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現金紅利0.012元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8年6月28日的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4,616,244,222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12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55,394,930.66元。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除公司自行發放對象之外的其他股東的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四川長虹電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四川虹揚投資有限公司。

3、扣稅說明

(1)對於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和《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有關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 1 年以內(含 1 年)的,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應於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 20% 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於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後實際派發現金股息為每股人民幣 0.0108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3)對於通過滬港通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A 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現金紅利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的規定,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後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 0.0108 元。

(4)對於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其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 0.012 元。

五、有關諮詢辦法

公司本次利潤分配實施相關事項的諮詢方式如下:

聯繫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繫地址:四川省綿陽市綿興東路35號

聯繫電話:0816-2418486

特此公告。

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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