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女子宣揚邪教「法輪功」獲刑

2018年4月16日,雲南省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牛桂蘭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作出判決,判處牛桂蘭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牛桂蘭,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為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匡遠鎮,作案前暫住普洱市思茅區南屏鎮,為其兒子帶小孩。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開始,牛桂蘭陸續學習“法輪功”邪教書籍,練習“法輪功”。2017年3月間,牛桂蘭用4枚刻有“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印章在普洱市思茅城區內的普洱大道、振興大道等多條主幹道的電線杆、牆面、變電箱、排水管等多處蓋印“法輪功”邪教反宣標語,並用3枚刻有“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印章在面值十元、五元和一元的人民幣上蓋印“法輪功”邪教反宣標語。2017年3月27日,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民警將牛桂蘭抓獲,從其身上及住所查獲“法輪功”反宣標語印章7枚、書籍7本、印有“法輪功”邪教內容的人民幣23張、護身符3個、反宣品2張、書籤1張、檯曆1本、數碼播放器1個。經普洱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送檢的374條標語和23張人民幣中有329條標語、21張人民幣上面蓋印的反宣標語系從牛桂蘭處查獲的印章蓋印形成。經普洱市公安局進行認定,牛桂蘭蓋印的標語和所持有的印有宣傳標語的人民幣、書籍、宣傳材料等物品均屬“法輪功”邪教宣傳品。

雲南省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牛桂蘭傳播“法輪功”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牛桂蘭系初犯,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積極提交悔過書,有悔罪表現,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不強,情節較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本人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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