕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等情形)記入失信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四、有序推動失信信息社會公示

建立健全失信信息公示制度。充分運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門戶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各類主體失信信息。應公開的失信信息包括行政處罰、執法檢查、黑名單,以及司法判決和強制執行等負面記錄,重點關注名單可選擇性公開。其中,行政處罰信息應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開,並及時歸集至“信用中國”網站。對公開的失信信息,應明確公開期限。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佈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加強失信信息廣泛共享

完善失信信息共享制度。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基礎,依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地方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歸集整合各地區、各部門、各領域失信信息,記於同一主體名下,建立完整的主體信用檔案。國家和地方各級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將歸集整合後的信用信息與各級政府部門和參與聯合懲戒的實施單位充分共享,為跨地區、跨部門協同監管、聯合懲戒提供支撐。加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保護,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六、加強失信信息定向推送

健全失信信息定向推送制度。各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要將失信主體相關信息,按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分別推送給相關實施單位,按地區分別推送給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對依法不能公開的失信主體名單信息,通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其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處理。

七、全面落實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完善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各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參考國家有關部門簽署的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制定區域性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推動相關部門將查詢信用信息、限制約束失信主體嵌入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的工作流程。國家和地方各級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依託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開發失信聯合懲戒子系統,實現失信聯合懲戒發起—響應—反饋的自動化,及時歸集上報失信聯合懲戒案例。在認真落實各項行政性懲戒措施的同時,要依法依規將失信信息與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充分共享,推動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懲戒措施落實落地,加快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

八、追溯失信單位負責人責任

建立失信單位負責人責任追溯制度。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被列入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的,要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進行問責,將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失信信息作為評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信用狀況的重要依據,納入個人信用檔案,並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對失信單位實施聯合懲戒的同時,建立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的聯合懲戒機制。

九、引導失信主體開展公開信用承諾

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鼓勵和引導失信主體按照規定格式作出書面信用承諾。承諾內容包括依法誠信經營的具體要求、自願接受社會監督、違背承諾自願接受聯合懲戒等。信用承諾書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並作為信用修復的重要條件。

十、廣泛開展信用修復專題培訓

建立失信個人、失信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信用修復培訓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應組織對轄區內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主體主要負責人開展信用修復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宣講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規政策、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及其對各類主體的影響、信用修復的方式和程序等,培訓不少於3個學時。接受信用修復培訓情況記入失信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可與失信主體的認定部門(單位)聯合舉辦培訓,也可引入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舉辦培訓。

十一、建立失信主體提交信用報告制度

建立失信主體信用狀況主動報告制度。失信主體被列入黑名單或重點關注名單後,應於申請退出黑名單或重點關注名單時主動提交信用報告。認定部門(單位)在受理失信主體申請退出黑名單或重點關注名單時,應將其信用報告作為重要參考。信用報告由具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並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十二、鼓勵失信主體開展信用管理諮詢

建立信用管理輔導諮詢制度。鼓勵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主體委託具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管理輔導諮詢。信用服務機構輔導相關主體建立依法誠信經營理念,完善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統,建立維護自身誠信形象、防止失信行為發生的長效機制。

十三、積極穩妥開展信用修復

建立信用修復制度。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持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主體通過公開信用承諾、參加信用修復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與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信用。

十四、切實加強行業信用監管

健全行業信用監管制度。發揮行業監管部門的作用,並探索引入第三方機構協同參與行業信用監管,建立健全行業信用記錄,開展行業信息公示、風險提示、預警監測、信用管理培訓等工作,從行業維度佈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五、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自律性監管作用

建立健全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制度。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組織作用,建立會員單位信用記錄,制定針對會員單位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清單,並對會員單位的失信信息進行公示和共享。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自身誠信建設,對行業協會商會做出信用評價。

十六、引入信用服務機構協同監管

建立信用服務機構協同監管制度。發揮信用服務機構的專業作用,引入符合條件的信用服務機構參與協同監管,探索開展信用記錄建設、大數據分析、風險預警、失信跟蹤監測等工作。在與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息共享、第三方評估等合作時,建立相關機構的信用檔案。

十七、鼓勵創新對失信主體的信用監管

建立鼓勵創新信用監管的制度。鼓勵以信用承諾助行政審批,以信息公示助行政監督,以協同備案登記助信息歸集,以深度介入合同簽約履約促守信踐諾等,形成以信用承諾、信息公示、協同註冊、合同監督為核心運行機制的信用監管體系,支撐和推動全國“放管服”改革。

十八、加強信用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要高度重視對失信主體的信用監管工作,積極主動、探索創新,大力協調相關部門,突出以信用監管為重要抓手,認真落實信用監管各項制度措施,全面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各級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切實做好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示以及聯合懲戒的支撐服務工作。

十九、加強考核評估確保任務落實

組織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將國家層面認定的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分解至各地區,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各地區根據分解到的失信名單開展培訓、約談、懲戒、輔導諮詢、信用報告、信用修復等工作情況進行評估。第三方評估結果作為對各省(區、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考核和城市信用狀況監測評估的重要內容。各地區要逐級分解工作任務,確保落實到人。

二十、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注重挖掘失信主體接受信用監管、修復自身信用狀況的典型案例,以及地方經驗做法,充分運用“信用中國”網站、《中國信用》雜誌和其他各類社會媒體,廣泛開展交流觀摩和宣傳報道。適時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典型案例評選,進一步形成主體關注信用記錄、政府部門加強信用監管、全社會共同關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良好環境。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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