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裡人買農村房子需謹慎,小心空歡喜一場!

在很多人的印象裡,農村是由美景、美食、清新的空氣構成的。也正是因為如此,很多城裡人都有意願到農村裡購置房子,以便日後養老。但是,想象總是美好的,現實生活中,城裡人要想在農村買房並沒有那麼順利和美好。怎麼說呢?我們來看看現實生活中發生的一則案例。


城裡人買農村房子需謹慎,小心空歡喜一場!

【城裡人在農村買房遭遇房主後悔,無奈返還】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5年前,章老太將5間農村民房作價2500元賣給了城裡退休的劉某夫婦。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劉某夫婦當日就付清了房款,滿心歡喜地裝修佈置、搬進新家,開始了養雞逗鵝、悠閒自在的農村生活。

但是去年10月,章老太反悔,認為劉某夫婦不是本村村民,無購買農村房屋的權利,因自己年齡已高,不懂政策,才與劉某夫婦簽訂了買賣合同,遂起訴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劉某夫婦返還房屋。

劉某夫婦當然不願意,白紙黑字的合同已經簽了,怎麼能說反悔就反悔!諮詢律師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劉某夫婦提起反訴,同意返還涉案房屋,但要求章老太賠償他們房屋增值部分的80%以彌補損失。

城裡人買農村房子需謹慎,小心空歡喜一場!

那麼,針對這種情況,法律上是如何劃清責任的呢?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007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第二條又一次強調:"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因農村宅基地房屋出售後,賣地農民將成為失地農民,不利於保護農民的利益,也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故在目前城鄉界限尚未完全打破,我國法律對農村宅基地的流轉採取限制性規定,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外的成員簽訂的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

城裡人買農村房子需謹慎,小心空歡喜一場!

針對本案中出現的情況,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房屋賣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出售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也出售了宅基地使用權,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二被告劉某夫婦非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原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雖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因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買賣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後,應當返還財產,並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如此看來,城裡人在農村購買房屋是存在風險的,所以,城裡人要購買農村房子真的需要謹慎小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