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梨城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

8月1日起梨城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

庫爾勒晚報訊(記者王偉偉)7月26日,庫爾勒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就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規定進行了培訓。8月1日起,庫爾勒市將調整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據悉,為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結合庫爾勒市實際,經市十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8月1日起,庫爾勒市將調整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方案如下:

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

(一)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物業服務質量等級按照自治區住建廳制定的《住宅物業服務標準》(XJJ056-2013)執行,物業服務質量等級由低到高(從一級到四級)對應的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分別為:

1、多層無電梯普通住宅:一級服務0.50元/平方米·月,二級服務0.60元/平方米·月,三級服務0.70元/平方米·月,四級服務0.80元/平方米·月。

2、高層或帶電梯普通住宅:一級服務0.80元/平方米·月,二級服務1.10元/平方米·月,三級服務1.50元/平方米·月,四級服務2.00元/平方米·月。

(二)已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以合同方式協商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可上下浮動10%。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以合同方式協商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收費標準。

二、普通住宅小區配建的非住宅用房及經過批准認可改變用途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

用於餐廳、商店、旅館等經營性用途的,在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基礎上加價100%收取;用於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幼兒園、診所、民辦非企業等公益性用途的,在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基礎上加價50%收取。

三、普通住宅小區機動車輛停放服務收費

(一)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位(車庫),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含車庫公共照明用電費用)。其中,多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多層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高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多層、高層混合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

(二)利用住宅小區內經建設規劃許可建成的未出售的機動車停放場所,產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機動車輛停放服務的,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收取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普通住宅小區機動車輛停放場地佔用收費

物業管理區域地上(地面)停車不超過2元/輛·天、60元/輛·月,地下(室內)停車不超過5元/輛·天、150元/輛·月,摩托車不超過15元/輛·月、電動車不超過10元/輛·月、自行車不超過6元/輛·月。臨時進入住宅小區的社會車輛首小時以內不收費,超過1小時按2元/輛·小時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全天最高不超過10元/輛。

以上收費標準適用於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收入用途由業主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用於補償物業服務企業費用支出的收入不應超過30%)。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收取、收費標準及收入用途。

8月1日起,《關於調整庫爾勒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庫發改價費【2018】193號)執行。自實行階梯水價之日起,巴發改價費【2007】27號文件的通知(巴發改價【2017】31號)廢止。

市屬各物業服務企業要按要求到房產主管部門重新評定等級,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價備案後方可執行新的收費標準,體現物業服務“質價相符”原則。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醒目位置公示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依據,代收的水、電、氣、熱、有線電視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依據,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接受業主監督,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水、電、氣等收費凡屬於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相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不得亂加價、亂收費。另外,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各種類型的押金、保證金等擔保性費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住宅小區內為業主提供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包括辦證費在內的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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