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监督复查启动,1829家建筑业企业被纳入动态核查范围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重点监督复查名单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8〕51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办法》,我厅决定对注册人员数量严重不达标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的1827家建筑业企业实行重点监督复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复查程序

列入重点监督复查的建筑业企业,应将整改报告和重点监督复查资料报送相关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见附件)。附件中上报市(县)栏为空白且列入原因为(1)的建筑业企业,可将整改报告和重点监督复查资料报送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直接报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和重点监督复查资料进行复查,在《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重点监督复查表》中出具复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提交复查资料的企业汇总合格企业名单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查(含复查合格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和重点监督复查资料)。

二、监督复查资料

(一)列入2018年度重点监督复查的建筑业企业须通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http://www.scjst.gov.cn)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重点监督复查资料。在系统中点击“监督复查”业务并填报、提交,打印出带条形码的《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重点监督复查表》(如系统中还遗留有2018年之前的监督复查事项,应一并申请提交,无需打印相应表格)。

(二)监督复查资料包括:

1.带条形码的《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重点监督复查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股东会议纪要)以及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注册建造师及其它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仅列入原因为(1)的企业提交);

5.问题整改报告。

企业报送上述资料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相关证件原件查验(身份证除外)。

三、监督管理

(一)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重点监督复查企业纳入动态核查范围,实行重点监控。

(二)在监督复查期间,若企业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增项、升级等相关申请。

四、时间要求

重点监督复查企业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将监督复查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18年11月30日前将其审定意见或初审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查或审定。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凌涛

电 话:028-85568348

附件: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重点监督复查名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0日

四川监督复查启动,1829家建筑业企业被纳入动态核查范围内!

注: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原因序号

(1)企业注册人员及其它技术骨干数量严重不达标的

(2)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3)企业存在涂改、伪造证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证书的,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4)在工程招投标中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项目中标的,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5)出租、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工程承发包中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6)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7)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含80分)

(8)企业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生产条件而拒绝停工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9)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其它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10)近两年发生过重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四川监督复查启动,1829家建筑业企业被纳入动态核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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