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批示的傳閱邏輯與技巧

現在,有關中央領導對各種問題的批示,已經成為媒體日常報道的一部分。

領導在什麼情況下會作批示?批示又是怎麼落實的?小編摘編一篇文章進行分析。

“領導批示”:微妙技巧與傳閱邏輯

核心提示:

各級官員的批示及其批示在處理各種問題上的“決定性作用”,已然是中國政治的一部分。

簽署一個“閱”字,基本就是表明自己知曉了;而批示指定某部門負責,則關切程度有所提高;如果指名要“某某同志”等分管領導辦理,重視程度就已頗為嚴重。

領導批示的傳閱邏輯與技巧

領導批示的傳閱邏輯與技巧

在很多時候,“領導批示”往往是解決底層問題最直接的手段,因此批示也充滿了神秘感。 (CFP/圖)

現在,有關中央領導對各種問題的批示,已經成為媒體日常報道的一部分。這些被報道的批示所關注的大多是諸如救災、春運、煤礦事故等重大問題,而在處理上述問題中,領導批示,也必然會被提及,並作為應對之策的指導原則。

文化部2010年3月的一份文件說,2009年,中央領導同志批示持續大幅度增長。全年共收到中央領導批示655件,此前的2008年是399件,2007年是378件。

事實上,更多的批示來自省部直至市縣官員。這些批示在處理各種問題上的“決定性作用”,已然是中國政治的一部分。批示和文件一起,成為從中央到鄉鎮各級黨政系統之間政治運行的重要手段。

這些批示,有的只是一個簡單的“閱”字或者乾脆是畫一個圈,然後消失在各級黨政機關的檔案室裡,有些是“請×××同志會籤”而轉往其他部門。一些批示需要承辦部門派專人前來閱讀,並不得帶出“保密室”;另有一些,則被工整謄抄,在“一定範圍內”傳達;有的更進入各級宣傳機構視野,成為“重要批示”,全系統乃至全黨、全國都要學習。

文件與批示,是中國政府這架行政機器最重要的日常吞吐。

根據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中國法定的公文有令、決定、公告、請示、批覆、函等9種。並沒有“批示件”的規定。

不過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辦的雜誌《秘書工作》上刊登的一篇四川省委辦公廳工作人員撰寫的文章中寫道:“領導批示是領導部署工作、安排任務、下達指示的重要載體,是領導意志的集中體現,它同領導的講話一樣具有較強的政治思想性和業務指導性。”

那麼,批示究竟為什麼重要?各級不同身份的官員批示時有何慣例?不同用詞之間有什麼微妙之處?批示又會被如何傳閱下達?

批示為什麼重要

大多數公務員和機關的日常工作,都難以量化衡量。領導批示的次數,詳略,也是衡量其工作進展重要指標

“批示件”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在日常的“請示”、“彙報”等需要領導作出正式回覆的文件上的批示,另一類則是在“傳閱”性質的“工作簡報”,“內參”,“通報”等各種信息上做出的批示。前者是主管官員定奪問題的權力體現形式;後者則是表明上級官員對他認為的下級彙報的某個重要事情的態度。

“我的工作就是努力寫稿,寫大稿,如果上級領導能在上面批示,我這一年的考核就基本評優了。”接受南方週末採訪的某地級市公務員小曹說,他現在整天琢磨的,就是如何給自己的稿子“起標題”。

小曹需要負責撰寫本部門“工作簡報”的部分內容。他說,上級部門能收到的工作簡報,每月都數以百計。“領導看簡報,就跟我們看報紙一樣,也是大體瀏覽,看標題,看到感興趣的標題多讀一點;其他的,匆匆掠過”。

“各地的日常工作都差不多,關鍵還是看起標題,吸引‘讀者’眼球。能引起上級領導的重視,就可能被作為上一級部門的工作成績,進入上級的‘工作簡報’。然後層層遞進,最終擺上省部領導的辦公桌。”小曹說。

除了公安、城管、民政這類社會管理部門,財政稅務之類的政府運轉命脈部門,多數公務員和機關的日常工作,都難以量化衡量。領導批示的次數、詳略,也是衡量其工作進展的重要指標。

審計部門就最看重領導批示。因為審來審去,很多問題,他們只能是發情況彙報給領導看。領導批示,就是他們的成績。”小曹解釋說,“2008年,我隔壁辦公室的同事寫了一份下屬單位的安全工作經驗,這個經驗很快就被逐級上報。部裡、國務院領導都分別批示調研推廣。部裡迅速組織工作組,來我們這集中調研。收到中央領導批示的那天,我們領導高興得在辦公室裡直轉悠,很快就樹成了新的系統內典型,同事今年也提拔了。”

根據2001年頒佈的《國家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各級政府機關不得越級報送公文。這為贏取“批示”製造了難題。不過黨報系統的各種內參,成了另外一個重要途徑,尤其是大名鼎鼎的《國內動態清樣》,正是此類“越級”上報的重要渠道。

領導批示的傳閱邏輯與技巧

中部某縣的政府網站就評論說:“新華社《國內動態清樣》……系中央領導籤閱的內參,是中央瞭解國情、科學決策的重要參考,我縣××經驗的刊發,在我縣××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模糊的批示,微妙的理解

對於“擬同意”這種批示,辦公室主任往往會和領導秘書密切溝通:是已經滿意,僅表謙虛?還是確實另有所想但不便表態?

