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一份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热门文件。办法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这个规定其实由来已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做出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114号文的这个规定其实并没有错,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就无法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当然也就无法在税前扣除该项支出。在实际执行中,国税发【2009】114号文被广泛使用,对于没有取得发票而不被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税务机关也喜欢援引该条款拒绝支出在税前扣除。甚至有些事项,并不属于增值税和原营业税征税范围,税务机关也要求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比如,在营业税时期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出资的行为,按照财税【2002】191号文属于不征收营业税事项,本无需通过发票来作为被投资企业日后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折旧摊销的基础,但是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坚持要求其取得发票。

2018年6月15日,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合并挂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33号公告正式宣布114号文废止。但是114号文废止后,税务机关仍会援引28号公告要求企业提供税前扣除的凭证。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个思想是一直延续的。当然,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会有一些补救措施,但是结果补救后,如果未能取得其他证明真实支出的资料,还是不能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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