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你究竟在哪裡?

“合同履行地”,你究竟在哪裡?

作為被告時,我們常會考慮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我們提出的理由是否正當呢?在翻閱案卷時,再次遇見了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十八條,過去對這個條款一直沒有好好理解,直到遇見了類似案例,才逼迫自己學習。

條款是這樣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不理解這個法條時,我會這樣理解,當主張違約金時,屬於給付貨幣,按照接受貨幣一方管轄,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借貸糾紛中要求支付本金、利息時,按照接受貨幣一方管轄,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轄;合同糾紛支付貨款時,按照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管轄,履行義務一方是購買人,應該由購買人所在地法院管轄。這完全是在不理解司法解釋條款的前提下,胡亂憑感覺猜測管轄法院,有可能蒙對,但也可能完全錯誤。當我在不理解法律的時候,很容易有這種想當然的理解,但卻往往說不出所以然。

其實在這個條款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詞彙“爭議標的”,也就是說,整個條款的展開都以“爭議標的”為母分類,“給付貨幣”、“交付不動產”、“其他標的”為子分類。所以,第一步是確定案件中的爭議標的。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不能與“訴訟請求”混同,比如在主張違約金時,從訴訟請求來看,是要求給付違約金,但實際的爭議標的是,當事人是否有某項義務。以“給付貨幣”這個子分類作為突破口,通過尋找相關案例,來幫助自己更好理解。

“合同履行地”,你究竟在哪裡?

“合同履行地”,你究竟在哪裡?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16)最高法民轄終87號

A公司在A公司所在地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

1、B支付合同約定的超額收益;

2、B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B提出管轄權異議稱:該案件屬於合同糾紛,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即B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現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未進行約定,因此應當根據法律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18條規定,該案爭議標的系B向A公司支付超額收益,接收貨幣方為A公司,而A公司所在地貴陽,故本院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結論:本案爭議標的為“支付超額收益”,屬於“給付貨幣”,適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案例二:

A公司在A公司所在地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

1、判決B公司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交付貨物;

2、B公司向A公司支付違約金。

B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稱:

1、該案件屬於合同糾紛,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即B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2、該案爭議標的為B公司負有的交付貨物的義務,B公司為履行義務一方,B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請求移送至B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院認為:管轄權異議成立,裁定移送管轄。

結論:本案訴訟請求為“交付貨物”、“承擔違約責任”,兩個訴訟請求對應的爭議標的均為“B公司負有的交付貨物的義務”,B公司作為履行義務的一方,B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理解為違約金屬於貨幣支付,適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那就錯了。

看了一些案例、學了一些文章,回想起外婆在鄉村的房子裡總對我們幾個孩子唸叨:“光陰似箭、日月如梭、學無止境。”每一個詞,我們彷彿都理解了,只有在某一天,才突然頓悟那麼一點點。成長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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