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生疫苗事件,受害人可以走法律途徑要求賠償,但現在還不是時候

2018年7月中旬,國家藥監局檢查組發現長春長生的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過程中存在記錄造假。隨後的7月20日,吉林省食藥監局發佈了一個行政處罰公示內容顯示:長春長生生產的"吸附無細胞白百破聯合疫苗"[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按劣藥論處,而且有25萬支已經流向了市場,並責令查明流向。這一簡短的行政公告引發了隨後的"疫苗事件",眾多的網絡媒體和社會名流的介入,讓長春長生的弄虛作假無可遁形,直至2018年7月24日,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5名涉案人員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長生疫苗事件,受害人可以走法律途徑要求賠償,但現在還不是時候

長生疫苗事件,受害人可以走法律途徑要求賠償,但現在還不是時候

根據網絡報道的數據顯示:此次"疫苗事件"涉及的主要是狂犬病疫苗和白百破疫苗兩種常見疫苗,共計數十萬支,已經流落全國多個地區,引起了巨大的社會反應,甚至國家領導人都罕見的發表了措辭嚴厲的聲明,可見事態之嚴重。

長生疫苗事件,受害人可以走法律途徑要求賠償,但現在還不是時候

小編最近查閱了很多相關的網絡文章,因為受限於專業水平,無法對注射不合格疫苗的後果和損害作評判。但是就眾多受害人關心的,走司法途徑索要民事賠償的問題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一點,受害人是可以通過法律訴訟向不合格疫苗的生產商、銷售商和提供注射服務的醫療機構要求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而且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第二點,受害人可以將注射疫苗的發票單據作為證據向法庭呈遞。至於被告方(生產商、銷售商、提供注射疫苗服務的醫療機構)侵權的證據,可以向法庭提交相關監管部門公佈的檢驗報告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當然這些證據只能證明被告方侵害了受害人,而無法證明被告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什麼樣的身體損傷,自然也無法評估各項損失。

第三點,由於侵害行為的特殊性,受害人很難要求被告方承擔身體損害賠償。為什麼呢?因為受害人無法證明自己的身體受到什麼樣的傷害,即注射不合格疫苗後有什麼的後遺症。我國法律並不支持尚未發生的侵害責任,所以法院只支持受害人實際的被侵害的經濟損失,即:注射不合格疫苗的相關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金、訴訟費等,這些費用和高昂的訴訟成本相比較,還是讓受害人得不償失。所以綜合來看,小編並不贊同受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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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此次"疫苗事件"中,受害人應該怎樣合理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呢?小編認為它是一個在全國範圍內都有重大影響力的群體性事件,當務之急是應該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的指導進行補救,而不是著眼於民事賠償。孩子的生命健康才是重中之重,那點賠償金和孩子的生命健康相比,孰輕孰重,一目瞭然。廣大的受害人要相信一點,事情鬧得這麼大,連國家領導人都高度重視,不會不給大家一個交代的。我們要相信自己的政府能夠處理好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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