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怼范冰冰,第二个刘晓庆会出现吗?

崔永元怼范冰冰,第二个刘晓庆会出现吗?

文|Charon

冯小刚执导的《手机》,借鉴了崔永元的知名节目《实话实说》设置了一段剧情,讽刺剧中主持人是一个“渣男”,这让崔永元背上了莫名的骂名。

最近《手机2》开拍,崔永元希望制作方改名,剧组有人答应改名《朋友圈》,但后来剧透出来的信息依然是《手机2》。崔永元发飙了!

事态的走势愈演愈烈,崔永元从开始的公开喊话冯小刚、刘震云,到剑指电影中的女主范冰冰,由此引出天价片酬。

崔永元在5月28日、29日两天的微博中披露——

“猜猜看:一个人演一出戏,为什么要签两份合同?行话,这叫一小一大双合同。小的不怕曝光,因本人号称值千万。而大合同是五千万元。1+5=6 天哪,这也不行那也不干,就拿走六千万元人民币。现在问题来了,那五千万为什么要偷偷摸摸拿?怕啥?还有,拿下六千万元以后,这哥们儿只在片场演了……4天。”

博文同时张贴了部分信息被隐去的合同文本(即博文中所说的“小合同”),其中显示了甲乙(为范冰冰艺人公司一方)双方关于参演甲方拍摄剧目权利义务、费用及税费承担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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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微博上传的部分图片

正当吃瓜群众争论崔永元晒出的合同照片是真是假时,范冰冰工作室谴责崔的声明反倒让人们有了确证的理由——

“博文附有多张涉密演出合约图片。范冰冰女士为该演出合约受邀演员,演出酬金及其他细节一并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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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大小合同是什么操作?范爷一次演出为何要签订两版合同?

大小合同与阴阳合同

生活中,很多交易的双方可能以金额较小的合同为真实的“阴合同”,另行签订一份金额较高的“阳合同”,以便支付一方向银行获得更多贷款。

有法律人士表示,“阴阳合同”的目的意在逃避法律责任,是一种违法的手段。

至于崔永元爆出的“大小合同”,或许是对“阴阳合同”一种不那么露骨的表述,也可能是“阴阳合同”的某种变体——

典型的阴阳合同中,只有一份合同(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只有这一份合同将被实际执行。根据崔永元博文中的表述,范冰冰所在公司影视合约的一大一小两个版本共计6000万元的片酬都需支付。

此等操作为哪般?

如果范冰冰所在的影视公司真如崔永元所说,就其一次演出签两份合同收两份钱,他们的目的是什么?换句话说,这样做对公司有什么好处吗?

1)“少缴税”

先不谈范冰冰签约公司的经营状况,此处仅拿企业增值税一项来简单说事:

合同载明范冰冰所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推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影视娱乐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6%,并按增值税费的12%缴纳城建费及教育附加费,如果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即小合同金额),那么需要缴纳的税费总额高达67.2万元。

范冰冰所在的公司也可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即3%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费的12%缴纳城建费及教育附加费,总税额就是33.6万元。这仅仅是增值税相关税费。有些税负与企业经营状况有关,如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率相关,这要到年终才可能计算出来。

当然,部分税费是可以由进项税额抵扣的。但影视合同里,范冰冰、随行人员的衣食住行乃至医疗保险,都是由甲方支付的,用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可能非常少。

对于崔永元所说的5000万元的大合同,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相关税费则高达336万元,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法是168万元。

这大小合同的背后,还有另一种可能性:如果大合同收入以账外收入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瞒报,那么这笔税费就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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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立传递了隐晦的暗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被曝光的小合同约定,就是这1000万元价款的税,也是由对方承担,单独支付一笔钱让范爷所在公司来缴税。这种将税负转嫁给对方的做法,在娱乐圈相当常见。

