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內蒙古再次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關於進一步規範調整住房公積金

貸款政策的通知

內房資﹝2018﹞57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根據201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國家標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GB/T51267-2017),為防範貸款風險,保證資金安全,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並報請自治區住建廳批准,現對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作如下調整:

一、為進一步優化資金使用,滿足繳存職工剛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依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GB/T51267-2017)要求,優先滿足戶籍地或工作地為呼和浩特地區的繳存職工的貸款需求,不再受理房屋裝修、車庫(車位)貸款業務。

二、按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GB/T51267-2017)的要求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第十六條規定,“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售房單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擔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根據上述文件精神,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貸款資金將劃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不再受理付清房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二手房除外)。

三、繳存職工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若停繳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的,且未經中心同意緩繳的,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全部償還貸款本息。

四、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的貸款,不允許將抵押物更換為其他房產,如申請註銷抵押登記,需還清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按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GB/T51267-2017)的要求,所申請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後5年。即貸款年限按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可貸年限較短的一方核定。

六、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未盡事宜按原有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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