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檢察院:入戶盜竊未果反被抓 雖未得逞仍獲刑受罰

閒來無事心生歪念,夥同他人驅車入戶實施盜竊,不料“偷雞不成反蝕把米”,方未得手卻被抓獲。近日,洛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洛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高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2017年12月11日,白水籍男子任某某(另案處理)和被告人高某某在一塊閒聊,任某某提議出去弄點零花錢,高某某亦不謀而合,遂駕駛著租來的麵包車拉著任某某一路向北,行至洛川縣土基鎮安草行政村一家戶門口時,由高某某在大門外望風,任某某入戶實施盜竊,未盜取任何財物後,二人又開車前行十餘米至另一戶人家,由高某某在院內望風,任某某進入室內盜竊,幾分鐘後,高某某看見大門口停了一輛轎車,遂入室通知正在盜竊的任某某,二人在逃離現場過程中,高某某被戶主當場抓獲。

檢察官提示:《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即在刑法修改之前,“入戶盜竊”案件作為盜竊案件中的一種情形,有數額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修改後的刑法未對入戶盜竊規定數額標準,只要實施了入戶盜竊行為,無論是否竊得財物,均構成盜竊罪。(洛川縣檢察院 鄭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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