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責衆只是你的幻想,不適應新環境,誰都可能中招

“法不責眾”是百姓中流傳很廣的一個落後的概念,也是一個公認的偽命題。其意思就是說,一個人的惡行必然會受到國法懲處,但如果是一百個人,法律就會顯得無能為力,或者由於種種利益權衡,而最終導致施暴者逃脫處罰。不可否認,在我國幾千年的歷史中,“法不責眾”的案例比比皆是,就算是近現代司法實踐中,也偶爾有類似的案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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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哄搶翻車火車傾灑的水果,司機很無奈

貨車公路上翻車,當地百姓成群結隊哄搶傾灑的貨物,魚塘決堤,人們搶著下網,生怕自己比別人搶得少。菜市場執法人員查出店老闆有售假行為,有的人竟然辯稱,別人家也售假為什麼不查他們,乍一聽冒似還挺有理,但細細琢磨,先不管別人有沒有售假,只要你有售假就應該被處罰,合理合法,沒有任何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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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盲山》劇照

著名的電影《盲山》中,女主角被人販子拐賣到大山深處,當警察前去營救時,村民公然對抗執法人員,阻撓救援行動。那麼這些人,是否都應該被抓起來,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呢?對於這點,你其實一點都不用懷疑,他們都該被罰。那麼現實中為什麼這種群體犯罪行為只懲罰首要分子呢,讓其他參與者逍遙法外不是縱容作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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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搶事件

我們不得不承認一個事實,司法資源在一定時期內是有限的,在一個案件上投入過多,難免顧此失彼。但是免除對一部分人的處罰,不等於他們無罪。今年來,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在處理共同犯罪問題時也顯得更加科學合理。我國也正在成為一個現代化的法治國家,人們應該堅決摒棄掉“法不責眾”類似的垃圾觀念,各位醒醒吧,大清真的已經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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