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張皓、張常明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張皓、張常明提起公訴

安徽檢察機關依法對張皓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日前,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紀委書記張皓(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皓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張皓,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張皓利用其先後擔任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項目合作、股權轉讓、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聯繫徽商集團有限公司某子公司併兼任該子公司監事會主席、監事期間,明知不可為,仍然積極建議,推動決策,支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為該子公司提供擔保,同時應為而不為,在該子公司債務累積逐年遞增、資金安全存在巨大隱患的情況下,不採取措施防控風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湖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張常明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2018年7月20日,湖南省永州市原副市長張常明(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常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張常明,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長沙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常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新聞回顧

【湖南省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張常明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張皓、張常明提起公訴

【湖南省檢察院依法對張常明決定逮捕】

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張皓、張常明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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