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那些覺得高俊芳不應該判處死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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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是一種預防性的特殊藥品,此次的長生假疫苗事件讓公眾突然有了一種莫名的恐懼感與危機感,猶如突然出現了一個巨大的漩渦,無人能夠置身事外!

作為假疫苗的始作俑者,長生生物的董事長高俊芳恐怕難辭其咎。不可否認,這個女人確實擁有著不凡的能力與手段,她在短短數年間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將長生生物由一家普通的醫藥公司發展成業界巨頭、上市企業,換做是普通人根本做不到。

高俊芳身居高位的同時也代表著其肩負的社會責任,“為商誠信不欺”此乃從商者應當具備的基本道德。然而,快速的發跡之路顯然早已讓高俊芳的內心膨脹不堪,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在她的帶領之下長生生物的造假之路越走越長、越走越遠,已經完全偏離了正軌。

我們知道疫苗其受眾上至年逾耄耋之老者,下至嗷嗷待哺之嬰兒,都是最為普通的民眾。長生生物所由於其在行業中所佔據的優勢地位,因而生產的的問題疫苗所涉品種眾多、數量驚人。

那些無效亦或是有害的問題疫苗除卻少數被相關部門查扣以外,絕大多數早已經被世人所使用,這也就意味著凡是使用過長生疫苗的家庭都將在今後很長的一段時間內生活在恐慌之中。

除卻恐慌,公眾內心的憤怒也同樣高漲到了極點。這種憤怒不僅是源於長生的造假行為,還源於高俊芳兒媳的高調炫富,源於高俊芳被人用錢擺平一切的張狂之語。

一個喝著人血吃著人肉的魔鬼世人當然不能容忍它的存在,於是乎網絡上的多數人都認為高俊芳應當被判處死刑。

比起支持死刑的多數人外,也有少數人否定了死刑。請注意,在這裡我用了否定一詞,而不是反對。

否定死刑的言論其實是源於國家現行法律的規定,這是理性思維下作出的判斷。

高俊芳所涉嫌的罪名僅僅是生產、銷售劣藥罪,根據《刑法》之規定,該罪的最高刑罰亦不過只是無期徒刑。所以,否定死刑者的言論並沒有任何錯誤。

在我看來,當前討論高俊芳是否獲得死刑其實並無實際意義,畢竟輿論的譴責無法代替法律的審判。與其如此,倒不如睜大雙眼時刻關注著該案的後續進展,我相信正義永遠是不會遲到的!



通城丹妹


高俊芳不應判處死刑的人主要有三類。

一是認為輿論不能影響司法的絕對公正性。如果建立在客觀公平公正基礎上判處死刑,而不是受輿論引導,這部分人也會接受並認可結果。

二是認為死刑應當廢除,死刑侵犯了人的生命權,作為人類的根本人權。殺人犯意味著侵犯了人權,而再將殺人犯判處死刑,意味著再次侵犯了人權。這方面很複雜,感興趣的可以看後面筆者詳細的解釋。

三是認為輿論對於最終審判結果會有影響,有一部分人屬於受僱傭性質影響輿論。

嚴格來說,這三類群體是目前認為高俊芳不應該判處死刑的主要組成部分,另外還有一些個例,筆者認為根本沒必要提。


第一類人,司法應保持客觀公正性

如今網絡上的主流聲音都是在喊打喊殺,其實筆者也是支持其死刑的一員。但是,不可否認一定情況下,輿論聲音或可能對審判結果構成影響。

而這部分人認為,民眾所看到的信息,都是媒體經過加工後的信息。甚至可能是一些媒體經過二次加工的信息,也就是說最終報出來的結果未必與事實相符。

但是,民眾僅能夠依據自身得到的信息去判斷,縱然是筆者本著負責任的心態,也只是能夠通過多類信息渠道對比,獲取價值性及可能性更高的信息進行說明。

如果在審判過程中,出現對媒體二次加工信息的接納,對於高俊芳而言是不公平的。

這一狀況很有可能因具有輿論影響能力的個體洩私憤,而導致高俊芳冤死。

而這也正是提出不應盲目支持高俊芳死刑群體的初衷。

但是各位請注意:此類群體並不是不支持其判處死刑,而是希望大家能夠建立在客觀視角上看待這個問題,避免被輿論所影響。若事實證據表明高俊芳所犯之過錯,確實已經構成了死刑的標準,那即使最終執行,這些人也不會說什麼。

也就是說,他們所支持的是公正,只要公正了,就沒那麼多話了。

第二類人,堅決反對死刑

這類人認為廢除死刑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準,也是對人權的基本尊重。

雖然筆者並不認同這種說法,並堅持認為保持死刑才是社會穩定的基本保障。但是,也不妨從其視角來介紹一下這種觀念。

首先,人生來平等的權益,是指生命的權益。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即殺人。故此,殺人也是刑事犯罪中最為嚴重的一條罪名。

