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方法(終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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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投資估算

(一)建設項目總投資構成: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期借款利息和流動資金三部分。

固定資產投資是指項目按擬建規模,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內容進行建設所需的費用;建設期借款利息是指企業為建設項目進行建設投資借款和流動資金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流動資金是指為維持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佔用的全部週轉資金。

建設項目總投資形成的資產分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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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項目投資與總成本費用估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投資與成本費用的相關概念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投資特點:三種經營模式,出售、出租和自主經營。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投資

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投資包括開發建設投資和經營資金兩部分。

1、開發建設投資是指開發期內完成房地產產品開發建設所需投入的各項成本費用。包括土地費用、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開發間接費、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開發期稅費、其他費用以及不可預見費等

2、經營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用於日常經營週轉的資金。

(三)開發產品成本

開發產品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從財務角度,這些成本可按用途分為:土地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和代建工程開發成本。

而在核算上又可劃分為:開發直接費(包括土地費用、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和開發間接費(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開發期稅費、其他費用以及不可預見費等)。亦可開發成本和開發費用進行分類。

開發成本包括土地費用、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其他費用、開發期稅費、不可預見費。

開發費用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

例6-1:某開發商在廣州開發一個項目,總建築面積157,349平方米,其中住宅135,049平方米,商鋪5,300平方米,會所17,000平方米。住宅全部銷售,商鋪用於出租,會所自己經營。該項目總投資70,794萬元,其中開發建設投資70,644萬元,由開發產品成本65,644萬元和自營固定資產(會所)5,000萬元組成。會所投入運營時需投入經營資金150萬元,在項目結束時(預計38年後)一次收回。則開發項目總投資構成如圖6-1所示:

如果項目只有租售部分無自營部分,那麼其總投資就只有65,644萬元,不包括自營固定資產(會所)的5,000萬元和經營資金150萬元。

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方法(終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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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成本費用構成估算

1、土地費用估算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的底價估算一般可參照政府同期出讓的類似地塊的出讓金數額並進行時間、地段、用途、臨街狀況、建築容積率、土地出讓年限、周圍環境狀況及土地現狀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以依據城市人民政府頒佈的城市基準地價或平均標定地價,根據項目用地所處的地段等級、用途、容積率、使用年限等項因素修正得到。土地有償出讓的方式包括拍賣、招標與協議。

(2)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

新條例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的金額,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實行產權調換的,應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3)土地轉讓費

土地轉讓費是指土地受讓方向土地轉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費。依法通過土地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給其他合法使用者。

(4)土地租用費

土地租用費是指土地租用方向土地出租房支付的費用。在房地產開發投資中不多見,但在房地產置業投資中(如購入酒店以作出租經營之用時)經常採用。

(5)土地投資折價

非常常見的合作開發項目的模式。

2、前期工程費

前期工程費主要包括項目整體報批報建費、規劃設計費、勘測丈量費、“三通一平”費、臨時設施費、預算編、審費、其他等。

(1)項目整體性報批報建費,主要指項目報建時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交納的報批費,如人防工程建設費、規劃管理費、拆遷管理費、招投標管理費等。

(2)規劃設計費,主要包括項目立項後的總體規劃設計費、單體設計費、管線設計費、改造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製圖費等。一般可按項目總投資的一定百分比估算。一般情況下,規劃設計費為建安工程費的3%左右,可行性研究費佔項目總投資的0.1%—0.3%。

(3)勘測丈量費,主要包括水文、地質、文物和地基勘察勘探費,沉降觀測費,日照測試費等,可根據所需工作量結合有關收費標準估算,一般為設計概算的0.5%左右。

(4)“三通一平”費,主要包括接通紅線外施工用臨時給排水設施的費用(含地下排水管,溝開挖鋪設費用),供電、道路等設施的設建造、裝飾和進行場地平整(包括開工前垃圾清運)發生的費用等。這些費用的估算可根據實際工作量,參照有關計費標準估算。一般為設計概算的0.35%。

(5)臨時設施費,主要包括臨時場地佔用費,臨時借用空地租費,以及沿紅線周圍設置的臨時圍牆、圍欄等設施的設計、建造、裝飾等費用。臨時設施內配置如空調、電視機、傢俱等的成本不屬於臨時設施費。

(6)預算編、審費,主要指聘請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項目編制或審查預算而發生的費用。

(7)其他,主要包括擋光費、危房補償鑑定費、危房補償鑑定技術諮詢費等。

3、基礎設施建設費

基礎設施建設費又稱為紅線內外工程費,是指建築物2米以外和小區規劃紅線以內的各種管線和道路等工程的費用,主要包括供水、供電、道路、綠化、供氣、排汙、排洪、電訊、環衛等設施的建設費用以及各項設施與市政設施幹線、幹管和幹道的接口費用。

