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出差索吻,公司認爲超越道德底線開除他,法院力挺

吳某系某電子公司研發人員,與採購部女同事一同出差至法國巴黎。後來發生的事,改變了吳某的人生軌跡。

巴黎出差索吻,公司認為超越道德底線開除他,法院力挺

巴黎索吻

2016年3月6日,收拾行李時女同事請求幫忙修拉鍊,吳某進她房間幫她修好後,女同事坐在床上檢查衣服。

巴黎出差索吻,公司認為超越道德底線開除他,法院力挺

吳某:你得謝謝我。

女同事:請你吃飯吧。

吳某:吃飯沒意思。

女同事:你還想幹嗎?

吳某:你讓我親一下吧!

女同事當時就臉色大變的拒絕,吳某覺得被拒挺沒面子的,於是就想硬親一下,此時女同事激動的站起來推吳某,吳某在推的時候抓她的手腕,她在推的過程中自己坐到了床上,她又用腳踢吳,在踢的時候吳某抓了她腳腕。後她不踢了,就放下了腳腕。

公司處罰:開除

吳某於2009年1月15日在《員工手冊》簽收記錄單上簽字。根據《員工手冊》第九條處罰規定,對於重大過失—給予辭退處理。其中5.15規定,對同事使用恐嚇、脅迫、暴行和其他不法行為的,構成重大過失。

2016年3月16日,公司就此事請工會給出意見。工會於2016年3月17日回覆稱:“今天早上9:30工會委員開會就R&D部員工吳某處罰一事進行了討論,認為符合公司《員工手冊》的處罰原則,故同意此處罰決定。”

巴黎出差索吻,公司認為超越道德底線開除他,法院力挺

2016年3月18日,電子公司出具內部處罰決定書,其中行為/事實欄載明:R&D部門員工吳某在法國出差期間對同往的女員工施了不正當的行為,包括超越同事關係的口頭請求與四肢接觸;依據/結論欄載明:此行為違反公司《員工手冊》中的規定,5.15:於同事使用恐嚇、脅迫、暴行和其他不法行為。

屬於重大過失,公司給予辭退處理。

吳某不服,仲裁失利後,提出上訴

吳某認為僅為索吻事件,且地處浪漫之都巴黎,索吻行為很合理,索吻被拒後吳某就停止了。

巴黎出差索吻,公司認為超越道德底線開除他,法院力挺

電子公司則認為吳某實施的行為不僅僅是索吻,還有摟抱、抓女同事手腕、腳腕的行為,

且上述行為發生在女同事激烈反抗的情況下,系對同事的人身侵害和暴力行為,構成嚴重騷擾,系不法行為。

對此,吳某認為“抓手腕、抓腳腕”的行為系吳某為制止陸媛對自己的過激行為而產生的對應行為,陸停止攻擊,吳某即行停止,並離開房間。

吳某認為公司《員工手冊》及法律法規均未規定禁止索吻,僅是道德問題,且吳某僅有一次索吻行為,並未給單位造成損失,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

巴黎出差索吻,公司認為超越道德底線開除他,法院力挺

公司則認為吳某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也超越了基本道德底線。即使公司規章制度對該行為沒有完全對應的規定,該行為從道德及法理上也不應被允許。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電子公司的解除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其中主要涉及程序上的合法性以及實體上的合法性。

首先,從程序上說,公司解除所依據的《員工手冊》已經由吳某本人簽字確認,對該規章制度的效力予以確認,且公司已經將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會,故公司的解除行為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其次,從實體上說,其一,對吳某行為的定性。

巴黎出差索吻,公司認為超越道德底線開除他,法院力挺

吳某認為僅為索吻事件,索吻被拒後就停止了,“抓手腕、抓腳腕”的行為系吳某為制止同事對自己的過激行為而產生的對應行為,同事停止攻擊,吳某即行停止;公司則認為吳某不僅僅是索吻,還有摟抱、抓女同事手腕、腳腕的行為,且上述行為發生在女同事激烈反抗的情況下,系對同事的人身侵害和暴力行為,屬於嚴重騷擾。

吳某自認索吻被拒有些沒面子,就想硬親一下,女同事堅決不同意;吳某亦承認對她實施了抓手腕和腳腕的行為。

吳某在女同事堅決拒絕索吻的情況下,仍有“想硬親一下”的主觀願望,並未即行停止離開,且實施了抓女同事手腕及腳腕的行為,已超出單純索吻的界限,確屬嚴重不當。

其二,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對吳某行為的處理是否恰當。

吳某認為公司《員工手冊》及法律法規均未規定禁止索吻,僅是道德問題;

公司則認為吳某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也超越了基本道德底線。“法無明文規定即可為”係指民事主體在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則和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可自願選擇滿足或有利於自身利益的行為。

然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及善良風俗,《民法通則》亦對此予以明確規定。

巴黎出差索吻,公司認為超越道德底線開除他,法院力挺

現公司的《員工手冊》5.15規定,對同事使用恐嚇、脅迫、暴行和其他不法行為的,構成重大過失,對於重大過失—給予辭退處理。

故公司根據《員工手冊》中的處罰規定,認定吳某的行為屬於重大過失,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吳某不服,再次上訴

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支付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人民幣427,608元(自2003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按三倍社會平均工資封頂十二年限計算)或發回重審;

事實和理由:1、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吳某對同事有“其他不法行為”,但公司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吳某存在上述行為,而是僅從吳某為澄清事實提供的證據中斷章取義來歪曲事實。

不法行為的認定應該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不能由公司自主認定。

2、一審法院混淆了違法行為與違反道德行為的界限,且對是否違反道德行為的認定也難讓人信服。

吳某在公司多年一直表現優秀,在2016年3月6日的事件中,吳某沒有對女同事實施不法行為,主觀上沒有惡意,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系違法解除,理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綜上,一審判決無事實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吳某的合法權益。

二審法院

從在案證據來看,吳某在2016年3月6日發生的事件中,其確有向女同事提出“讓我親一下”的請求,女同事用語言明確拒絕後,其仍有“想硬親一下”的主觀願望和張開雙臂作擁抱狀的動作,在女同事用行為表示拒絕和反抗的情況下,吳某確有抓女同事手腕和腳腕等行為。

巴黎出差索吻,公司認為超越道德底線開除他,法院力挺

不論該行為是吳某所述的為了制止女同事的過激行為所作出的對應行為,還是為了制止女同事的反抗以實施進一步的行為,都屬嚴重不當,有違公序良俗以及道德準則。

電子公司依據吳某已知曉的《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予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於法有據。

故對於吳某請求賠償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點評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索吻之事看起來不大,但確實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原本有賊心沒賊膽的吳某,衝動了一回,付出了應有的代價。而且事實上,如果得逞了,會不會得寸進尺,也不得而知了。

本案中女同事及時反抗,最終告知單位後固化了證據,為最後的勝訴奠定基礎,類似的案件最難的還是如何取證,許多的騷擾在比較私密的空間裡。

公司的管理也是比較規範的,有經過合法程序批准的《員工手冊》,並有相關聯的條款,吳某的簽收,表明公司將制度已經告知了。

公司在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之前,也通知了工會,工會出具了意見,這也是程序中必不可少的。

巴黎出差索吻,公司認為超越道德底線開除他,法院力挺

最後,讓我們勇敢站出來的女同事,以及支持開除的法官點贊。

歡迎點評,歡迎關注“人力資本”,歡迎繼續閱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