整体上来说,这波操作对税收数额是没有影响的,只是双方谈判力量取得均衡的结果。但如果是站在税收法定义务的承担和合同公平性的角度,就是另一番话题了。

2)“响应号召”,避免天价片酬

当然,对于范冰冰所在公司签署的“大小合同”,也有一些影迷给出了相对更善意的解读:逃税是没有的,只是为了“积极响应广电总局和行业组织关于合理片酬的号召”,配合工作而已。

2017年9月,广电总局联合发改委、财政局等五部委发布《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针对一线明星“天价片酬”现象,要求“行业组织出台电视剧成本配置比例指导意见,引导制作企业合理安排电视剧投入成本结构,优化片酬分配机制。”

紧接着,多个行业内组织发布了《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规定“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签订大小合同来表示对广电总局以及行业自律的“基本尊重”,起码是姿态做足的努力。毕竟行业楷模的标签对于范爷这个段位的女星,还是需要争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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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获得“国家精神造就者”荣誉

崔永元博文发出后,网友的声音出现两极分化:

一波是认为畸高的片酬收入妨碍了电影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加剧了分配体制的扭曲和收入公平性的沦丧,顺道拿范冰冰所谓“4天6000万”的片酬和袁隆平、屠呦呦的科研经费作比,上升到“戏子误国”的高度;

另一波则高呼收入机制应当市场化,认为演员高片酬是市场决定的,观众喜欢看、制片方买账,挣多挣少凭本事,与你何干?

针对范崔这场论战的法律问题,段万金律师点评如下:

第一,崔永元说范冰冰的片子拍得很烂,属于言论自由,不属于侵权,法律不仅不能制裁,而且还要予以充分保护。如果骂一个女人是婊子或者狐狸精,才涉及诽谤侮辱侵权问题。

第二、如果崔永元公布的阴阳合同是假的,对范冰冰不构成侵权。崔永元作为一名普通民众,对于范冰冰的天价片酬是否涉及逃税,有合理怀疑的权利。更何况他并没有指名道姓,仅仅是一种推测。对于公众人物普通民众有这种合理推测的权利,公众人物应当忍受;

第三,如果该阴阳合同是真的,则更不涉及侵犯范冰冰的合法权益问题。崔永元不是合同双方,没有保密的义务,当然崔永元更不涉及违反商业规则的问题。

第四,范冰冰工作室发出的声明既然认为崔永元公开阴阳合同的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违反商业规则,那就说明其对崔永元公布的阴阳合同真实性是予以认可的,这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已经构成税务违法行为的重大线索,税务机关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应当予以彻查。

最后,范冰冰所面临的可能是非常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调查,轻则是税务行政处罚,重则涉嫌构成逃税罪。希望范冰冰团队高度重视,否则可能会导致灾难性后果。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的观点略有不同,他表示,针对崔永元的爆料,范冰冰完全可以不予置评或发表律师声明,而直接针对崔永元所称未点名之事项做公开回应,做法上欠妥。

如果崔永元的确有阴阳合同的证据,范冰冰就有可能涉税案。至于是否存在作为公众人物的崔永元侮辱同是公众人物的范冰冰人格一节,宜走司法途径解决之。

宋一欣同时指出,“因为崔永元发公布阴阳合同照片时,马赛克了合同的甲方乙方,不知道合同双方为何者。假如阴阳合同涉及上市公司,而且如果事实的确存在,则可能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呼吁崔永元公布合同双方名称,以助监管部门核查。”

关于范冰冰指控崔永元侮辱、违反商业规则、侵犯个人权益等是否合理的问题,他认为,“关于是否合理的问题,欢迎范冰冰通过司法途径提起对崔永元侮辱人格权的侵权诉讼,也欢迎崔永元公开晒一晒违法的阴阳合同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相信在法律的阳光下,是否违法,是否侵权,作为艺术家是否有社会担当、是否守法,作为公众人物是否信口表述,一切都会透明的。”

至于是否泄漏了影视合同中的商业秘密,这个世界上以“机密”为挡箭牌的苟且还少吗?况且每一个公民都有举报违法行为的义务,只是举报应当通过公检法机关,而不是通过自媒体惹得人尽皆知。但是由此引发的“侵权”都在明处,自有法律会约束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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