基礎設施費通常採用單位指標估算法來計算。粗略估算時,則各項基礎設施工程均可按建築平方米或用地平方米造價計算。

4、建築安裝工程費

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直接用於工程建設的總成本費用,主要包括建築工程費(結構、建築、特殊裝修工程費)、設備及安裝工程費(給排水、電氣照明、電梯、空調、煤氣管道、消防、防雷、弱電等設備及安裝)以及室內裝修工程費用等。

5、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公共配套設施費是指居住小區內為居民服務配套建設的各種非營業性的公共配套設施(又稱公建設施)的建設費用。主要包括居委會、派出所、託兒所、幼兒園、公共廁所、停車場等。

6、開發間接費

開發間接費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屬獨立核算單位在開發現場組織管理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週轉房攤銷和其他費用等。

7、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房地產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項目的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工會經費、業務接待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諮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企業管理用房)、車船使用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等各種費用。

管理費用可按項目投資或前述1—5項直接費用為基數,取一個百分比計算。這個百分數一般為3%。

8、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借款和債券的利息、金融機構手續費、保險費、融資代理費、外匯匯兌淨損失以及企業為項目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

長期借款利息、流動資金借款利息的計算詳見“借款還本付息估算”。利息外的財務費用可按利息10%估算。

9、銷售費用

銷售費用是指開發項目在銷售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或委託銷售代理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如下三項。

(1)廣告宣傳及市場推廣費

約為銷售收入的2%—3%(住宅銷售物業較高,寫字樓物業較低)

(2)銷售代理費

約為銷售收入的1.5%—2%

(3)其他銷售費用

約為銷售收入的0.5%—1%

以上各項合計,銷售費用約佔到銷售收入的4%—6%。

10、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包括臨時用地費和臨時建設費、工程造價諮詢費、總承包管理費、合同公證費、施工執照費、工程監理費、竣工圖編制費、工程保險費等。這些費用按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的費率估算,一般約佔投資額的2%—3%。

11、開發期間稅費

開發項目投資估算應考慮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所負擔的各種稅金和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徵收的費用。在一些大中城市,這部分稅費已成為開發建設項目投資構成中佔較大比重的費用。各項稅費應當根據當地有關法規標準估算。以廣州為例,這些稅費一般包括:

(1)配套設施建設費(小區建安造價的5.5%,單體11%)

(2)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總投資額30%-5%計徵,目前暫停徵收)

(3)土地使用稅

(4)建築工程質安監督費

(5)供水增容費(已免徵)

(6)供電增容費(已免徵)

(7)物業管理基金(按售價2%計收,用於出租的物業,開發商交,用於出售的,買家交)

(8)其他

12、不可預見費

不可預見費包括備用金(不含工料價格上漲備用金)、不可預見的基礎或其他附加工程增加的費用、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增加的費用。它依據項目的複雜程度和前述各項費用估算的準確程度,以上述各項費用之和為基數,按3%—5%計算。

如果是開發項目完成後出租或自營的項目,還應估算下列費用:

13、運營費用

運營費用是指房地產項目開發完成後,在項目經營期間發生的各種運營費用。主要包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14、修理費用

修理費用是指以出租或自營方式獲得收益的房地產項目在經營期間發生的物料消耗和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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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項目的收入、稅金估算與資金籌措

一、經營收入測算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在項目策劃方案的基礎上,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房地產產品的出售、出租、自營等計劃(以下簡稱租售計劃),通過該收入計劃,正確地估算出開發項目可能的收入。租售計劃應與開發商的營銷策略相結合,同時還應遵守各級政府有關房地產租售方面的限制條件和規定。

(一)制訂房地產開發項目租售計劃

房地產項目租售計劃一般包括:可供租售的房地產類型及數量、租售價格、收款方式等內容。

1、在確定可供租售的房地產類型及數量時,應首先確定開發項目可以提供的房地產類型及數量,再根據市場條件,確定開發項目在整個租售期內每期(年、半年或季度,以下同)擬租售的房地產類型及數量。

2、租售價格的確定應在市場調查與預測的基礎上,結合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具體情況,通過市場交易信息的分析與比較來完成。特別應注意已建成的、正在建設的以及潛在的競爭性房地產項目對擬開發項目租售價格的影響。

3、確定收款方式時應考慮房地產交易的付款習慣和慣例。當分期付款時,應注意分期付款的期數與分期付款的比例。在制訂租售計劃時,應特別注意可租售面積比例的變化對租售收入的影響。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租售收入的估算

租售收入的估算是要計算出每期所能獲得的房地產收入,主要包括土地轉讓收入、商品房銷售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配套設施銷售收入和開發企業自營收入等。