在辦公自動化以前,中國傳統的公文格式中,下級向上級遞交的文件與上級向下級傳達的文件,在發文機關標題部分就有顯著不同。上報公文的機關標題部分上方要明顯多出一塊留白——這就是約定俗成的“批示域”。儘管《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中並沒有明確此項區別的作用何在,但確實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目前能看到的1950年代至1960年代的領導人批示件原件,內容較長的批示都寫在這一塊“批示域”中。但最晚到1990年代中期,隨著對公文管理的進一步規範化,隨著公文下發的,多有“傳閱單”等流程控制頁,

上面會寫明須傳閱的領導名字,領導看後如無特殊意見,僅需在自己的名字上畫圈——謂之圈閱。同時還附有“批示單”,為每位領導留下批示欄,便於領導指示。

領導批示的傳閱邏輯與技巧

毛澤東、劉少奇等領導人圈閱

於是,早期文件上各級領導在頁眉頁腳、字裡行間分別批示,一份文件面目全非的情形便很少再現。而且對於每位拿到文件的官員來說,這也更便於他們清晰地知道其他領導的意圖。

比如,一份在市委常委範圍內傳閱的有關法制的文件,非分管的常委們一般僅圈閱,而政法委書記則多會在批示欄類留下一些文字。而一旦黨委書記點名某機關須關注此事,則各相關分管常委一般都須在批示欄內表態。

更進一步的是,據熟知批示內情的機關官員說,對於比如省委書記、市委書記這樣的班子內的“一把手”來說,當他認為得對某份文件表態時,其態度的嚴厲程度,直接與其在批示上所寫的對象有關。比如僅僅簽署一個“閱”字,基本就是表明自己知曉了;而批示中指定某部門負責,則關切程度有所提高;如果直接指名要“某某同志”等分管領導關注辦理,那麼重視程度就已經頗為嚴重。被指名的分管官員在閱後一定會“進一步批示”,並要求下屬高度重視。

對於各級秘書而言,最重要的就是通過此類細微差別,領會批示件的真實意圖。比如,在一份“請示”上,批示“同意”和“擬同意”之間的差別巨大——“擬同意”是近10來年才開始流行,並逐步取代“基本同意”的“流行”批語,最常見於各類政府開銷報價請示,公務員晉升錄用等敏感話題。

對於“擬同意”這種批示,負責文件傳達和落實的辦公室主任,往往會和領導秘書密切溝通:是對此文件請示內容已經滿意,僅僅表示謙虛?還是確實另有所想但不便表態?或者對事情敏感性有所警惕,以“擬”字表達自己謹慎的態度?

另外諸如“請酌情辦理”,“按規定辦理”,“根據某會議決定,同意辦理”等批語,亦是下屬要謹慎考慮的問題。“酌情辦理”,是可辦理可不辦理還是一定要辦理?“按規定辦理”,那麼如果該事按規定無法辦理呢,如果下屬理解為領導是同意了,貿然給辦理了,是否會被追究責任?而“根據某會議決定,同意辦理”,有時也可能是表明了官員是按照集體決定辦事,而個人未必完全同意,辦公室主任或許要翻翻會議記錄,看這一官員當時的具體表態是什麼。

所有這些細微差異所帶來的批示執行上的區別,都在批示文件本身所顯示的內容之外。

各司其職,逐級保密

對於批示,下一級單位的領導官員,可能看到其直管領導的筆跡。再往下傳達,就需要“抄清”

中國並沒有對“領導批示件”的辦理和管理進行過統一規定,除了2002年和2004年國辦發文要求加強對國務院領導批示件的管理和辦理之外,地方各級領導的批示件都是各自定規。而上述兩個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辦理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件有關事項的通知》——並未公開。

不過縱覽各地的批示件辦理規定和流程,突出對領導權威的重視,對批示進行逐級保密,則一直是工作的重心。一般情況下,一份文件上的批示,只有在該文件傳閱範圍內的“班子成員”才能看到。而且,只能由文秘部門按照根據慣例制定的傳閱順序看。

本報記者獲得的材料展示了這一傳閱程序,2007年春節期間,東部某副省級城市發生一起火災,造成3人死亡。省長在公安工作簡報中看到火災的情況彙報以後批示:“A同志:正值春節前夕,火情要特別注意,尤其是外來人員較集中區更要加強教育、檢查、宣傳和及時救護。”

A同志為該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程序上,這個批示屬於上級領導對直屬機關相關負責人的直接批示,理論上只限於負責人本人“參閱”。不過,因為這份情況彙報屬於“傳閱件”,該省政法委書記、公安廳廳長也在傳閱範圍之內。看到省長的批示,他也表態批示:“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省長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實做好預防重大火災事故的工作。”

於是,在文件本身完成傳閱之後,又下發到被省長點名的公安廳常務副廳長A處。這是批示的第一次“傳達”,A看後批示,“請C、D同志閱。辦公室將×省長批示傳各市、縣公安機關領導……”C同志為分管消防的副廳長,而D同志則是該省消防總隊總隊長。

最終,D同志作出批示“將×省長、省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長、A副廳長批示轉告某支隊並抄清上(內部)網,全省消防部隊要認真貫徹×省長指示”。正因為這一批示,這份抄清件得以下發流傳。

但是,除了傳閱的文件和直接指示到個人的文件以外,一般的“批示傳達”在很多地方並不會有領導筆跡的複印件。比如南方某省會城市就規定:“市領導批給市直有關單位或單位負責同志的批示件,原則上只供該單位的負責同志,以及由其本人指定的承辦人員閱看和辦理,傳閱範圍要從嚴控制。”

也就是說,再往下傳達,就必須“抄清”。除特別要求外,一般會隱去具體領導姓名,僅用“省領導批示”,“市主要領導批示”等方式傳達。在擴大傳達時,省級官員的批示由下級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提供“批示抄清”件;而市領導同志的批示由各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市直部門辦公室提供“批示抄清”件。而各級政府官員親筆批示的原件,最終都會回到各級機關的文秘部門,分卷存檔。

“各下級機關、部門,不得擅自複印和留存批示件副本”。

領導批示的傳閱邏輯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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