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问答」十九大精神学习问答专栏(八十六)

「学习问答」十九大精神学习问答专栏(八十六)

「学习问答」十九大精神学习问答专栏(八十六)
「学习问答」十九大精神学习问答专栏(八十六)

党章修正案为什么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中增写监察机关的内容?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总纲部分最后关于党的领导自然段中,增写监察机关的内容,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这是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固化改革实践成果的具体体现,反映了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的有机统一。

「学习问答」十九大精神学习问答专栏(八十六)

第一,这是由监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决定的。过去,监察机关是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的机关,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范围过窄。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读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为了适应改革要求,党章修正案作出相应修改,这是实践发展的需要。

第二,这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坚持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党鲜明的政治立场,也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反腐败斗争。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和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党章修正案明确党对监察机关的领导权,有利于充分发挥反腐败机构职能作用,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第三,这是使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既分工负责又协作配合的重要制度措施。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领导下的人大、政协、政府等机关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都在国家治理体系大框架下运转。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国家政权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章修正案明确在党统一领导下,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与其他国家机关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这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试点经验,指导改革在全国推开的客观要求。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按照党中央要求,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积极坚定、审慎稳妥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建了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实现了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委充分行使职责权限,探索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衔接、执纪与执法相互贯通的工作机制,圆满完成了试点任务,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制定国家监察法。党章修正案增写监察机关的内容,既是对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又必将进一步指导实践、推动改革。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修正案要求,高质量完成改革任务,努力走出一条适合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