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頓號,決定千萬元去向

當你和別人做生意籤合同的時候,如果對方是公司,你認為只要對方董事長簽字或者只要公司蓋了章,合同就成立?還是認為一定要對方董事長簽字和公司蓋章同時齊備,合同才成立?

一個頓號,決定千萬元去向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斬釘截鐵地說出自己答案的。大多人會說,“不管怎樣,我會讓對方既簽字也蓋章。”

這樣做確實是穩妥的,但是如果法律上也要求必須兩者齊備,合同才能成立生效,那將會產生概念上的矛盾。因為,如果一定要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公司蓋章齊備,合同約定的內容才成立的話,那麼法定代表人的設置就沒有意義,“法定代表人”簽了合同也不能成立,還叫什麼“法定代表人”?同時,公司的印章也失去了意義,公司蓋了章竟然也不能代表公司,那還要公章幹什麼?

為解決這個矛盾,法律最終認定:在雙方簽訂書面合同時,只要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合同便成立,並不需要簽字蓋章兩者齊備。法律在簽字和蓋章之間採用了“或者”兩個字,表明了自己的態度。

一個頓號,決定千萬元去向

雖然在法律上有了定論,但在籤合同的時候也還是要小心,因為雙方也可以自由約定必須經過簽字和蓋章同時具備,合同才成立。而在現實中,多數人往往對合同文字沒有進行詳細閱讀,有時合同中對此已經做出了新的約定,許多人還是渾然不知,以致釀成大錯。

我們來看看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一個關於一個頓號決定合同是否生效的案例。

深圳寧某銀行貸款給浙江雷某集團1億元,浙江雷某集團到期沒有足額償還借款,在銀行不斷催促還款的壓力下,雷某集團以簽訂還款協議的方式向銀行多次作出還款的承諾,前5次的還款承諾均有雷某集團董事長簽名和公司蓋章,最後1次的即第6次的還款承諾的主要內容是“雷某集團同意在2004年12月20日前向寧某銀行償還貸款本金1.2億元,到期不還,寧某銀行可以起訴雷某集團追償貸款”。但是,第6次還款承諾只有雷某集團董事長的簽字,並沒有公司的蓋章。雙方在還款協議中約定合同生效條件是“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生效。”

一個頓號,決定千萬元去向

時至2004年12月20日,雷某集團仍然沒有償還借款,寧某銀行實在無法忍受這種一拖再拖的行為,便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雷某集團償還後來承諾的本金1.2億元。

庭審中,雙方對償還本金是1億元還是1.2億元爭論不休。寧某銀行認為雷某集團的第6次還款承諾確定了本金為1.2億元,且經該集團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長簽字,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承諾已經生效。雷某集團辯稱,本金為1.2億元的還款承諾只有董事長簽字,沒有公司蓋章,該承諾行為屬於無效,本金仍然為最初的1億元。該爭議金額直接相差2000萬元,數額巨大,雙方都堅守立場,不退半步。

其實,按照《合同法》規定,只要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公司蓋章,協議即為生效,並不需要兩者齊備。但是在本案中,雙方在協議中又重新約定了“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生效”,這中間的頓號如何理解便成為本案的關鍵。

一個頓號,決定千萬元去向

該案經過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還款協議的效力問題,認為寧某分行與雷某公司對還款協議的生效條件作出特別約定,即該協議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生效。關於該協議中“簽字、蓋章”之間的頓號應如何理解,即簽字與蓋章應同時具備還是具備其一即可認定協議生效。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表述的“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並列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後面的“蓋章”系並列詞組,它表示簽字與蓋章是並列關係,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

另從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還款協議》內容看,其專門設定了雙方加蓋公章與負責人簽字欄目,在該協議中寧某銀行既簽署了負責人姓名也加蓋了單位印章,而雷某公司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未加蓋單位印章。由於雷某公司未在《還款協議》上加蓋單位印章,不具備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因此,寧某銀行依據該協議主張權利,事實依據不足,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個頓號,決定千萬元去向

據此,結合本案其他事實,最高人民法院判定雷某公司應償還的貸款本金為1億元,而不是1.2億元。

【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律師支招】

在設定合同生效條件時,如果你想在簽字或蓋章中只選其一便可成立,則在簽字蓋章之間加“或者”兩字;如果你想兩者齊備才能成立,那就在簽字蓋章之間加個“頓號”標點。正所謂字字千金,容不得半點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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