1、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出租、出售收入,一般為可租售的項目建築面積的數量與單位租售價格的乘積。對於出租的情況,應注意空置期(項目竣工後暫未租出的時間)和空置率(未出租建築面積佔可出租總建築面積的百分比)對各期租金收入的影響。同時還應考慮經營期未出租物業的轉售收入。

2、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自營收入,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產品為其進行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活動的載體,通過綜合性的自營方式得到的收入。在進行自營收入的估算時,應充分考慮目前已有的商業和服務業設施對擬開發項目建成後所產生的影響,以及未來商業和服務業設施對擬開發項目建成後所生產的影響,以及未來商業和服務業市場可能發生的變化對擬開發項目的影響。

二、稅金估算

(一)經營稅金及附加

1、經營稅金及附加的概念

經營稅金及附加是指房地產銷售、出租與自營過程中發生的稅費,主要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即為通常所說的“兩稅一費”)。

2、具體估算

(1)增值稅

營改增後,對房地產投資而言,增值稅是從納稅房地產銷售或出租收入中徵收的一種稅。

增值稅稅額=應納稅銷售(出租)收入×稅率。

①房地產銷售預繳稅款與納稅申報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區分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分別按照預繳增值稅和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的方式計徵增值稅。自行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盤等形式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繼續開發後,以自己的名義立項銷售的,也屬於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老項目有兩種計稅方法,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也可選擇一般計稅法,而新項目只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簡易計稅法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一經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計稅方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注: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和10%)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0%)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a、預繳稅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按照3%的預徵率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房地產企業的預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預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預收款。定金屬於預收款。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不屬於預收款。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方法》(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的規定,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不動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再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而是完成不動產銷售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10%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

b、納稅申報

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方法》的規定,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不動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再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而是完成不動產銷售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0%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②房地產開發企業進項稅額抵扣應用

根據增值稅政策規定,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售稅額中抵扣:

(1)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註冊的增值稅額。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鑑證諮詢業、住宿業、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除外)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納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3) 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納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4) 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5)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售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 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兼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免徵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以《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建設規模”為依據進行劃分。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簡易計稅、免稅房地產項目建設規模/房地產項目總建設規模)

③轉讓“二手房”增值稅政策實踐應用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營改增主要政策

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方法(終極版)

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方法(終極版)

④不動產出租增值稅政策實踐應用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營改增主要政策

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方法(終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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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專門用於城市建設、維護而徵收的一種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因納稅人所在的地區而有所差異: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3)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發展教育事業、籌集教育經費而徵收的一種附加費,其計費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相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教育費附加的計費依據是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教育費附加的稅率一般為3%。

(二)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經營過程中佔有國有土地應繳納的一種稅。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佔有的土地面積。採用分類分級別的幅度定額稅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稅額按城市大小分四個不同檔次,其中如廣州這樣的大城市為0.5元至10元(具體參見表)。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稅率

(三)房產稅

房產稅是投資者擁有房地產時應繳納的一種財產稅。對於出租的房產,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對於非出租的房產,以房產原值一次扣除10%—30%後的餘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稅採用比例稅率,按房產餘值計徵,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稅率為12%。

(四)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就房地產開發活動而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即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是:

所得稅稅額=應稅所得額×稅率

應稅所得額=利潤總額-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

對開發企業而言,其利潤總額主要是開發建設及經營期間的組收收入,其允許扣除項目為總開發成本和經營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25%。

(五)土地增值稅

1、土地增值稅的概念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益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得的增值額為徵稅對象徵收的一種稅。

2、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應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可以是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但一般指貨幣收入。

3、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計算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並不是直接對轉讓房地產所得的收入徵稅,而是對收入額減除國家規定的各項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計算徵稅。這個餘額就是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中獲取的增值額

扣除項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相應的手續費。

(2)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開發間接費等。

(3)房地產開發費用,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

但三項費用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並不按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扣除。具體扣除時,要看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是否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的證明。

如果是,則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則按照第1、2項計算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如果否,則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則整個房地產開發費用按上面第1、2項計算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4)舊房或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轉讓舊有房地產時,應按舊房或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計算扣除項目金額。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增值稅、城鄉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等。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第1、2項之和的20%扣除。

4、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額)累進稅率,從30%-60%。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包括本比例數,下同)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但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但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5、土地增值稅的免稅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築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2)因國家建設需要徵收的房地產。

綜上所述,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步驟

例6-1: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售房地產得到收入40,000萬元,其扣除項目金額為10,000萬元,試計算其應納土地增值稅的稅額。

解:

(1)計算增值額為:

40,000-10,000=30,000萬元

(2)計算增值稅與扣除金額之比:

30,000÷10,000=300%

增值稅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分別適用30%、40%、50%和60%四檔稅率。

(3)計算各檔土地增值稅稅額:

a、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50%的部分,適用30%的稅率,稅額為:

1,000×50%×30%=150萬元

b、增值額超過扣除金額50%但未超過100%的部分,適用40%的稅率,稅額為:

1,000×(100%-50%)×40%=200萬元

c、增值額超過扣除金額100%但未超過200%的部分,適用50%的稅率,稅額為:

1,000×(200%-100%)×50%=500萬元

d、增值額超過扣除金額200%的部分,適用60%的稅率,稅額為:

[3,000-(1,000×200%)]×60%=600萬元

(4)土地增值稅總額:

150+200+500+600=1,450萬元

例6-2: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得到收入40,000萬元,其扣除項目金額為35,000萬元,試計算其應納土地增值稅的稅額。

解:

(1)計算增值額為:

40,000-35,000=5,000萬元

(2)計算增值稅與扣除金額之比:

5,000÷35,000=14.28%

(3)判斷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

增值稅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故該項目免徵土地增值稅。

4

借款還本付息的估算

借款還本付息的估算主要是測算借款還款期的利息和償還借款的時間,從而觀察項目的償還能力和收益,為財務分析和項目決策提供依據。

一、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

根據國家現行財稅制度的規定,歸還建設投資借款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項目建成後可用於借款償還的利潤、折舊費、攤銷費用等;對預售或預租的項目,還款資金還可以是預售或預租收入。

1、利潤

用於歸還借款的利潤,一般應是可供分配的利潤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了盈餘公積金、公益金以及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後的未分配利潤。

2、折舊費

如果項目建設完畢後形成了一部分固定資產(如例6-1中的產生的價值5000萬元的會所),在使用初期還無需更新,那麼作為固定資產重置準備金性質的折舊基金,在被提取後暫時處於閒置狀態。為了有效利用一切可能的資金來源以縮短還貸期限,可以利用部分新增折舊基金作為償還貸款的來源之一,但以後應由未分配利潤扣除歸還貸款的餘額墊回,以保證折舊基金從總體上不被挪用,在還清貸款後恢復其原有的經濟屬性。

3、攤銷費

4、其他還款資金

5、預售或預租收入

二、還款方式和順序

(一)國外借款的還款方式

按照國際慣例,債權人一般對貸款本息的償還期限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按規定等額還本付息、等額本金償還、BalloonPayment等方式。

(二)國內借款的還款方式和順序

一般按照先貸先還、後貸後還,息高先還、息低後還的順序,或按雙方的貸款協議歸還國內借款。

三、利息的計算

(一)借款時的利息計算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行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時,對當年發生借款的,假定借款在當年年中發生,按半年計息,其後按全年計息。每年應計利息為:

每年應計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計+本年借款÷2)×利率

例6-4某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期為3年。在建設期第1年借款300萬元,第2年借款600萬元,第3年400萬元,年利率為12%,試計算建設期貸款利息。

解:

建設期各年利息計算如下:

第1年應計利息=(0+300÷2)×12%=18萬元

第2年應計利息=(318+600÷2)×12%=74.16萬元

第3年應計利息=(318+600+74.16+400÷2)×12%=143.06萬元

故建設期貸款利息總和為:18+74.16+143.06=235.22萬元

(二)還款時的利息計算

1、等額償還額本金和利息總額時

2、等額還本,利息照付

四、借款還本付息表

房地產投資項目的借款還本付息表提供了項目的債務狀況財務信息,描述了項目開發經營過程中債務本息的分佈狀況,為項目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償債能力分析提供了重要依據。但應注意,借款還本付息表只反映固定資產資金的借款本息,而沒有反應流動資金借款本息。流動資金借款還本付息一般是每年利息照付、期末一次還本。換句話說,流動資金的利息列入了財務費用,而由於其本金在項目計算期末用回收的流動資金一次償還,所以在此沒有考慮流動資金借款償還問題。

針對項目還本付息表,可進行如下分析:

1、分析項目債務清償能力

2、協助安排短期貸款

3、研究資金籌措方案的合理性

例6-5某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期為3年。第1年借款1000萬元,第2年借款2000萬元,第3年3000萬元。項目建設完畢後開始銷售,預計每年的銷售收入足以還本付息。貸款方的條件是年利率為8%,建設期結束後5年內等額還本付息。試編制該項目的借款還本付息估算表。

解:(1)建設期各年應計利息:

第1年應計利息=(0+1000÷2)×8%=40萬元

第2年應計利息=(1040+2000÷2)×8%=163萬元

第3年應計利息=(1040+2000+163?+3000÷2)×8%=376萬元

第3年末借款累計:本金+利息=6000+40+163+376=6579萬元

(2)每期還本付息:A=P(A/P,i,n)=16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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