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刑事自訴立案!崔永元訴黃毅清「誹謗罪」!

小崔抨擊轉基因,單挑娛樂圈,赤身一人“揭娛樂圈黑幕”,可謂是孤膽英雄。被網民稱為“當代魯迅”。


直接刑事自訴立案!崔永元訴黃毅清“誹謗罪”!

可是一段時間以來,黃毅清持續在微博等散佈言論,說崔長期包養情人、有私生子、子女移民出國等等。
直接刑事自訴立案!崔永元訴黃毅清“誹謗罪”!

對於黃的微博內容,崔沒有口水還擊,而是拿起法律武器向黃毅清開戰。2018年7月26日,法院受理。

“立案通知書”————
直接刑事自訴立案!崔永元訴黃毅清“誹謗罪”!

​對該起訴訟,要綜合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特別是黃的微博散佈的有關崔長期包養情人、有私生子、子女移民出國等內容是否屬實。該有關微博散佈的廣度和深度、對崔人格尊嚴和名譽造成的影響進而判斷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等,綜合判斷黃毅清是否構成對原告崔永元的誹謗。

大聖具體分析如下:

一、何為“誹謗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誹謗罪”屬於“告訴的才處理”的自訴刑事案件。

因此崔永元需要自己或者委託律師起訴立案。通俗地說,就是需要被害人自己到法院起訴。

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包括:1、侮辱、誹謗罪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佔案。 ………

三、一個行為構成犯罪,需要考察四個構成要件:主體、主觀要件、客體、客觀要件。

(一)被告主體黃毅清屬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主體。應該是沒有任何問題。除非黃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具有減、免刑事責任的證據。注意:我國刑法規定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完全不承擔刑責、14-16週歲只對8種嚴重犯罪承擔刑責、或者有完全精神障礙的鑑定證明(需要司法鑑定)的也可以部分減、免刑責。(二)主觀上看黃毅清是否有誹謗崔永元的故意。黃在一段時間持續發佈有關對崔有重大負面影響的言論和微博,來判斷主觀故意是否明顯存在。​

(三)客體即侵犯了崔的人格尊嚴、名譽權。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四)客觀方面具有包括髮布一系列微博等的行為。而且通過互聯網擴散的廣度和深度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誹謗。注意,客觀方面需要雙方進行彼此“互懟”。崔證明與黃反駁。

​ 事實勝於雄辯,法律要靠證據說話,大聖隨便找幾個黃毅清發布有關崔的微博截圖,供大家夥兒參考評判:

黃微博圖一
直接刑事自訴立案!崔永元訴黃毅清“誹謗罪”!

黃微博圖二
直接刑事自訴立案!崔永元訴黃毅清“誹謗罪”!

​黃微博圖三:​ ​​
直接刑事自訴立案!崔永元訴黃毅清“誹謗罪”!

所以總體來說滿足誹謗罪的四個構成要件。黃的微博所散步的內容如果經過法庭調查是否有事實證明,來判斷是否屬於誹謗行為。關鍵是看雙方的證據是否能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特別注意的事,誹謗行為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至於本案是否情節嚴重,請大家自己判斷。

四、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犯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五、多久能有判決結果?

法律規定自訴案件一個月到一個半月結案。但是考慮到這個案件有些相對特殊和複雜,比如估計會有附帶民事訴訟,估計有些變數。 ​
直接刑事自訴立案!崔永元訴黃毅清“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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