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會被怎麼處罰?會計不了解這5個問題,小心有稅務風險

1、虛開發票,會被怎麼處罰?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2、在國外簽訂的應稅合同應該在什麼時候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規定: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是指《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徵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辦理貼花,因此,應在帶人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

3、員工個人繳納的大病統籌金,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統籌金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例舉的基本保險類,因此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

4、單位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企業所得稅該怎麼繳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諮詢稅務機關。

5、演職員獲得的報酬怎麼繳納個稅?

演職員參加非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勞務報酬所得,按次繳納個人所得稅。演職員參加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工資、薪金所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報酬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的,演職員應在取得報酬的次月七日內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者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在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性質所得的,應將各處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合併計算納稅; 2、分筆取得屬於一次報酬的; 3、扣繳義務人沒有依法扣繳稅款的;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其申報納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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