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執行異議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應如何進行救濟?(9部法律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梳理匯總)

法院對執行異議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應如何進行救濟?(9部法律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梳理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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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就執行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為或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益,可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執行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異議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予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異議申請。本文就審查執行異議立案受理範圍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範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彙總如下: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

第二條【執行異議立案審查規定】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六條【執行異議期限的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第二十三條【執行復議案件審查處理結果的規定】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不服異議裁定的複議申請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應予維持的,裁定駁回複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

(二)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應予糾正的,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

(三)異議裁定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或者查清事實後作出相應裁定;

(四)異議裁定遺漏異議請求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五)異議裁定對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的異議,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發回重新審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且執行行為可撤銷、變更的,應當同時撤銷或者變更該裁定維持的執行行為。

人民法院對發回重新審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後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查。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7修訂)

第十二條【失信信息申請糾正的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三百零四條【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案外人異議之訴的起訴條件】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條【案外人異議之訴中當事人的確定】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中當事人的確定】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條【被執行人無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

第三百一十條【執行異議之訴審理程序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條【執行異議中舉證責任的分配】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規則】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併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規則】

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准許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百一十四條【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准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第三百一十五條【案外人異議之訴對執行程序的影響】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第三百一十六條【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對執行程序影響】

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採取的執行措施。

第四百六十四條【案外人異議提出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條【法院對案外人異議的處理】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2008修訂】

第七十條【提出案外人異議形式】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第七十一條【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執行措施】

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審查期間可以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處分。正在實施的處分措施應當停止。

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繼續執行。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3號】

第五條【執行異議立案審查規定】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

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六條【執行異議申請的形式要求】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複議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第七條【執行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執行法院收到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複議所需的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收到複議申請後,應當通知執行法院在五日內報送複議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條【對執行復議的審查】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複議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九條【法院對執行復議的審查期限】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複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條【執行擔保】

執行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第十五條【執行異議立案審查規定】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

第十四條第一款【執行異議申請的形式要求】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法發(2006)35號】

第十一條【執行程序中的聽證】

人民法院在辦理參與分配的執行案件時,應當將被執行人財產的處理方案、分配原則和分配方案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告知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要時,應當組織各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

第十二條【執行異議程序中的聽證】

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十二條【執行行為異議審查結果的規定】

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法發(2006)35號】

第九條【執行行為異議審查結果的規定】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後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第十條【執行行為異議審查結果的規定】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後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

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後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執行行為異議審查結果的規定】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

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二、實務要點及參考案例:

1、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本案人文學院已向軍區招待所返還位於武漢市武昌區珞珈山街八一路483號(原115號)沿路臨湖地段的土地(2000平方米)及地上建築物3號樓(共5層)和4號樓(共8層)的房產,武漢中院已將該案執行依據(2013)鄂民一終字第00072號民事判決確定的執行內容執行完畢,並於2016年7月29日將結案通知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因此,武漢中院(2014)鄂武漢中執字第00838號案執行程序已經終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之規定,喬森經貿的案外人異議因未能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不符合執行異議的受理條件。武漢中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之規定,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適用法律正確,並無不當。”

【案例來源】《武漢喬森經貿有限公司、湖北省軍區珞珈山招待所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執復122號】

2、針對執行標的所提出的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由對執行標的持有實體權利的案外人向執行法院提起案外人異議,其他人則無權就盱眙法院所執行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張庵村委會是否為所提異議事項的適格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本案中,張庵村委會以盱眙法院扣劃的188700元款項系張庵村有關農戶的土地流轉租金,該款項的實際所有權人為××村的有關農戶為由提起異議,認為法院不應當執行涉案標的。該請求系針對執行標的所提出的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由對執行標的持有實體權利的案外人向執行法院提起案外人異議,張庵村委會主張其並非執行標的所有權人,則無權就盱眙法院所執行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對其異議申請應予駁回。綜上所述,盱眙法院異議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來源】《盱眙縣黃花塘鎮張庵村村民委員會、李玉金餐飲服務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8執復59號】

3、因在先查封法院對涉案財產已進行查控,故本院輪候查封的效力屬待定狀態,即本案的輪候查封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依法不能處置涉案財產,案外人不能對未生效的查封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應以人民法院實施了具體執行行為且該執行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為前提。案外人鄒韶勝主張涉案車位為其購買並享有車位權屬為由向本院提出異議,目的是阻卻本院對涉案車位的執行。但涉案車位被南寧中院查封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已查封,查封期限屆滿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繼續對涉案車位查封,本院對涉案車位查封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查封之後,屬於輪候查封。因在先查封法院對涉案車位已進行查控,故本院輪候查封的效力屬待定狀態,即本案的輪候查封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依法不能處置涉案車位,案外人對未生效的查封執行行為提出異議,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的規定,故案外人鄒韶勝的異議不符合立案條件,依法應予駁回,其主張可向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駁回鄒韶勝的異議申請。”

【案例來源】《鄒韶勝、廣西利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7)桂執異133號】

4、執行法院所作裁定中“本院認為”部分的論理雖有不當,但執行異議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執行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並無不當。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來福康十堰分公司針對十堰中院(2015)鄂十堰中執恢字第00011號執行裁定提出的執行異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異議案件的受理範圍。十堰中院(2017)鄂03執異11號執行裁定“本院認為”部分的論理雖有不當,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之規定駁回其異議申請,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並無不當。來福康十堰分公司的複議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駁回。”

【案例來源】《武漢來福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十堰市白浪開發區勁松技術服務站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執復99號】

5、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認為欠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遲延履行利息)計算有誤的,應向執行實施部門提出,因執行實施部門尚未作出具體執行行為,故當事人的執行異議申請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執行行為異議案件的受理條件。

【裁判原文】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本案中,本院在執行中債公司與百靈無線電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尚未對該案債權本金及利息的計算方法和數額作出執行決定。百靈無線電廠提出其應償還中債公司的欠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遲延履行利息)應計算至2009年3月30日止,該主張應當向執行實施部門提出。因執行實施部門尚未作出具體執行行為,故百靈無線電廠的執行異議申請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執行行為異議案件的受理條件,本院予以駁回。”

【案例來源】《北京中債債權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等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京執異1號】

6、在執行法院作出駁回執行異議裁定書後,當事人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是否符合執行異議立案審查受理條件,遺漏這一程序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沒有法律依據。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因此,本案上訴人湖南省龍山縣第一建築工程公司、胡忠貴在湘西中院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湘31執異字2號駁回執行異議裁定書後,應依據上述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是否符合執行異議立案審查受理條件,遺漏這一程序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沒有法律依據。綜上,湖南省龍山縣第一建築工程公司、胡忠貴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案例來源】《湖南省龍山縣第一建築工程公司、胡忠貴二審民事裁定書》【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湘民終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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