不過,此類人士認為殺人犯即使定罪,也不應當處以死刑。因為,其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權,意味著犯錯,但其犯錯,並不意味著自身的生命權遭到剝奪。

所以說,此類人認為一個人瞭如果犯罪,只應該限制其生命的自由,而不應剝奪其生命。

當然,雖然這種思維對於我們來說是很難理解和認同的,但是不可否認確實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是依次為基礎的,其中以普通法系最甚。

不過,一個國家的法律代表著民眾的共同意識,其實要求廢除死刑的人,大可以去那些沒有死刑的地方生活,我們共同建立的規範,沒必要因為少部分人的要求而改變。

生命有權選擇適合自己生存的地方,如果說哪些地方不要你,那還是自己檢討下是不是生存能力出現了問題,然後再來探討生命哲學吧。

第三類人,故意混淆視聽

輿論是對社會發展有影響的,因為輿論代表著更多人的意見,而尊重這種意見,也是民主性的一種表達,哪管是意見錯了。

人類從來都不是按照絕對正確的方向發展的,否則也不會出現那麼多網紅臉,這就是意識形態的表達。

所以,這時候就有人想借助輿論來做一些事情。

當然,筆者雖然認為有些人混淆輿論是一份工作,但也同樣覺得,還有些人是故意唱反調譁眾取寵。

不過無論如何,這類人是非常討厭的。對於筆者這種職業來說,喜歡去探討不同的意見,但是反對無禮的指責,以及沒有邏輯的反駁。

至於一些人是不是真的收了錢,恐怕只有他自己知道。


最後說幾句

筆者認為假疫苗這件事兒,除了侵害到當事人之外,主要還涉及到公共利益。對此,應該予以重刑,從而以儆效尤。

而且在懲罰這個方面,既然罰了,就一定要讓對方知道錯,更要讓對方再也不敢犯了,只有這樣的懲罰才有意義。就像之前344萬罰款那樣,罰這麼點錢有什麼意義呢?

而從內心深處來講,筆者認為應當重罰,但是不是需要判處死刑,要看審判過程中到底得到多少事實證據。


小言詹詹



大部分人覺得,高俊芳應該判死刑,那是因為高俊漠視別人的生命,不尊重老百的生命,突破了人們的道德底線,讓大部分人的生命感受到了濃烈的危機。這是他們心裡的吶喊,是情感受到威脅的宣洩。他們覺得應該要殺一儆百,給予世人一個警示!

在全國十多億人民目光的關注下,有人覺得高俊芳不應該判處死刑,我想他們應該有充足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來反對判處死刑。否則,他們面對如此多人的目光,他們犯了眾怒!他們怎麼交代得起?

我國正在完善法制,是法制國家。判一個人死刑需要法律的認可,需要經過法院法官的審判。每一個人都可以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犯罪嫌疑人還可以請律師為自己辯護。這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只要高俊芳的律師在法律法規裡找到可以不判死刑的法律條文依據就可以不判死刑。這是對法律的尊重,我們要依法判決!當然,起訴方的師律如果在法律法規裡也找到了判處高俊芳死刑的法律依據,也可以判她死刑。法律法規裡的條文有相互衝突的嗎?當然沒有衝突最好 ,如果有衝突的話,這個時候人民的呼聲就很重要了!

我是站在大部分人這一邊的,我去翻看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我在裡面找到可以判處高俊芳死刑的法律條文,條文的後面部分是這樣描述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疫苗事件目前並沒有造成人死亡,所以最關鍵的描述部分是“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後面的描述不是重點了。那麼,我們得確定哪些情形是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如果其它法律條文裡沒有描述哪些情形是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那麼這樣還是有希望判高俊芳死刑的,我們代表的是大多數人的願望和意見,既然其他條文沒有描述,法律是不是可以尊重一下絕大多數人的意見願望?捨棄高俊芳的個人意見和願望?

看來,其它法律條文的描述才是關鍵。《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條(前面第二、三條這裡就不描述了),生產、銷售假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嚴重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根據第四條,其它情形暫時不說,看看第四種情形,難道沒有十個人輕傷?第六種情形,難道生產銷售五十萬元以上都沒有?打死我都不信啊!

所以,根據法律法規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四條內容,高俊芳極有可能被判死刑!大家說是不是?如果有人覺得高俊芳不應該判死刑,那麼,你們得拿出法律法規裡面的法律條文出來,給全國人民群眾看一看,畢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不對?不能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對不對?


文歌174402537


高俊芳早在7月中旬以前,國內民眾有幾人知道她是長生集團董事長?隨著長生狂犬病假疫苗和25萬支百白破疫苗不合格的事件持續發酵,高俊芳成為國內眾人皆知的疫苗製假者,她就是危害全國千千萬萬孩子健康安全始作俑者,面對這樣的黑心企業家,人們紛紛要求嚴懲高俊芳,有些人主張判處高俊芳死刑,有些人認為高俊芳不甚於判死刑,那麼這些人是怎樣認為的呢?

