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把50條禁毒知識點全部整理出來,一齊完整送出。
第
1
條
“國際禁毒日”是每年的6月26日。
第
2
條
第
3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並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
4
條
禁毒工作堅持的方針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
第
5
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第
6
條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海牙禁止鴉片公約》。
第
7
8
條
有下列行為的,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
9
條
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第
10
條
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3年的社區康復。
第
11
條
《禁毒法》明確了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的主體是國家。
第
12
條
《中小學生預防毒品專題教育大綱》規定小學5-6年級毒品預防專題教育課時標準為4課時 。
第
13
條
《中小學生預防毒品專題教育大綱》規定初中毒品預防專題教育課時標準為6課時。
第
14
條
在中小學生中普遍開展毒品預防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他們的識毒、防毒、拒毒的意識。
第
15
條
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第
16
條
我國目前禁毒預防教育的重點對象是青少年。
第
17
條
毒源地之一的“金三角”地區毗鄰我國,位於老撾、泰國、緬甸三國交界處。
第
18
條
按照《禁毒法》的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
19
條
對吸毒人員吸毒後的變化描述錯誤的是生活規律發生改變,一般飲茶與白酒,不喜歡吃水果。
第
20
條
第
21
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
第
22
條
吸食可卡因可產生很強的心理依賴性,長期吸食可導致精神障礙,亦稱可卡因精神病。這種可卡因精神病患者易產生觸幻覺和嗅幻覺兩種幻覺。
第
23
條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第
24
條
鴉片不屬於毒品原植物。
第
25
條
毒品區別於毒物的自然特徵是依賴性。
第
26
條
毒源地之一的“金新月”地區位於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三國交界地帶。
第
27
條
《禁毒法》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
28
條
建立健全中小學生毒品預防教育責任制,其中學校主要領導為毒品預防教育第一責任人,班主任為班級學生毒品預防教育的直接責任人。
第
29
條
根據《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50克以上的,可判處死刑。
第
30
條
根據《刑法》規定,非法持有海洛因10克以上的,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
31
條
海洛因不是毒品的原料和半成品。
第
32
條
吸毒成癮的三個基本過程包括:耐藥作用的形成,身體依賴性的產生,強化的形成。
第
33
條
《禁毒法》規定,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第
34
條
我國《禁毒法》規定的戒毒措施有: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等。
第
35
條
非法種植罌粟少於500株或少量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行為可以免予處罰。
第
36
條
《禁毒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
37
條
我國《刑法》對毒品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販賣毒品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
38
條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
39
條
K粉屬於化學合成毒品。
第
40
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
41
條
根據浙江省相關規定,實有吸毒成癮人員100人以上的鄉鎮、街道應設立禁毒工作辦公室。
第
42
條
《禁毒法》規定,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第
43
條
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追究刑事責任。
第
44
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兩年,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
45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
46
條
發現吸販毒情況,想向公安機關舉報應撥打電話號碼110。
第
47
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這些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
48
條
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
49
條
非法種植罌粟少於500株或少量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行為,可以予以免罰。
第
50
條
依據《浙江省禁毒條例》,戒毒人員應在接到公安機關《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後,本省籍的應2天、外省籍的應15天內到執行地鄉鎮、街道戒毒工作機構或者戒毒康復場所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來源 | 杭州禁毒
製作 | 微小航
審核 | 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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