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至今在深圳一家公司打工,能否要求公司補繳2005年以前的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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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你從1992年開始就在原單位進行工作。那麼從1992年到2005年之間,如果你沒有交養老保險的話。這種情況如果你之前沒有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那麼我想你的這個養老保險是很難補交進去的。

因為這個養老保險的補交,主要是針對漏交年限的部分。之前你沒有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那麼就談不上漏交的問題。所以是很難補交的!

當然如果樓主能提供有效的個人檔案。證明你九二年開始就在這家單位工作。我想你們當地的社保部門應該是可以酌情考慮,可以補交進去。所以具體能不能補交還是要遵循一下你們當地的社保部門。因為各個地區的政策還是不太一樣。


社保達人工作在電力


關於"九二年至今在深圳一家公司打工,能否要求公司補繳2005年以前的養老保險"的問題?


謝謝"職埸老精明"先生邀請。

能!可以依法申請。其法律依據:

一是1991年6月26日國發(1991)33號文件《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這份文件明文規定我國家從此時開始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全國國企職工的視同繳費時間截止到1991年11月30日,集企職工截止到1992年6月30日。此後開始繳納養老保險。

題主正是1992年到深圳一家公司打工,公司依法應該為員工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二是2011年7月1日《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明文規定。

對於補繳養老保險的法定條件,其中之一可以補繳的要求是,對於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沒有繳足15年的,可以延長五年,繳費至15年,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延長五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15年,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因此,題主完全有權力依據上述第一條規定,申請企業為其補繳九二年至2004年12年的養老保險金(那時繳費標準很低,幾萬元的毛毛雨啦)。

管見了。


世好3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登記,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對於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例子屢見不鮮。相關法律法規雖然作了細緻明確的規定,仍未起到對用人單位的有力監管和有效的督促,發生勞動爭議通過勞動仲裁或最後通過行政訴訟途徑,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然未得到該有的保障。

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3年,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層面來說已是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款規定,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依據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所在工作單位的工作時間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如果按照這一標準的補償,13年的工作時間最多的補償額也就勞動者本人平均工資的13個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勞動者所是造成的損失,遠不止這些13個月工資就能彌補的。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關申請登記,且繳納社會保險費,經核定後也是無法補繳的。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原則上是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比例按月繳納。往往不能補繳,勞動者的損失不單是養老保險,其中還包含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短期的損失可能從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突顯,關鍵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方面所造成的損失是長期的。養老保險關係到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遠期基本生活保障;醫療保險關係到勞動者本人就醫產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償問題,醫療保險繳費滿規定年限,退休後是終身享受醫保待遇的。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蒙受的損失不是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工資就可彌補的。

勞動者通過法律訴訟手段,把用人單位起訴至法院,法院應予受理。但由於用人單位所繳納的社保費是劃入養老統籌基金,而職工本人按比例繳納的8%是劃個人賬戶的,所以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費與職工本人繳納的社保費沒有直接的關係,勞動者維護個人的權益,主張權利時,難以開展舉證。當最後就算是勞動者者勝訴,所判決的補償方面,勞動者是無法得到用人單位所繳納社保費部分的補償,法院也不予支持。關於補償額的計算,各地完全不一,補償標準是實處在比較模糊的狀態,基本上看地方經濟情況而定,經濟發達地區居民生活指數高的,則補償額會高些,否則就少。


Yifan5




以前為什麼沒想到要公司參加養老保險呢?勞動者的合法收入既包括工資和包括各種法定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不要僅看公司給勞動者開出的工資支出,還要看公司對勞動者社會保險的支付。人一生黃金時間只有那麼幾十年,要對自已的人生負責,要想到老來失去勞動能力時的生活保障,因此,年輕時就應該積極參加養老及各種社會保險,謀劃老年的養老及醫療問題。

對於公司來說,一個有社會責任感且有良心的企業,應該及時為企業員工辦理各種社會保險,這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不能味著良心使用勞動者的黃金歲月,卻把勞動者養老的難題拋給社會和勞動者自己。這樣的公司不會有凝聚力,也難能長久的謀求發展。

不知道您以前未繳社保的前因後果,無法給出具體建議。您只有根據相關勞動法規與企業理論與協商,不惜訴諸於法律解決。您所在的公司肯定不是國企,如是國企您可能還有勝算,因為國企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參加社會保險。如您所在的是民企,勞動法規執行相應滯後,因參保時間不一,總會找到各種各樣的理由,您可能難有勝算。

總之,看您在該公司處於什麼樣的位置,也看您的解決問題處理危機的攻關能力。



要求補繳10幾年前在公司打工的養老保險是不可能的,除非老闆願意或者你很牛和政策允許。

理由2點:相關相佐的法律層面上已經過了追訴期,為何當時不要求自己的權益。另外一點是歷史原因,92年退休改制執行社保統籌養老,在冊職工建立養老繳費有關手續,以我公司為列,農業或非農業臨時打工身份者根據市政府文件一律辭退,私自通過關係偷偷留下的只領工資,其它沒有任何福利,更別說繳養老保險了,還要防備查處罰款批評。估計題主的問題就是這個情況。


陶清流


國家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定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這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參加養老保險,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考勞動合同法第38.46.47條規定。向單位主張:

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如果因此辭職的,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一個月,最多12個月。

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


錄竹rh



職場老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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