主張判處高俊芳死刑的人,認為高俊芳已經不是初犯,這是第二次發現造假,是明知故犯,第一次是2017年10月下旬被藥監局抽查發現存在25萬支百白破疫苗不合格,可是長生生物公司不但沒有封存、召回、整改和停產,反而肆無忌憚繼續再運作。第二次是今年7月中間被藥監總局飛行檢查(突擊檢查)又存在狂犬病疫苗生產記錄造假,意思就是說狂犬病疫苗是假疫苗,而明面上的生產記錄符合GMP認證要求,還好被及時檢查封存,否則後果不堪設想。高俊芳不是初犯,初犯可以原諒,可她存在第二次造假,是明知故犯,應重罰,她構成嚴重威脅廣大人民的公共安全罪,有故意、間接殺人的動向,這樣的人如果不判處死罪,難平民憤。

主張判處高俊芳無期徒刑的人認為高俊芳雖然兩次製造假疫苗,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現百白破不合格品致人死亡的事件,不足以判處死刑,最多判個無期徒刑。

不管判處高俊芳死刑、無期徒刑,還是有期徒刑,都是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來確定,我國是法治國家,判罪有法可依,不能以民眾輿論定罪。如果以民眾輿論定罪,幾乎所有人希望給高俊芳判個死罪,她雖然不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她製造假疫苗的作為就是殺人不見血,這樣的人如果不嚴懲,今後的食品藥品真的人令擔憂。惟有殺一儆白才能震懾那些正在製造、正準備製造假食品、假藥品的人。



舞動人生124


筆者認為,目前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依法治國是前提。

長生生物疫苗事件罔顧他人健康,引發眾怒,很多人士呼籲嚴懲,對高淑芳判處死刑,這是一種情感上的宣洩,並不代表法律的真實。

高淑芳雖然行為可恥,但量刑上必須有法律條文可依,不能信口開河,情感不能代替法律條文。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以死刑可能性是很小的。最多就是無期徒刑。如何認定危害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五條 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劣藥,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從目前報道看,並沒有造成致人死亡案列,要處以很重的刑罰可能並不現實,。


杜坤維


疫苗事件一直受到廣泛關注,人們對於長春長生疫苗的議論從未停止,高俊芳處於風口浪尖,很多人說高俊芳應該判死刑,而也有人說高俊芳不應該判處死刑,當然大多數人都是支持判定死刑的,只有一部分人認為不應該判定,那麼依據來源於哪裡,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1.“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 ”


長春長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2年,當年高俊芳還是財務處的處長,後因長春長生佔有一半的股權,所以說在1992年的8月,高俊芳成為長生副總經理,兩年後身兼兩職,即副總經理和董事長,最後發展成了企業的龍頭,這和她的運作能力是分不開的,不認為高俊芳判處死刑的人,他們認為長春長生,發生問題疫苗前,還是比較中規中矩的,就行業貢獻來分析,是不應該判處死刑的,當然這只是我猜測群眾的想法,不能做為主導。




2.法律依據



認為不應該判處死刑的人,還有一條硬性規定,那就是刑法的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對人身體健康構成危害或者其它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判定的一個重要依據,有的人認為,沒達到成死刑的判定的標準。

3.“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很多人關心這件事情,最後的途徑必然是法律程序,法律不會放過一個壞人,也不會冤枉一個好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說高俊芳是否判處死刑,要根據事態的發展來判斷的,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法律一定是公正的,公開的,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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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百曉生l


一部分人根據目前我國的法律條文,公安機關批捕文書製造劣藥罪的罪名不會是死刑!請注意,調查組還在持續深入的進行調查,企業更深層次的犯罪事實在逐步浮現,最終檢察院以什麼罪名起訴高俊芳還不確定?從目前來看以危害公眾安全罪的可能性相當大!因為問題疫苗患者隨著時間的增長,不排除出現死亡以及重度傷殘的情況,已經達到死刑的量刑標準!疫苗非常特殊,涉及到國民的身體健康,所以長生事件一出,老百姓憤怒完全可以理解!本來接種疫苗是預防重大疾病控制的護身符,是保證人生命健康的有力保證!避免出現過去曾經出現的大面積疫情!像天花,乙肝!誰知道接種長生疫苗不但不能起到產生抗體進而保護自己的作用,反而有可能傷害到人的健康!而且都是兒童!家庭的未來,父母的心頭肉!所以這次事件憤怒發洩到長生董事長高俊芳身上,一點都不為過!





星空22645


判死刑是廣大民眾的意願,眾望所歸!她漠視生命,花著以損害千萬兒童生命安全為代價掙來的錢,真的是死不足惜!


然而很多時候跟多事情不是我們想它希望它怎樣就會怎樣,我相信廣大人民都希望她被判死刑。但我們是法制社會,很多都是要依法從事。法律自然會給她相應的懲罰。只是有時判罰結果不是我們想的那樣,具體看看三鹿奶粉事件負責人田文華減刑事件就知道~


你說的那些不希望高俊芳判死刑的人,他們也不是說不恨她,不批判她做的那些傷天害理的事,更沒有幫她說話,是個有良知的人都會同意判死刑。說不判死刑的或許只是提前猜測到判決的結果而已!


邕城小龍


這個問題,我認為只是每個人看待事情的角度不同,解決問題的方法不同而已,而真的不希望高俊芳判死刑的人,絕對是少之又少的。

其實,把高俊芳判死刑,真的是一個很不妥善的處理方法,但是對於吃瓜群眾來講,卻是在短時間內,可以得到極大的快感。但是,我們心裡都清楚,真的想判高俊芳死刑,幾率是很小的。

首先,這個是有先例的,就前幾天,她的老前輩,被判無期徒刑的奶粉的董事長,竟然在十年之內三次減刑,按照這種節奏,再過幾年就可以出獄了。所以說,只要人沒死,什麼都是假的。

我們還是希望判她死刑吧,不然以後還會出現類似的事件的!

謝謝








燕子吃小魚


相信像假疫苗事件絕大多數人都不希望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這件事就好比剛剛過去不到十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影響的惡劣程度可以說是令人髮指的,傷害到的孩子和家庭非常多,而這兩件事的共同點就是受害的對象全部都是兒童,換句話說她們出手的對象全部都是沒有反抗之力的兒童,這種狠辣和歹毒的心讓人們感覺到空前的憤怒以及巨大的恐懼,面對這種事件的主要負責人,正常的人都不會選擇原諒,甚至絕大多數人都希望能判處死刑。



對於像田文華和董俊芳這樣的人,大家的怨恨和憤慨怒火中燒是正常反應,畢竟能做出這樣喪盡天良踐踏人性道德底線的人,在這種人心理已經完完全全變成了魔鬼,對於這種魔鬼做出的事情必須要付出代價,而大家最想要的代價就是讓這種人死刑,因為大家都覺得這種沒人性的魔鬼以經沒有資格活在世上,這種都是一種情感上的發洩。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覺得判處死刑的說法太過了,這些人還覺得判處死刑是沒有人性的表現,覺得應該給這種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為什麼會存在這種聖母婊呢,最主要的還是這種人的心態問題,這種人一般都是自認為自己的理念和觀點比其他人的正確,完完全全把自己定位成為公正和冷靜的聖人,覺得自己看待事情比別人看得深遠和特殊,往往喜歡用一種自認為最合理性的觀點來獲取關注度,認為自己比其他人高尚和專業。

還有一種不同意這種案例判處死刑的人,這種人要麼就是想通過這樣的炒作獲取關注度,要麼就是一些自身不乾淨,甚至有可能在做跟高俊芳類似的事情的行為,至於反對死刑目的甚至是有可能打算給自己以後的結局提前留一條活路,正常有人性的人看到這種事都會怒火中燒希望以最嚴厲的懲罰來制裁這種沒有人性的人,而對這些不以為然的人比較反常,及力的辯護就可以看出這些人應該在害怕和恐懼什麼。

再者有一些不同意的人有可能是某些有關聯的人花錢請來的水軍,這樣的水軍為了錢什麼話都敢說,理性和道德底線在這種人眼裡沒用,因為這種人有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這些事情沒有發生到自己家人的頭上,所以不會去在乎這些事情對別人是否存在傷害,只要自己的利益沒有受害就不會去理睬對與錯,這種人都是利益至上,有時候是讓人非常的反感。



可以說反對高俊芳死刑的那群人,不是自私就是有問題的人,真正理性的人不存在這樣的群體當中,出現在這種群體裡面的人可以說自身是有目的性的,自私的人是為了一點小小的利益,有問題的人基本上都是害怕恐懼這些事情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人一死所有過去付出的能力得到的東西完完全全煙消雲散,而只要不死那至少還會有東山再起的機會,還有可能重新享受過去得到的東西,最多是浪費一點時間而已,這也許就是一部分人反對的原因吧!


但是一個犯罪分子判什麼樣的刑,受到什麼樣的判罰這些都不是我們普通老百姓能左右的,簡單點說就是判罰不會按照我們的想法方向去發展,我們說的不算,這些都是由法律去判罰,至於怎麼樣的判罰結果,受到怎麼樣的處罰這些都取決於制度,理想是美好的,現實是殘酷的,結果是不可能的,大家洗洗睡吧,反正下棋者的強弱決定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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